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予赔偿,即使在单独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法院也不予支持。物质损失包含哪些,在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关于物质损失予以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学界和实务界对155条第2款有不同的理解,争论在于是否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列入精神损害抚慰金范畴。本文对此在先不论,我们来看看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
欲了解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我们先看一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赔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人身伤亡”损失范围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4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简单概括一下: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当然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中,附带民事赔偿是否与单纯交通事故赔偿一样,又与一般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有何不同?
因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中涉及第三方保险公司,法律对此作了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30号)中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容如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0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根据以上规定,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中,法律明显支持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但对于是否再予赔偿精神损害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审判中,大部分地方法院则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第二款规定,不予支持精神损失,以达到与一般刑事案件统一。
综上,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作了居中处理,既有别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又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