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播演艺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艺人经纪合同作为规范主播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履行过程中常因各种原因引发争议。为帮助主播艺人及经纪公司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风险与裁判规则,本文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就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中的五个常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
问:是不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高,法院的判赔金额就越高?
律师答:并非如此。
以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191民初1030号案件为例,本案中原告某文化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原被告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如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前,无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理由,单方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按照乙方账号累计粉丝数量,按照每位粉丝5元的标准进行赔付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二者以较高者为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某向原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
可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非决定法院判决违约金数额的单一参考因素,并非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越高,或者原告起诉的金额越高,法院的判赔额度就越高。有的合同即使把违约金约定成天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问:如何审查艺人是否构成违约?
律师答: 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5)鲁011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为例,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艺人经济合同》,合同约定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停播超过10天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扶持资金、签约费以及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周某每日应进行直播的有效时长为5个小时,如当月未播满,周某应补足时长,退还某某文化已支付的签约费并继续履行合同。周某开播共计25日,其中仅10日直播有效时长达5小时,已构成违约。
可见法院审查艺人是否构成违约会根据双方合同对于权利义务的约定,而艺人经纪合同中双方最核心的约定一般包含播出天数、播出时长、播出平台等,因此若艺人未按照约定时长开播,会成为法院审查违约的重要因素。
问:什么情况下,法院判赔违约金数额高?
律师答:以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2民初11845号民事判决为例,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解除与被告李某之间订立的《长沙某某传媒公司艺人经纪合同》,请求判令李某返还签约金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原被告《艺人经济合同》约定,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担任李某直播等演艺及商业活动的独家合作、经纪和经营管理公司,并安排其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李某每日的有效直播时长不得少于6小时,每月的有效直播天数不得少于26日,期限自2022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但合同订立后,被告李某自2022年11月16日起,未再在原告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指定的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某某文化传媒公司遂于2022年12月16日向其发送《严正催告函》,要求其恢复直播,但其未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本应按照《艺人经纪合同》的约定,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但其却自2022年11月16日起,未再进行直播,超过30日,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某某文化传媒公司有权解除《艺人经纪合同》。协议解除后,李某应向某某文化传媒公司返还签约金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
可见艺人缺乏正当理由断播,并且在公司进行书面催告后,仍处于断播的状态,会被法院认定为根本违约,性质相较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形,性质更为严重、恶劣,会导致艺人承担比较高额的违约金。
问:法院判赔违约金会考虑哪些因素?
律师答: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4)沪0120民初20060号判决为例,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其支出的工会扶持投入费用28950元、签约金1247元及返还未有效开播月总流水10%的合作费用5796.88元,合计35993.88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4656.83元。
法院认为对于工会扶持投入费用,依据合同约定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可向乙方追索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为乙方开展主播活动所支出的任何及全部成本和其他费用,包括课程培训费、住宿费等。行政管理费、直播间设备损耗费、化妆师费用、保洁费、舞蹈培训费、住宿费作为工会扶持投入费用属于成本一部分,依照合同应当予以返还。关于违约金及未有效开播月的合作费用,合作费用未实际产生,且被告返还工会扶持投入费用、签约金已经可以填平原告的损失,故对于还未有效开播月总流水10%的合作费用及违约金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曾某赔偿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会扶持投入费用28950元。
可见法院在审查违约金的判赔数额之时,会着重审查公司的实际投入以及实际损失,而未实际投入的部分,一般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与承担违约金会择一选择支持,支持返还投入费用、签约金已经可以填平损失,就不会对于两项均予以支持。而法院对于损失的审查一般包含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链的完整性,能否证明损失与艺人的违约事项有关,以及财务凭证支出是否完整,裁判的原则是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到损失程度、获取利益等综合因素。
问:艺人在合同未解除之时是否可以去其他平台直播?
律师答:未妥善解除艺人经纪合同之前,不建议艺人直接去其他平台直播,否则将会面临更大的违约风险。
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1民初8095号判决为例,本案中原告某传媒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签约费用2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原告已向被告足额支付了2万元签约费,但被告自2021年5月9日起即自行停播,后续未再履行案涉合同,且原告在与被告合作期内,加入其他经纪公司公会并在非指定平台直播数次,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签约费20000元,向原告给付违约金50000元。
可见艺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会被法院认定为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协议,从而认定已构成违约,导致艺人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在艺人经济合同未妥善解除的情况下,擅自换平台直播,反而会成为艺人违约的证据,并且会增加法院对于合同解除过错程度的认定。
艺人经纪合同纠纷的裁判实践表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关注合同条款的约定,更注重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主播艺人与经纪公司均应在签约前审慎评估合同内容,在履约中诚信守约,发生争议时理性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以降低违约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只有在法治框架下规范行为,才能促进演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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