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的律师,我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办理的专业难度之大、流程之繁琐、耗时之长,可谓深有感触。很多律师终其一生都不碰医疗纠纷案件,除了这类案件极高的专业壁垒之外,恐怕办理这类案件的前述难点与痛点也让律师们望而却步。很多年前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当我屡屡为当事人遭受的不幸或不公唏嘘不已时,我的导师语重心长嘱咐我:不要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然而执业这么多年了,哪怕已过不惑之年,我依然无法做到置身事外:面对当事人所遭受的身心巨创,我依然会潸然泪下;阅卷过程中发现的医方的低级过错,尤其是这些低级过错导致患者英年早逝时,依然会痛心疾首;面对明显不公的鉴定意见或裁判文书,依然会拍案而起……因为我的当事人,要么是身心遭受巨创的患者,要么是永失至爱的患者家属,他们的痛苦都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他们对我的信任与托付因而愈发弥足珍贵,我唯有和他们站在一起,以百折不挠的执着去办好每一个案件,方能不负这份沉甸甸的托付。虽千万人吾往矣。
03
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秦女士致电给我,告知我赔偿款48.8万已全部到位。这个案件在我所办理过的医疗纠纷案例中具有相当的独特性:死亡案例、已行尸体解剖,未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调解结案获得不少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款,从接受代理至案件办理完毕不到两个月时间,这样的办案效率与取得的办案效果在我的职业生涯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2023年10月20日,我在通电话时有好几个电话打进来,没完没了地打,挂断后发现是来自怀化的同一个号码,回拨过去才知道这是一起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打过来的。不太记得他说是怎么知道我的电话号码的了,好像是他的一个长沙的朋友认识我们事务所某个律师,那个同事的姓名他也没能说上来,总之是兜兜转转,他找到了我。这个电话足足通了一个小时,我了解了基本案情,也做了分析和判断,提出了解决建议,当事人当即决定来长沙和我面谈。10月22日,当事人秦女士和她的丈夫唐先生来长沙,并于当日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1日20:25分,唐先生的父亲因“咳嗽胸闷5天,加重伴气促8小时”入住医方怀化市某医院呼吸科,入院诊断为“1、左上肺占位查因:肺癌?其他?;2、左侧胸腔积液;3、心包积液(中量);4、急性呼吸衰竭;5、肺栓塞?”。患者入院后一直为低氧血症,D—二聚体高,肺动脉CTPA提示肺栓塞,医方没有及时为患者进行抗凝治疗,也没有及早对患者进行无创通气或有创通气以改善患者呼吸困难的问题。9月1日00:42分患者口唇发绀,并躁动不安,医方未分析患者病情恶化原因,未复查床旁彩超以排查心包填塞,也没有及时请胸外科会诊。医方认为患者心包填塞,在患者躁动不安(此为心包穿刺的禁忌症)时冒然对患者进行心包穿刺,导致患者心脏穿孔,家属在手术室外听到患者杀猪般的嚎叫长达十来秒钟,之后医生出来告知家属心包穿刺术失败须立即抢救。9月1日3:15分,患者被宣告死亡。阅卷中可见病历漏洞百出:心包穿刺无手术记录,穿刺的次数、起始时间、引流量等均无从核查;病历中护理记录与医生病程记录关于患者血氧饱和度的记录不一致等多处前后矛盾。很明显医方为掩盖自己的过错,于事后伪造和篡改了病历。患者过世后,医方对家属声称其系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家属无奈只得申请对患者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2023年10月16日,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3】病鉴字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查明患者心脏浅表有裂口、心包内有大量积血及血凝块,可见即使患者自身的疾病非常严重,但医方心包穿刺导致患者心脏穿孔及心包积血才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和主要原因。
当事人告知我医方收到尸体解剖结论后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同意协商解决,在委托我之前医患双方已共同向怀化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首次调解于10月24日进行。时间紧迫,我立马着手阅卷、起草首次调解要点、制作赔偿清单等工作。一番准备工作做下来,我对这个案件的基本判断是:尽管医方的过错明显,但患者本人原发疾病严重,如果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话医方过错的参与度被定为同等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而鉴于患者本人不到六十岁,作为死亡案例,即使按50%比例赔偿的话也是一笔不少的数目,在目前仅有尸体解剖结论而没有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也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可能性是非常低的,何况医方还是一家公立医院,在没有法律文书认定医方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这么大一笔赔偿款项付出去,将来在应对政府审计的时候也会是个问题,所以在去怀化参与第一次调解之前我其实是不抱太大希望的,但为了以最少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为当事人维护权益,当然不能放弃任何一个可能的机会,于是我毅然前往怀化。
