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直播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品牌方选择有经验的直播运营公司,为其进行直播间的搭建、直播账号的运营以及直播账号信息流推广,是传统品牌方迅速切入市场的优先选择。本文通过一则直播代运营合同纠纷案例,剖析直播代运营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难点,揭示合同文本设计与履行证据管理的关键风险点,为行业参与者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一、案情介绍
基本案情:本案被告是某平台的广告服务商,拥有直播运营以及推广的丰富行业经验,下文也称“运营方”,本案原告系某著名快消品牌,该品牌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店铺,下文也称“品牌方”。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直播代运营合作合同》,约定由本案被告全权运营电商直播账号,负责直播间搭建、直播运营及广告引流投放,品牌方支付固定月服务费+销售佣金,投流费用由品牌方根据广告平台消耗情况提前预付由品牌方代充值并进行投流推广,双方还约定合作终止后,运营方需退还广告账户余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广告平台出台各类激励以及补贴政策,并将相应补贴款项发放至广告服务商指定广告账户,可用于该账号的广告消耗,因签订合同时确定的运营方roi数据不合理,经双方沟通,品牌方同意将平台补贴款用于广告费用的消耗,运营方指示平台方将该类补贴发放至品牌方广告账户,并抵扣了代充值金额,有证据证明品牌方在与运营方的微信对接群中,知悉该事宜,并按月与运营方就投流费进行对账确认,从未提出异议。合同履行一年后,品牌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运营方按合同约定将广告充值账户余额退还给品牌方,因合同双方并未约定该部分激励以及补贴的归属,同时要求运营方退还某广告平台发放的激励与补贴,双方对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笔者作为本案被告代理人,通过对事实抽丝剥茧的分析,调查取证、申请平台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收集证据,充分说理,在三次开庭后,最终原告撤回对补贴款的主张,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广告账户剩余现金价值款项退还给原告。
二、本案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1、本案合同性质是否属于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具有委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可随时单方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归委托人所有等特点。
直播代运营合同大致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如运营方仅是按照品牌方的指示搭建直播间、完成直播内容,代为充值广告账户但不操作账户投放,笔者认为这类合同,仍在委托合同的范畴之内,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委托合同。
第二种:如双方约定由运营商利用其专业技能以及在电商方面的运营和经营能力为品牌方提供服务,包括运营服务以及投流服务,服务内容涉及到直播运营、数据维护、投流数据优化、投放计划等错综复杂的事务,并非简单的接受委托处理某项或者多项具体事务,另在费用承担上除了获得基础的运营费用外,运营商参与分配品牌方的销售利益,且运营方在运营、投流方面被告拥有运营自主权,而非“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在直播策划、主播安排、选品、参加平台活动、投流计划等等方面,都是运营方自主运营,这类代运营合同与委托合同在主要内容、费用承担、处理方式、行为效果、行为后果等方面的显著差异,委托合同难以将代运营合同的内容完全囊括其中。
本案中的合同符合前述第二种情形,不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如果该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则委托事项所有利益均应归属于委托方。从本案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显然不认同该合同系委托合同的性质。
2、本案中广告平台发放的补贴的归属?
该焦点因合同约定不明引起,应当结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确定争议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惯常做法”“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均可认定为“交易习惯”。
如在代运营合同中,双方并未约定广告平台激励补贴的归属,在合同履行时,有证据证明品牌方知晓补贴款项以及抵充充值行为的存在,这类证据包括会议记录、聊天记录、对账单等等,以实际履行明确了补贴的归属。
另要确定补贴的归属,还须分析平台发放赠款的法律关系。如赠款的发放基于平台与服务商之间的合作以及代理关系,为奖励或者激励服务商更好地为品牌服务,通过服务商的引流广告消耗达到一定金额给予的激励,该类激励补贴应当归属运营方。如广告平台方基于品牌方与其的合作关系,明确品牌方充值达到一定金额即给予返点或者补贴,笔者认为该部分补贴或者返点应当归属品牌方。但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在交易中未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属于不正当竞争,以此角度看,如平台未经明示公开而向品牌方给予充值返点或者补贴的,显然违反了前述规定。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无证据证明平台方对外有政策明示相关补贴返点归属其客户即品牌方的前提下,不宜认定相关补贴归属品牌方。
三、该类合同内容设计与履行应当注意的事项
1、定位合同性质,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通过前述案例,对前述直播代运营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当根据合作事项、双方投入、利益的分配等对合同性质进行确定,主要厘清合作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合同性质并非看具体的合同名称,而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具体内容对合同认定。
如果双方的合作事项空间有限,品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本合同系委托合同”,并在合同条款设计应将委托事项限定清楚,要明确限制运营方的自主决策权、委托费用支付一般为固定费用,运营方不实际参与委托利益分配,委托利益归属等约定清楚,避免在合同性质认定上发生偏差,丧失相关法定权利。
如双方的合作,运营方具有较大的决策空间,则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运营方作为独立服务提供商开展运营服务,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委托代理关系”,合同条款设计应更侧重运营方在合同中的自主运营权,包括可自行决定直播方案以及投流的方式渠道,另外应明确运营方在合同中自行承担的成本,以及利益分享模式与运营方执行合同的连接度,即双方实际是互惠互利的关系。
针对有争议的条款,双方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如在合同签订时无法明确的,应当在合同履行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避免发生争议。
2、合同履行时应当注意履行管理,对此应进行三个维度的证据管理。
(1)每月结算对账证据链
合同对每月结算应当设计日期、流程明确的结算条款,结算时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针对广告费用的支付、消耗核对,也应当进行按次或者按月结算的交易习惯,结算的方式建议通过纸质盖章的对账单、结算单等予以确定,如纸质对账单影响交易效率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由合同载明的对接人发起邮件,并须得到回应。现在大家都习惯了微信群对接的方式确定结算,该种方式存在重大瑕疵,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下,未明确表示确认的对账单其效力大大削减。
(2)重大事项的证据链
针对须经双方同意的合同履行事项,如更换对接人、变更结算方式等,应当形成纪要,可通过会议纪要、电子邮件通知、钉钉、微信通知等形式予以明确,通过钉钉或者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予以通知的,特别是微信,应当追踪受送达人明确收到通知。
(3)异议事项的最终解决证据闭环
如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包括结算单、对结算单有异议的,以及对合作方式等产生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式的邮件提出异议,并追踪异议解决结果,形成证据闭环。
另外,企业通过员工个人即时通讯工具或者邮箱进行合同履行沟通的,应当告知员工及时通过线上公证平台对合同履行内容进行证据固定,在员工离职的情况下,应当在离职程序中列明商务内容证据固定这一项。
结语
直播代运营合作具有鲜明的行业特性,既不能简单套用传统委托合同框架,也不能完全脱离既有法律规制。从笔者办理的相关合同纠纷案件来看,从业者应当建立"文本设计-履行监控-争议预判"的全流程风控体系,在商业创新与法律合规间找到平衡点。本文援引案例表明,清晰的合同性质界定与完备的履约证据,往往是决定诉讼胜负的关键所在。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