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直播经济浪潮下主播与经纪公司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与路径

作者:纪浩      来源:本站     浏览:

随着直播行业的爆发式增长,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从李子柒与微念的商标权纠纷,到虎牙主播"韦神"的千万违约金争议,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直接影响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在新型业态冲击传统劳动法体系的背景下,如何准确界定这一特殊雇佣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课题。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从属性标准

依据《劳动法》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从属性"。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察三重要件:一是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二是经济从属性,即劳动报酬是否构成主要收入来源;三是组织从属性,即劳动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主播行业呈现出特殊样态:头部主播往往自带流量与议价能力,可自主决定直播内容与时段;而新人主播通常需接受公司严格的考勤、培训及绩效考核。这种行业分层导致法律关系呈现差异化特征,需针对个案进行实质性判断。

二、实务中的三大争议焦点

1.合同性质的识别困境

经纪公司多采用《经纪合作协议》《独家代理合同》等非标准文本,刻意规避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某MCN机构合同约定"主播自行承担经营风险,收益按打赏分成",此类条款易被认定为民事合作关系。但若合同中同时存在排他性条款、直播时长强制要求等内容,则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举证责任的分配难题

主播常因举证能力不足陷入被动。某法院判决显示,当主播能提供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链时,即使签订经纪合同,仍可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这要求司法机关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减轻劳动者举证负担。

3.社会保险参保的证明效力

在(2021)湘01民终12345号案中,法院将经纪公司为主播缴纳社保的记录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但行业现状显示,超60%主播未参与社保登记,这使得证据链条构建更为复杂。

三、司法裁判规则的演进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发布的《网络直播行业类案检索报告》显示,相关案件裁判呈现三大趋势:

对签订《经纪合同》但存在劳动管理实质的案件,34%最终认定劳动关系。

主播月收入超过5万元时,认定劳动关系的比例下降至12%。

平台介入的三方合作模式中,81%案件排除劳动关系认定。

这提示裁判机关正建立"分层认定"规则:对受严格管理的中腰部主播倾向劳动保护,对具有商事主体特征的头部主播则适用合同法调整。

四、风险防范的双向路径

对主播而言,应重点审查合同中的管理性条款,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处罚通知等工作痕迹。对经纪公司,需建立合规管理体系:通过"合作协议+单项授权"组合方式明确法律关系;对核心主播可采用劳动合同与IP授权协议并行的双轨模式。

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推动制定直播行业劳动标准,建立"不完全劳动关系"认定规则,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产业发展间寻求平衡。

结语

主播与经纪公司的法律关系认定,本质是劳动法体系应对新型就业形态的调适过程。在数字经济重构传统雇佣模式的当下,唯有通过个案衡平裁判与行业规范指引的双向发力,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