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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能否以受害人特殊体质免责?

作者:潘赋宇      来源:本站     浏览:

案件背景

一位八旬老人驾驶电动车时,被机动车碰撞,造成脊椎压缩性骨折。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老人负次要责任。老人本身患有癌症等严重基础疾病,事故后经手术治疗,70余日因并发症去世。事故前老人尚能自理,事故后健康状况恶化。

保险公司认为老人死亡系自身疾病导致,骨折已治愈,不应承担死亡相关赔偿责任。但死亡证明虽记载癌症为直接死因,事故及手术对其身体机能产生了加速影响。

我们不禁要问:“老人的死真的和车祸没有关系吗?保险公司真的能够因为老人自身的疾病或者特殊体质为理由免除死亡相关的赔偿责任吗?”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指出,事故导致的卧床及手术对死亡起到了加速作用,应作为考量因素。二审法院认为,不能排除事故伤害对整体机能及死亡结果的加速影响,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侵权因果关系已中断。

综上,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的死亡系因本次交通事故与自身严重疾病相互作用引起的,属于多因一果行为且二者因果相当。故在酌情考虑交通事故对受害人参与因果50%计算情况下,兼顾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要求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保险公司对老人死亡所产生的死亡相关的赔偿承担对应份额的责任。

用简洁的语言来解释本文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就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不能以被撞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为由免除对应的赔偿责任。

我们律师团队在办理这一起案件的过程当中,检索了相关的资料。其中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这一指导案例对于本类案件以及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结合本案的内容,该指导案例反映的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值得我们学习和关注:

(1)指导案例的价值导向

指导案例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对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不因为不同个体身体的差异而在侵权责任上设置差别,既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又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也具有相应的警示作用,不要对交通事故需要承担的责任抱有侥幸心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驾驶员规定了更高的注意义务和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驾驶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符合侵权责任相关法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一致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交通事故中,被撞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免除相应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2)涉案受害人及家属要有清楚认知

了解到“自身疾病”“特殊体质”等因素不构成法律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归责原则。本案当中的机动车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这是其所属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受害人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不属于过错,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如果本案的老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为无责,则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如果将其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状况认定为“过错”则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在考虑本案情况时,将老人的死亡原因归结于其严重基础疾病与侵权事故共同作用,故没有作出同24号指导案例的相同的判决。本案当事人的严重基础疾病和指导案例中骨质疏松的特殊体质存在差异,如果在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指导,可以针对具体情况判定案件走向,制定不同的诉讼方案。

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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