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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颁布!你必须要了解的“开门杀”“搭便车”维权指南

作者:潘赋宇      来源:本站     浏览:

乘坐网约车下车开门、邻居同事想顺路搭便车……此类场景在日常出行中屡见不鲜。这些看似平常的生活“小事”,一旦事故降临,常常令人猝不及防:被突然开启的车门撞伤,赔偿责任该找谁承担,是司机还是乘车人?好心无偿载同事回家,途中遭遇车祸,是否要进行赔偿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这份新司法解释,专门对“开门杀”“好意同乘”等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我们就用最简明的方式,带你读懂——遇到这些问题,法律到底怎么管?该怎么办?

一、什么是“开门杀”?路上碰到“开门杀”应当怎么维权?

简单说,“开门杀”就是车辆停靠路边,乘车人突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驶来的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或行人避让不及撞上车门遭受损失的事故。

新规速递:保险公司必须先赔

《解释(二)》第二条规定:

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偿。

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不是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拒赔。

新解释理解:

新解释之前,车主即使保险齐全,受害者也可能会收到保险公司提出:“乘车人(即‘开门杀’行为实施者)不是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不予赔付”的回复。因“开门杀”遭受损失,受害者只能先去找乘车人打官司,费时又费力。

但是新解释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完还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司机和乘车人按责任承担。

您只需要记住,遇到上述情况:

(1)首先报警,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

(2)同步做好证据保留工作:及时拍照和保留车门现场照片、伤情照片、医疗记录等;

(3)联系对方保险公司,要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

(4)如保险拒赔或赔偿不足,可一并向法院起诉司机、乘车人及对应保险公司。

对于“开门杀”的详细规定,进一步保障了遭到该类事故时,受害人的维权方式。同时,也加强了对司机、乘车人的注意义务,要求广大司机朋友注意:“提醒乘车人避免‘开门杀’行为”,从源头防止发生事故的可能,更好维护道路安全与秩序。

二、好心“搭便车”出事故,要不要赔?

顺路带同事、捎邻居一程、朋友搭便车等无偿、非营运地让他人搭车都符合本次新规规定的范围。新规速递:司机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解释(二)》第三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当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时,在同乘人权益受损的案件中,对于司机责任的认定,不能仅依据《事故认定书》中交警所认定的“全责”或“主责”,便判定为重大过失。法院需综合考量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成因以及具体行为等因素进行判断。

司机到底怎么赔?


新解释的颁布,既维护了“好意同乘”这一良好的社会交往秩序,又强化了司机“安全驾驶第一”的驾车理念,能够有效减少酒后驾驶、无证驾驶、严重违章载人等情况的发生。

新解释为法院审理此类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制定了更为精细、严谨的责任划分标准。这有助于推动司法裁判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这不仅有利于增强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可预期性,更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对民生关切的精准回应,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三、其他你不得不知道的交通新规

1.借车给别人出事,谁赔?

开车的人(使用人)先承担全部责任;车主只有在有过错时(如明知车有刹车故障、明知朋友没有驾照还借车等),才在过错范围内共同赔偿。

2.驾驶证过期(但未被注销)出事故,保险赔吗?

你的驾照有效期过了,但还没被注销,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3.超龄劳动者被撞,有没有误工费?

只要能证明确实因事故产生了误工损失,即使过了退休年龄,法院也支持误工费。

...

《解释(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则和精神,针对当前道交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的裁判规则。最高法在总结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法答网提问梳理、与地方法院座谈、社会热点研析等方式深入调研,更加广泛地了解群众诉求、倾听基层声音、掌握一线困难,聚焦亟待解决的问题深入研究。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地方法院和相关单位意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有益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解释(二)》,力求推进法律实施,统一裁判规则,规范司法行为。(摘自《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解释(二)》能够更加公平地定分止争,既让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也让好心人不被苛责,亦不被纵容;同时也强化了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有利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实质化解。如果遇到以上情况,一定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以及时联系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大家牢牢记住,并且出行平安、顺利!

附(《解释(二)》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3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起诉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侵权人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由,主张机动车使用人构成前款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机动车在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是尚未被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仅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起重、升降等工程专项作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作业时非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比照适用该条例予以支持。

被侵权人按照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被侵权人依据损害赔偿法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并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期间死亡,赔偿权利人主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有多个被扶养人的,确定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计算出单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再将各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相加后年赔偿总额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为限。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侵权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提出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同时将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并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属于该非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主张由承保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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