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以下简称《解答二》)。《解答二》主要明确了挂牌准入涉及的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下面笔者就从以下几方面对《解答二》进行进一步解读。
一、挂牌准入负面清单
全国股转公司明确对挂牌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挂牌准入要求,负面清单的实质是全国股转公司变相提高新三板挂牌门槛。全国股转公司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挂牌准入负面清单:
(一)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
(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1、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2、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
(三)产业类型: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所谓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申请挂牌公司可以对照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2月22日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3版)》来确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除此之外,不符合科技创新类要求的公司为非科技创新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如发生变化的,变化前后的主营业务需要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否则,将不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二、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的替代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也要求申请挂牌国有企业提供国资监管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但是,申请挂牌公司如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全国股转公司明确,可以通过以下替代措施解决:
1、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部门批复文件;
2、针对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决策文件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3、针对不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
4、对国有做市商暂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三、资金占用
2015年9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公司款项未在申报前归还”属于财务不规范的情形,不符合挂牌条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发布时,全国股转公司对于资金占用问题仅限于关注“资金”,而未延伸至“资源”;《解答二》进一步将资金占用的“资金”外延延伸至“其他资产、资源”,有利于规范申请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申请挂牌公司非资金性质的其他资产、资源的情形,有利于全方位地保障申请挂牌公司的利益。
《解答二》进一步明确了资金、资源占用的具体形式,同时,将资金占用的监管对象范围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扩大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解答二》明确的资金、资源占用的具体形式有以下几种:
1、向公司拆借资金;
2、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
3、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
4、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
5、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
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四、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解答二》未明确审计基准日前、报告期内,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笔者认为,如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审计基准日前由人民法院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该些人员将不再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应不受《“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关于投资、任职的限制,故,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于审计基准日前规范的,应当符合挂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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