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的律师,我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办理的专业难度之大、流程之繁琐、耗时之长,可谓深有感触。很多律师终其一生都不碰医疗纠纷案件,除了这类案件极高的专业壁垒之外,恐怕办理这类案件的前述难点与痛点也让律师们望而却步。很多年前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当我屡屡为当事人遭受的不幸或不公唏嘘不已时,我的导师语重心长嘱咐我:不要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然而执业这么多年了,哪怕已过不惑之年,我依然无法做到置身事外:面对当事人所遭受的身心巨创,我依然会潸然泪下;阅卷过程中发现的医方的低级过错,尤其是这些低级过错导致患者英年早逝时,依然会痛心疾首;面对明显不公的鉴定意见或裁判文书,依然会拍案而起……因为我的当事人,要么是身心遭受巨创的患者,要么是永失至爱的患者家属,他们的痛苦都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他们对我的信任与托付因而愈发弥足珍贵,我唯有和他们站在一起,以百折不挠的执着去办好每一个案件,方能不负这份沉甸甸的托付。虽千万人吾往矣。
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杜姐打电话告诉我尾款已到账,至此医方赔偿款52.8万已全部支付完毕。这个案件的鉴定过程一波三折,最后却在已开完听证会、鉴定机构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前提下,双方调解结案,且调解金额远超法律标准,不能不说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2022年10月24日上午我正在事务所忙碌时,接到了同事卞方律师的电话,说是有一个望城区的医疗纠纷需要委托律师,问是否可以把我的电话直接给当事人。卞方律师不止一次给我介绍案件,但凡有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咨询他,他都会不遗余力推荐我,这份信任何其珍贵,而我唯有全力以赴办好每一个案件,方能不负这种无条件的认可。我对他的信任表示感谢,刚挂完他的电话就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显然当事人很急迫需要律师帮助,我不敢怠慢,表示可以暂缓手头工作,立即面谈。当天上午,我与患者刘阿姨的子女、妹妹等家属一行人进行了详谈,并当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能在初次见面就确立委托关系,还是得归功于卞方律师的背书,再次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9日,患者刘阿姨因“上腹部疼痛1天”前往医方望城区某医院求治,当日被收治于该院普通外科四病室,入院诊断为:“1、腹痛查因:胆石症?消化性溃疡?其他不排;2、肝内胆管积气;3、子宫术后(子宫积瘤术后)”。住院期间医方在未能查明患者病因且未复查血常规、不符合出院条件的情况下同意患者于10月11日出院。10月14日,患者因病情加重再次前往医方求治。入院后患者反复发热伴畏寒,最高时体温39.2度,血常规检查白细胞水平持续增高,提示患者感染日益严重,且患者已74岁高龄,医方在未能查明病因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患者及家属提出转诊建议。
2022年10月17日上午,患者接受无痛胃镜检查。 据医方病历“日间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与麻醉记录单”记载,该次麻醉之前由患者家属签字表示同意,医方给患者使用了“丙泊酚150mg iv”进行单纯静脉全麻。针对此种74岁高龄患者,医方使用丙泊酚150mg的剂量明显过高。家属在患者接受首次胃镜检查后曾进入检查室与患者对话,当时其神志清楚、对答如常。因医方胃镜检查室的医生检查方案制订错误,在检查过程中仅检查了患者的胃部情况,未同时检查患者的十二指肠情况,胃镜检查室的医生罔顾患者已74岁高龄的客观情况,紧接着对患者进行了第二次检查,此次检查前麻醉医生未告知家属、未安排家属在第二次麻醉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病历中未见第二次检查前麻醉用药的记录,即患者接受第二次检查时的麻醉用药品名、剂量等均无从核查。患者接受完第二次检查后,麻醉医生未等及患者清醒即自行离开。据医方事后介绍,胃镜检查医生在患者第二次检查结束后5—6分钟左右前往查看了一次患者,当时患者情况无异常,8—9分钟后护士发现患者脸色不正常,病程记录记载“患者行无痛胃镜检查后,麻醉复苏过程中,于上午9:20患者突发面色、口唇发绀,呼吸停止…考虑麻醉后迟发性呼吸抑制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医方此时才对患者进行抢救。可见,因无人值守,医方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的具体时间不详,错失了黄金抢救五分钟的关键机会。经抢救后患者恢复呼吸心跳,之后被转入ICU治疗,因呼吸、心跳停止时间过长,患者大脑严重受损,出现了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癫痫,至今仍在医方ICU治疗,为持续植物人状态。
接受代理后我很快阅完卷,并指导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11月2日我向望城区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并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法院于11月18日组织双方质证完毕,下一步进入鉴定机构的选定环节。
