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专业从事医疗法律事务的律师,我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办理的专业难度之大、流程之繁琐、耗时之长,可谓深有感触。很多律师终其一生都不碰医疗纠纷案件,除了这类案件极高的专业壁垒之外,恐怕办理这类案件的前述难点与痛点也让律师们望而却步。
很多年前我还是实习律师的时候,当我屡屡为当事人遭受的不幸或不公唏嘘不已时,我的导师语重心长嘱咐我:不要把自己等同于当事人。然而执业这么多年了,哪怕已过不惑之年,我依然无法做到置身事外:面对当事人所遭受的身心巨创,我依然会潸然泪下;阅卷过程中发现的医方的低级过错,尤其是这些低级过错导致患者英年早逝时,依然会痛心疾首;面对明显不公的鉴定意见或裁判文书,依然会拍案而起……
因为我的当事人,要么是身心遭受巨创的患者,要么是永失至爱的患者家属,他们的痛苦都是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他们对我的信任与托付因而愈发弥足珍贵,我唯有和他们站在一起,以百折不挠的执着去办好每一个案件,方能不负这份沉甸甸的托付。
虽千万人吾往矣。
01
2023年11月30日,当事人唐先生一早就打电话告诉我,医方的赔偿款46万已到位。这个案件的鉴定过程为:抽签两次,共选五家鉴定机构,最终第四家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并出具了医方为主要责任的鉴定意见,过程不可谓不艰辛,所幸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2022年3月初,事务所第二党支部书记、我的党组织直接领导陈明胜律师打电话给我,说他很多年前在系统内支农工作时的村里人有一个医疗纠纷求助于他,他隆重推荐了我。次日,当事人唐先生与家属等一行人来事务所面谈,因为有陈律师的背书,当日就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陈明胜:感谢领导无条件信任!)。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4日,患者唐先生因“右髋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0+天”前往医方株洲市某医院求治,并于同日入住该院脊柱外科,初步诊断为:“右髋部疼痛查因:椎间盘突出?髋关节疾患?”。患者的“入院记录”和“首次病程记录”等病历均记载其入院时“双下肢肌力正常,双下肢肌张力正常”。2021年9月8日,患者在全麻插管下接受了医方为其施行的“胸12-腰1 MIS TLIF”手术,术前及术后诊断均为“椎间盘突出症(T12/L1 游离型)”。患者术后返回病房,麻醉消退后即发现其右下肢不能活动,病历亦记载“患者右下肢不能活动”。据此可以推断医生在术中操作失误,导致了患者的神经损伤。当日医方对患者进行了腰椎照片、三维CT及腰椎MRI检查,认为“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及影像学资料……暂无再次手术探查清理指征”,未对患者进行再次手术探查清理,也未在明知患者发生神经损伤的早期使用大量甲强龙冲击冶疗。之后患者的右下肢一直处于活动不能状态,医方既未请院外专家进行会诊,也未建议患者前往上级医院诊疗,仅安排患者进行针灸、理疗、高压氧等康复治疗。接受代理时患者的康复治疗已超过半年,但因手术导致其神经损伤,其右下肢仍活动障碍并出现了肌肉萎缩,其出行须借助拐杖,如厕、洗澡等活动须人协助方可完成。
该案案情不复杂,就是手术导致了神经损伤且术后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准确,不料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却一波三折。接受代理后我于2022年3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递交了立案材料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法院于4月8日组织医患双方质证并选定鉴定机构:首选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备选一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备选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案件进入诉前鉴定环节。
关于首选鉴定机构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我曾不止一次在这家机构做过鉴定,跟机构的负责人王主任也颇有些私交,这家机构非常专业,但积案太多,所以非常之慢,甚至比很多省外的机构还要慢得多。案件移送首选机构后我与他们取得了联系,果然他们告诉我正常情况下鉴定需要1至2年时间。这个周期实在太长,我思虑再三,还是跟王主任沟通请他将案件退鉴,再跟法院沟通将案件移送至备选机构一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不成想这家备选机构在收案后不到半个月就火速退鉴,接到法院的退鉴通知时我觉得很是可疑,因为根据我的专业判断这个案件完全符合受理条件,那为何会被退鉴?打电话去机构的前台询问,前台的小姐姐支支吾吾、语焉不详。因为跟这家机构的一个鉴定人吴老师有些交情,我打电话向她了解这个案件退鉴的真实原因,果然她告诉我退鉴的原因与案件本身无关,而且她认为案件完全符合受理条件,因该机构目前正值大幅人事调整,人手不够,为了不耽误案件的进展方才退鉴。得到吴老师的回复后,我放下一条心,与法院司法技术室沟通,请其将案件移送备选机构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7月29日我再次接到法院通知: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退鉴,法院不同意继续鉴定,要求立案。为什么又被退鉴?难不成因为我打电话去催过一次,这家机构因为积案太多,干脆看都不看就退回来?真是让人无语。