没想到第一次调解的成果远远超出我的预期,这里一定要为怀化市医调委打call,应该说这是我办理医疗法律事务以来遇到的最给力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这个机构的办事流程也值得大力点赞。在医患双方申请调解至首次调解之日前的这段日子里,怀化市医调委已经委托医学会的多名专家对此案进行综合分析并出具了《咨询专家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如下不足:病历中护理记录与医生病程记录不一致(血氧饱和度记录不同);入院后患者一直为低氧血症,D—二聚体高,提示肺栓塞,病情危重,应及早无创通气或有创通气;9月1日00:52分患者病情加重恶化时未分析恶化原因,应排除心包填塞,复查床旁彩超,及时请胸外科会诊;心包穿刺指征明确,但心包穿刺时机选择欠妥当,心包穿刺记录不规范;抗凝治疗延迟。该意见书同时认定心包穿刺致心脏损伤及心包积血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最终认定该医疗纠纷中医方的过错参与度为60%。显然医学会的专家对此案的分析是客观且公正的,与我之前对此案的判断高度一致。虽然此份咨询意见书明确标注其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调解时参考,但我当即代表当事人对这份意见书表示认可,医方也同样表示认可,这样本案调解的最大障碍即医方责任比例的确定这一难题已经迎刃而解了。
10月24日的首次调解耗时整整一天,但并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分歧点卡在部分赔偿项目上了,特别是医方坚决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是这是怀化医疗纠纷调解的惯例,显然这是不合法的,我方当事人坚决不让步,当日的调解暂告搁浅。值得一提的是怀化地区的医疗纠纷赔偿款的支付也很有特色:由怀化市政府牵头,以卫健委为主导,联合多家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进行保险,比如本案中的医方就由一家大型国有保险公司为首、联合五家保险公司一起对其进行保险,该医疗机构在保险有效期内的所有医疗纠纷赔偿款均通过保险公司支付,因此怀化地区的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进入诉讼程序的医疗纠纷少之又少;医调委业务繁忙,办公室里挂满了密密麻麻的锦旗,作为长期浸淫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中的患方律师而言,我这回算是开了眼界。
回到长沙后,我结合怀化地区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特色,从医疗委领导、医方调解负责人、保险公司负责人等多方入手,指导当事人在怀化当地多管齐下,使得调解又有了大步进展。2023年11月8日,我接到医调委通知再次前往怀化参与调解。当日的调解仍旧是一场拉锯战,双方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幸有强大的医调委居中调解,当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医方赔偿48.8万,约定20个工作日内付款。该金额与我之前预估的进入诉讼程序患方可能获赔的金额相差无几,同样的赔偿金额下当事人节约了大量的时间成本和律师费、诉讼费、医疗过错鉴定费等高额的经济成本,应该说在怀化市医调委的主持下,患方用最少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12月4日全部赔偿款支付至当事人账户,此案完美结案。
掩卷沉思,此案能如此快速的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归结于两点:一是患者家属作出了尸体解剖的正确决策,使得双方有坐下来谈判的前提和基础,关于死亡案例中尸体解剖的重要性,我甚至可以专门写一长篇大论来阐述;二是得益于怀化市医调委的强大和整个怀化市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科学与先进,这真是值得大力推广与学习的。而我作为患方代理人,能让当事人用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好的结果,亦深感欣慰。
后记
此轮医疗纠纷经典案例分享告一段落了。回想起这么多年办理医疗纠纷经历的坎坷与艰辛,仍是百感交集。我深知:如果没有我的同事、同行、当事人等对我无条件的信任与托付,我将没有勇气与信心走得如此坚定与执着。为此我将这次分享的主题定为“以执着,致托付”,借此对一直以来无条件信任与支持我的所有人表示衷心的感谢,我将继续用百折不挠的执着,致敬这份全心全意的托付。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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