这个案子鉴定环节的吊诡之处开始显现了:12月1日此案通过长沙中院诉讼资产网摇号选定鉴定机构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令人非常诧异的是:居然只选了一家鉴定机构!不是通常都选三家机构,其中一家首选、两家备选吗?如果这家唯一的机构退鉴的话后续工作怎么进行下去?不知道是望城区法院司法技术室的工作人员失误报错了鉴定机构的选择需求,还是长沙中院工作人员的问题,总之我感觉不对劲,又不方便质询,只得走一步看一步。不成想怕什么偏偏来什么,12月14日我就接到法院电话,告知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已退鉴。从摇号确定机构到退鉴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仅仅够鉴定检材在法院与鉴定机构之间转一个来回的,我可以肯定鉴定机构压根儿没有看材料,也许是湘雅二医院与本案医方有密切业务往来,这家机构主动回避了?除此之外也没有别的合适的解释了。
按照实务经验,为保障患方的基本诉讼权利和举证的需要,此时应当继续摇号选择至少两家鉴定机构,但接下来法院的安排却让人大跌眼镜:安排我方自行联系鉴定机构,如有机构愿意受理再由法院下委托书。对这样的工作安排我觉得莫名其妙: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等都明确规定了进入到诉讼程序后,鉴定机构的选择只有双方协商、摇号、法院指定这几种方式,可没听说过可以由一方单独选择的,关键是我方单独选定的鉴定机构医方能同意吗?我反复跟司法技术室的工作人员普法,但那个小姐姐很固执的认为可以这么操作,并且非常肯定的回复我医方同意这么操作。无奈我只得自己去联系机构了,12月29日我与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吴老师取得联系,并于2023年1月10日与吴老师面谈,确认该机构可以受理此案,同日我将此情况告知法院。以为静等鉴定机构通知听证就行了,不料没几天法院又通知我:医方不同意移送鉴定,还是得重新摇号。我表示彻底的无语了。2023年1月19日该案经中院重新摇号,仍旧选定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至此鉴定机构的选择才算告一段落。
2023年2月14日我收到法院转发的鉴定机构函:因鉴定机构积案过多,听证会预估6个月之内举行。之后进入漫长的等待。这期间,刘阿姨病情时好时坏,一直住在医方ICU。特别让我感动的是刘阿姨的儿女们,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但刘阿姨的儿子、儿媳、女儿所表现出来的孝心及她的所有亲人们空前的团结都让我深感震憾,我深信爱会创造奇迹,刘阿姨定能醒过来。6月28日,该案在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会上医方与会的医生对鉴定机构专家的发问完全答非所问,后来干脆哑口无言。我据此预估医方可能被定为主要责任,形势一片大好。根据鉴定机构的需要,医方须补充提交资料。7月25日双方就补充材料在法院质证完毕。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规定,植物人患者(一级伤残)的伤残等级须待发生满一年才能进行,刘阿姨于2022年10月17日成为植物人,按新的规定她的伤残等级鉴定须待2023年10月17日后才能进行。于是只能继续等待。
在等待的过程中,2023年9月10日我接到刘阿姨的儿媳杜姐电话:刘阿姨过世了!听到这个消息时,我脑袋里一片空白,她的儿女们当然更加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因为刘阿姨已74岁高龄,她在ICU虽花费近80万医疗费,但均未实际支付,所以根据规定,即使医方在法院被判定为主责,能获得的赔偿额也不超过30万,这个数字家属显然也无法接受。这其中还有另一层关系:刘阿姨所在的村正面临拆迁,拆迁款按人头计算为55万/人,所以这给本案的处理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不得不说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中,望城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功不可没。多年前我在这个医调委曾经调解过一个医疗纠纷案件,想当年我去参加调解之前根本不抱任何希望,不料一个死亡案例仅一天的时间就调解成功,当天签订调解协议,于是我对这家医调委的专业、公正、高效、担当等都印象非常深刻。所以当案件进入这个医调委调解时,我表示了极大的配合。
最终不出所料,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双方于9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医方赔偿52.8万,当日支付10万,余款10个工作日内付清。很显然这个金额远超法定标准。9月19日,我与医方代表共同去法院对这份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同时向法院申请撤诉和撤回鉴定申请。9月25日当事人收到尾款,该案办理完毕。
我曾专程去刘阿姨的灵前敬拜,虽然自接受她儿女的委托之日起,她就一直呆在ICU,她生前我未曾与她谋面,但灵前她的音容笑貌我却倍感亲切。鞠躬时我在心里默念:刘阿姨,安息!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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