至此,近四个月的时间过去了,之前选定的三家机构都退鉴,而根据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予度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这个案子将因举证不能而100%败诉。为此,我跟法院司法技术室的工作人员据理力争,要求再次抽选鉴定机构,继续鉴定,鉴于之前三次退鉴有两次都跟案件本身无关,要求法院至少再抽取两家鉴定机构。无论我怎样磨破嘴皮司法技术室的工作人员都死活不同意,要求必须先立案,如果还有鉴定需求需在立案后经主审法官同意。事后我分析应该是因为她们作为后勤服务部门,没有司法实务经验,不了解在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性所致。无奈我只得先立案。案件分配至具体承办法官后,我第一时间再次申请司法鉴定。关于与主审法官沟通再次抽选两家机构鉴定的问题,我设想了多种可能性:首先电话沟通,他不同意的话我再去他办公室现场沟通,实在行不通的话就安排当事人去他的办公室求他,人心都是肉长的,我不信他看到一个原本四肢健康的人如今拄着拐站在他面前,他会没有任何恻隐之心……总之一句话:无论使用何种办法,务必要让鉴定进行下去。不成想我打电话给主审法官张侣时,他二话不说就表示同意,叫我写一个再次鉴定申请书寄给他就可以了,我忐忑不安的心至此才放下来。万分感谢张法官!遗憾的是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张法官辞职了,我没有当面向他表示感谢的机会,为此我还惆怅了好久。
2022年9月23日,医患双方再次在法院主持下选取鉴定机构:首选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备选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案件的鉴定程序进入正轨:12月12日我收到鉴定机构召开听证会的通知。原定12月23日召开听证会,当时正是疫情防控时期,因鉴定中心主任及多名工作人员中招而延期。此时已近年底,案件的审理期限将至,法院为结案要求先撤诉,待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行起诉,我表示完全配合,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2023年2月10日听证会在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召开。5月23日我收到鉴定意见:株洲市某医院在对唐先生的诊疗过程中,术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避免牵拉性损伤,术后出现右下肢活动障碍时未紧急排查原因,未做特殊处理,相关药物的使用及停用未见医疗记录说明,未能早期使用大量甲强龙冲击治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唐先生右下肢肌力下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至此,我的执着终于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2023年5月30日我再次前往株洲天元区法院重新递交立案材料。法院以各种理由拖延立案,在打过无数个催促的电话后,法院才于6月20日再次立案。8月9日该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双方对患者的误工费计算分岐较大。庭后我按主审刘洋法官的要求于8月21日补充提交关于患者误工费的证据。11月9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在刘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11月16日签订调解协议:医方赔偿46万,20日内付款,当日出具调解书结案。11月30日医方付款到位,至此,该案从接受代理的2022年3月4日开始,已历经近两年时间。
这个案件能取得如此良好的办案效果,要感谢的人很多:感谢事务所陈明胜律师的肯定,感谢张侣法官毫不犹豫的同意我的再次鉴定申请,感谢刘洋法官的公正审理和不遗余力从中调和,感谢医方代理人张杰律师全力配合案件的办理与调解,更要感谢当事人唐先生及全家对我的信任,正是这份无条件的信任给了我一往无前的勇气,让我有机会用百折不挠的执着和努力去回报这份信任,给自己点赞!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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