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3年的春天如约而至。正是草长莺飞的季节,周末的长沙各大景区人山人海,也难怪全网都在惊呼:长沙只有一季——旺季!上个周末长沙春光明媚,一家人徜徉在橘子洲头梅园花海里,不禁感叹:正是长沙花似锦,出门俱是看花人。有那么一刻,我的脑海里闪过一个念头:在这形形色色的男女老少里,有多少人会意识到,无论贫穷还是富有,无论正身处何种困境,只要能沐浴到这春光、能欣赏到这美景就已经是很幸福的了?正是这个念头促使我写下了该《水晶》系列文章。
《水晶》系列讲述我近两年已经办理完毕或正在办理之中的心源性猝死案例,这些如流星般转瞬消逝的生命有的是年仅三十岁、尚未成家的高富帅;有的是年仅35岁、孩子才两岁的妈妈;有的才49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这些生命走得如此匆匆,甚至来不及和至亲道别。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无时无刻不意识到:当你感慨生命如此美好、看世界都如同透过水晶时,请一定小心又谨慎——应当像手中捧着水晶。
因为,生命确如水晶,璀璨,且易碎。
2023年3月29日,我收到当事人李女士的微信,告诉我医方的赔偿款16.8万元已支付到位,次日,我收到了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至此,李女士及其儿女共三人诉新宁县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已办理完结。此案中,我首次使用专家证言作为证据并有幸被一审法院采信,值得记录。
2021年12月初的一天,我在芙蓉区法院排队立案的时候接到了事务所同事李高翔律师的电话,称有一个新宁县的医疗纠纷的咨询,可否把我的电话号码提供给当事人(@高翔:感谢信任,啥时候约饭?)。我一听到“新宁县”三个字内心其实是很犹豫的:这么远!而且还不通高铁!时间全浪费在路途中了。但了解到这是一个死亡案例,决定还是先看看病历再决定是否接受代理。很快我接到了患者家属的电话,才知此时患者过世已一个多月,家属手头居然没有任何病历资料,于是我只得在电话里指导家属如何去复印和封存病历,并安排他们把病历寄给我。很快我收到了病历资料。
这又是一个关于心源性猝死的悲伤故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18:30分许,患者周某晚餐后感觉胸闷、胸痛、气促,自行休息后未见缓解,遂在家属陪同下前往医方新宁县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医方接诊医生问诊后得知周某晚餐时饮了酒且近日因感冒曾服用过抗生素,即以“胸闷查因:双硫仑反应”将其收入住院。事实上周某晚餐时所饮的酒极其少量,病历记载其“神志清楚”,无脸色潮红、出汗、言语不利、多话等任何醉酒表现,其服用感冒药亦为几天前的事,周某为“双硫仑反应”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病历记载“患者家属诉患者昨日爬缓坡后有胸闷气促症状,休息后缓解”的病史,周某极有可能患有心血管类疾病。但医方仅在周某入院时的19:27分为其做了一个心电图,显示“窦性心律 正常心电图”,并“急测心肌酶未见明显异常”,未进行包括心肌酶五项、心脏彩超、超声心动图、冠脉造影等其他检查以排除周某存在心血管疾病的可能,未进行任何区别诊断,就直接断定周某为“双硫仑样反应”,并据此诊断对其施行了相应的“抗过敏、抑酸护胃、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措施。周某接受医方的上述用药治疗后,胸痛的症状不仅没有得到任何缓解且呈进行性加重,陪同的家属考虑到周某近日曾出现过胸闷气促的症状,怀疑其有心肌梗死的可能,曾先后四次向医方的医生求助,要求医生进行心脏彩超等检查以进行区别诊断,但医生均以“这属于正常现象”、“待情况稳定后再行检查”等理由没有进行任何处理。当日20:37分,周某“突发抽搐,口唇及颜面部发绀,呼吸心跳骤停,心电监护示室颤,颈动脉未扪及”,医方予以“心肺复苏、电除颤,同时予以气管插管,呼吸球囊辅助呼吸,并予以肾上腺素1mg静推”等抢救措施,周某的呼吸心跳一直没有恢复,于23:46分宣布临床死亡,病历里记载其出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
看完病历后我作出一个基本的判断:患者除胸闷气促外,并无其他双硫仑样反应的临床表现,且无证据证明患者服用了易发生双硫仑样反应的药物,医方诊断周某“双硫仑样反应”缺乏依据,存在明显的误诊;医方在患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并抢救无效死亡后才意识到其可能患有ACS(急性冠脉综合征),但此时已无力回天,故医方在患者死亡后伪造了整套病历,将入院诊断改为:“1、胸闷查因:双硫仑样反应?ACS?其他2、应激性溃疡”,与之前的“胸闷查因:双硫仑反应”存在明显差异,同时该病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医方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比如:医方在“急诊首诊病志”和“长期医嘱单”里均称“告病重”、“告病危”,但“病情告知书”、“病重病危通知书”等文件上均无患者家属签字;医方在“诊断建议”里写“请上级医师查看病人”,但病历里既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无“会诊记录”;医方在“入院诊断”里怀疑患者有ACS可能,但没有进行心脏彩超、超声心动图、冠脉造影等任何检查进行确诊和排除,更加可笑的是:在该套病历中,赫然出现了“门诊病历”!医方居然伪造了本应由患者持有和保管的门诊病历!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医方应在患者就诊时书写门诊病历,该门诊病历应由患者持有并保管,但本案中,门诊病历的原件却在医方手里!尽管我可以仅凭查阅病历就得出医方误诊和伪造病历的初步结论,但遗憾的是患者家属既不懂医也不懂法,在患者猝然离世后除了慌乱就是哭喊,没有第一时间对患者的死因向医方提出疑问,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患者死因不明,这就意味着该案的医疗过错鉴定将无法顺利进行,家属极有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我在电话里将上述情况对家属进行了详细说明,家属仍执意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鉴于当事人对我的高度信任,我决定接受委托。
