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作为中国内地诸多企业出海的前哨站,承接了海量企业和企业家的活动。加上整体法律环境对于企业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也使诸多企业家乐意选择在香港地区注册公司、开设账户、运筹资金,并在香港法院和仲裁机构提起诉讼,定分止争。那么,面对商业故事里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怎样合法有效地调查、获取相应信息?怎样运用法律手段保全财产?本文将通过规范和实务的层面回答——“关于香港地区财产调查与保全,我们应该了解什么?”
一、香港资产调查的法律手段
香港资产调查根据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获取的前后,能够采取的行动和获取信息内容有所不同,简单来说可以理解为“3种,2类,1个重点”。
(一)获取判决/裁决前可公开获取3种信息
1.公司基础信息。调查人员可以通过公司注册处The Companies Registry1查询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相关信息,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权益状况、公司的办公场所、董事名册及地址等信息。
2.涉诉信息。香港各类法院有涉及民事或刑事诉讼,可查询诉讼案件中有关信息,调查人员可以通过香港法院的法庭登记处或香港已决诉讼查询系统2,查询涉诉情况。
3.破产清盘信息。若债务人正在破产清盘,可通过香港破产管理署进行查询。若涉及破产或强制清盘,调查人员可以通过香港破产管理署3进行查询——“一个人是否已经破产或正面对破产呈请,一个人是否或曾否受到个人自愿安排所规限,一家公司是否已经清盘或正面对强制性清盘呈请。”
除此之外,在拿到生效的判决/裁决前,由于香港地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较为严格,以及香港法院作为普通法下较为消极的中立者角色,在信息调查时,存在聘请当地私家侦探或其他专门调查公司,该查探信息范围不可能精准至相关人员或企业的银行账户金额,但这些组织可以私下查询一些其他比较关键的信息,如房产交易记录,该查询行为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二)获取判决/裁决后可获取2类信息
在获得判决/裁决后4,能够获取2类信息,即“委托律师获取的公开信息”和“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的信息”。
1.委托律师获取的公开信息
土地登记册信息,若债权人掌握债务人名下不动产权利线索(未掌握名下不动产则要拿到判决/裁决后到土地注册处查询),可就其名下不动产权利信息进行查册,并就该不动产进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通过土地注册处(The Land Registry5)查询债务人的土地或物业,需要掌握债务人不动产的具体地址才可以进行查询,实践中可以委托调查公司通过被调查人或公司名称查询不动产信息。
土地登记册分为4个部分,i)物业资料:包括地段编号和地址/所占地段份数/地段批约年期/每年需缴纳的地税金额;ii)业主资料:包括业主姓名/以何种形式拥有物业(如物业并非独自拥有)/日期(成交)/成交价钱;iii)物业涉及的其他:例如法庭命令(如押记6令等)/按揭7/入伙纸8/大厦公契9/买卖合约/转售合约/提名契等等;iv)等待注册的契约:与物业有关并已送交土地注册处注册,但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文件数据。
公司权益信息。若债权人掌握债务人在香港投资的公司名称,可就其所持之公司或附属公司权益状况、公司经营状况、董事名册等信息进行查册。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若债务人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份,可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进行查册。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公司内幕人士须在以下事件发生时,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有关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
(1)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公司,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2)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该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
若债务人持有香港上市公司5%或以上的股份时,债务人必须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通过有关的上市公司披露其权益。除此外,也可以从上市公司发出的公告或股东名册调查债务人的持股信息。
2.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的信息
传讯让债务人主动披露信息。申请执行人可向法庭申请传讯判定债务人(Judgment Debtor)到庭接受讯问,交代其财产明细以助于追讨有关判令债务,而进行讯问后,如法庭采信债务人已处置资产而为逃避履行判令;故意不作出应披露的全面信息;故意不回答应回答的任何问题,则可监禁判定债务人。如法院采信债务人能够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而未履行判令,判定债权人(Judgment Creditor)可向法院申请禁止离境令。
要求第三方披露信息为重点。要求第三方披露信息,如银行/证券公司账户结余、公司名下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可以债务人开设账户的香港银行作为被申请人,向法庭申请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要求银行提供有关债务人持有账户的资讯,以便债权人能够对所涉的银行账户线索提起进一步的申请。
但法庭是否应允此衡平法的救济方式,取决于法庭的酌定裁量权,且申请人需要支付被申请人全部的律师费,或由此可能造成的被申请人的任何损失。司法实践中,一般比较容易获取披露令的为诈骗罪案件,其他类的案件法院在审查是否颁布披露令的时候会比较谨慎。
二、关于第三方披露令
第三方披露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多种情况:如确定违规一方的身份、协助原告一方陈述案件、保障当事人一方的权益、追究所有权益诉讼中的财产、披露信息来源、文件披露用于支持香港司法领域以外的法律程序等。
常见的利用第三方披露令要求债务人披露的资产如下:
i) 银行/证券公司账户结余。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决/仲裁裁决,可以向香港法院提出第三债务人申请,要求银行及证券公司提供债务人在香港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账户结余,甚至可申请直接将账户结余支付给债权人,以履行债务人在内地判决下的给付义务。
ii) 香港公司名下的车辆查询
如果债务人在香港拥有一辆汽车,则该车辆必须先在运输署进行登记。债权人根据已成功在香港登记的内地判决,可以要求运输署提供有关公司车辆的过往与现在的所有信息。
由于第三方披露令会使第三方对被告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免责,因此,作为一种衡平法下的救济,法院在行使对第三方披露令申请的自由裁量权时十分谨慎。一般而言,法院会考虑申请人提出明确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不当行为的存在和严重性,以及第三方所持有的文件资料与本案的相关性和披露的必要性,以作出决定。此外,申请人需要做出对于该申请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任何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
与内地不同的是,香港特区的强制执行程序并非法院职能主义程序,香港法院及法官均不负责查控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由债权人主动提供给法院,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作出相应的执行令状(Writ of Execution),并由执达吏(Bailiffs)负责实际执行。
不论是在香港还是内地进行诉讼或者仲裁,香港由于隐私条例限制,能够公开查询的信息很有限,正统的途径信息查询,需要在获得诉讼/仲裁后向法庭申请第三方披露令等方式来实现。且申请信息查询途径只能是申请第三方披露令的方式来实施,而香港申请的第三方披露令对于信息披露具有针对性,法院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要进行详细审查,经审查后才可以披露。
法庭会审查有没有对申请人披露的必要性。对于如何才能够获得特定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目前并没有成文的规定,通常法庭做第三方披露令的行为需要考虑i)是否有“披露必要”,ii)“不披露是否导致申请方权益受损”,iii)“披露令是否是唯一的信息来源”,iv)“被申请方的经济状况”“案件是否有胜诉的可能性”等。
三、关于诉讼/仲裁保全
申请资产冻结令10,又称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根据香港地区的《高等法院条例》第21L、21M条及21N条,对于正在审理的诉讼、仲裁案件,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香港法院下令采取“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最常见的临时措施之一即资产冻结令。
在香港高等法院HCMP 1574/2017案件(JIANG XI AN FA DA WINE CO. LTD v ZHAN KING)中,为协助当事人在江西某法院进行的诉讼,高等法院应原告公司的申请,根据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及先例,确定原告申请资产冻结令的各项条件已经满足,支持了原告公司续期资产冻结令的诉求,决定:即在中国大陆诉讼最终裁判或直至本法院进一步命令之前,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通过其雇员、代理人或其受益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处置或处理标的股份或其在标的股份中的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香港地区的财产调查和保全内容,仅供参考,感谢阅读。
注释
1 网址:https://www.icris.cr.gov.hk/csci/
2 网址:https://legalref.judiciary.hk/
3 网址:https://www.oro.gov.hk/sc
4 需要在完成内地裁决/判决在香港法院注册登记并且获得登记令(Registration Orders)和登记通知书(Notice of Registration)程序后。
5 网址:https://www.landreg.gov.hk/chs/services/services_b.htm#2
6 “押记”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意思主要为“抵押”。
7 留置权。
8 占用许可证,由屋宇署发出的,证明新落成的楼宇结构合格。根据《建筑物条例》,除非新建筑物已获发占用许可证,否则该建筑物不得被占用。
9 大厦公共契约(Deed of Mutual Covenant DMC)亦即‘大厦公契’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对所有在土地注册处注册的业主均有约束力。它清楚列明业主、住客、租客及物业管理公司,就楼宇内的私人地方、公用部份及设施等的监管、行政、维修保养及管理方面的权利、权益及责任。公契通常是由发展商与大厦的第一名买家签订后生效,并且对后来的买家同样有约束力。和其他私人合约一样,除非得到有关各方人仕同意,否则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公契的任何条款。
10 根据HCMP 1797/2015号判决,香港高等法院结合先例认为,在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协助外国法院诉讼、判断是否签发资产冻结令时,适用以下原则进行审查:
(a)诉讼已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开始或即将开始。
(b)域外诉讼能够产生可在香港执行的判决。由于该程序本身是临时性质的,申请人只需要证明将来获得最终且确定的外国判决是有根据的,而无需实际证明该判决是最终且确定的。
(c)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4)条,如果法院认为其除了本节以外没有管辖权,使得批准禁令是不公正或不方便的,法院可以拒绝。
(d)法院必须确信,授予资产冻结令的基本要求得到了满足,这些要求包括:证明有合理可争辩的理由(a good arguable case)、被告在香港拥有资产、存在耗散资产的真实风险、这样做是公正和便利的。同时,申请人还需就案件做出全面和真实的披露。
(e)法院必须考虑授予资产冻结令是否不公或不便。需要注意的是,所请求的资产冻结令是与外国诉讼相关并为其提供辅助。法院一般考虑的因素围绕司法礼让、潜在的管辖权冲突、潜在的相互矛盾或重叠的命令等问题。
(f)被告必须在香港拥有资产。
说明│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