考虑到患者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死因不明,医疗过错鉴定显然无法进行,我打算以“医方未告知家属尸体解剖事宜应对鉴定不能承担责任”及“医方伪造病历应按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这两点理由来说服法庭直接按证据规则判决而非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来判决,因此在立案时我没有按惯例提起医疗过错鉴定。自从我2021年12月22号去新宁县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后,法院迟迟未立案,提出应当先做鉴定,我不得不依法院要求递交了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2022年2月28日该案进行了质证和选鉴定机构:选定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为首选鉴定机构,备选机构为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果然不出所料,鉴定无法进行:3月17日我接到新宁县法院电话告知省人医司法鉴定中心退鉴,已将鉴定检材移送至芙蓉司法鉴定中心;5月24日我又接到法院通知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已退鉴,至此本案的诉前鉴定程序已走完。
2022年6月15日该案立案后,我于6月17日邮寄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赔偿清单、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法律依据及相关案例等资料给主审虞淇钧法官。6月20日我与虞法官进行了庭前电话沟通,通过这个电话我得出两个判断:1、虞法官是一个很有人文情怀的法官,对生命有敬畏之心;2、仅凭现有证据及理由不足以说服法庭接受我的观点。正当我为如何完成该案的举证任务而一筹莫展之际,一个偶然的机会使我得以与周宇君老师讨论这个案子。周老师是湖南省医疗法律事务的领头人,他不仅同时拥有医学与法学的双硕士学位,而且还是一名拥有副主任法医师资格证的司法鉴定人,参与了多项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是我们这个专业领域当仁不让的大咖。周老师看完该案的病历资料后认为:医方诊断双硫仑样反应缺乏证据;未遵守ACS急诊诊治的诊疗规范;由于未按诊疗规范明确诊断,故未行抗血小板、抗凝治疗;药物使用错误;病历存在问题。于是,周老师为这个案子出具了医学分析意见:“患者入院后病情变化快,仅1小时即发生恶化,且心肺复苏无效,说明病情极为严重。医疗行为存在的不足,导致未能及时明确诊断,延误了可能的救治手段实施。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不明确,从病情发展过程看,ACS导致的可能性大。综合考虑,医疗行为的不足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次要因素”。
2022年7月13日,该案一审开庭,我把周老师的医学分析意见作为证据当庭提交给了法庭。这是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虞法官,年轻、秀气、小巧,言语干脆,举止利落,相当有魄力。庭审围绕医方是否伪造病历、未行尸体解剖导致鉴定不能的责任承担、医学分析意见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等焦点问题进行,持续了整整一个上午。很显然,虞法官不仅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也是一名相当专业且敬业的法官,通过这次庭审,我对案件的胜诉有了乐观的估计。庭后我精心撰写了代理词邮寄给虞法官,并于7月29日与虞法官进行了深入的电话沟通。尽管时间已过去近一年的时间,我仍非常清楚的记得那次与虞法官的电话沟通:耗时近半个小时,我在电话里详细讲述了我之前办理的一个案例,讲到那个家属因鉴定不能在开庭前服毒自杀时不禁哽咽,而自始至终,虞法官都在极为耐心的倾听,她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一年要审几百个案子,却愿意花近半个小时的时间听一个律师讲自己办过的案例,这是多么难得的事情啊!电话的最后,虞法官说“我觉得原告能请到你这样的律师真是他们的幸运”,能得到她如此真诚的肯定,我倍感鼓舞。后来我听说她马上要升任庭长了,正在公示阶段,我一点都不觉得惊奇,因为她确实值得,而且我相信她以后肯定会走上更高的领导岗位。通过这个电话,我对这个案子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更加充满了信心。
2022年9月23日,我接到虞法官的电话,称此案拟再开一次庭,要我请周老师出庭接受质询,我问开庭时间,她回复完全以我和周老师的时间为准,叫我确定开庭时间后再通知她。感谢虞法官!也再次感谢周老师,没有任何犹豫就答应了我的出庭请求,于百忙之中抽出了整整一天的时间,驱车近八百公里,长途跋涉往返新宁。10月14日该案一审第二次开庭,此次庭审的唯一内容就是对周老师出具的医学分析意见的质询,医方的律师此次庭审未到庭,其医务科负责人、主管副院长等人出庭,很巧的是医方出庭的这些负责人都听过周老师的讲座,对其身份没有任何异议,庭后双方都表达了调解意向。11月15日我再次与虞法官电话沟通,她回复称已征求医方调解方案,如调解不成将尽快出判决书。12月5日我拿到一审判决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宇君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结合***的病历资料作出了医学分析意见,该意见系其在所擅长的领域作出的判断,被告方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足以反驳,故本院对该分析意见予以采信。”一审酌情判决医方承担20%的责任,当事人获赔金额21万余元。医方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医方主动支付患者家属16.8万元结案。
案件办理完毕,掩卷沉思,我时常会在脑海里幻想那个只在新宁县某医院呆了一个多小时就猝然离世的身影,他年仅49岁,是一名长途货运司机,他的妻子无业,他的女儿刚成年,尚不能自立,他的儿子刚上初中,原本活泼可爱的一个男孩子,自从父亲过世后性情大变、鲜言寡语…他走得如此匆忙,甚至来不及和妻儿道别,让我不禁再一次感叹生命的脆弱:生命有如水晶,一摔就碎,容不得半点闪失。
逝者已矣,生者如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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