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为长沙某公司的员工,从事平面设计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2017年6月21日18时左右,马某下楼买水时在二楼楼梯间摔倒。2017年6月22日,公司人事打印一份《情况说明》,因员工在上班时间下楼买水属于私事,不符合工伤,但公司本着人文关怀政策,特为员工进行工伤申报,马某在该说明上签字。2017年6月23日,公司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事由为马某接受工作安排,在搬运办公用品过程中不慎摔倒,扭伤右脚脚踝。人社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同意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马某休假,马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予续签,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和伤残待遇。于是,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收到仲裁材料后,于2018年5月3日向人社局举报,称马某受伤是因采取非常危险的蹦跳动作下楼梯导致,并非马某搬运办公用品摔伤。人社局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公司在为马某申报工伤时存在虚构事实情况,马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属于工伤。于是,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马某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对马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撤销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人社局提供的主要证据《关于马某受伤实际情况说明》均为公司员工,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且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庭审质询;人社局提供的另一份主要证据视频截图系视听资料,不能与其他有效证据印证,对人社局的上述两份主要证据不予采信。故对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即具有公信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废止该行政行为,以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综上,人社局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人社局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人社局上诉:公司和马某提供虚假材料,人社局查明事实后,依法撤销工伤认定决定,证据充分。信赖利益应当以正当合法利益为限,而非维护不法利益。
人社局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人社局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的事实是马某在公司搬运办公用品受伤。后人社局接到公司举报,人社局查实后,确认马某并非搬运办公用品受伤,而是下楼买水受伤,依法撤销决定书。人社局向一审法院提供了12份证据,一审法院对重要的证据不予采信或未提及,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信赖利益应当仅以正当合法利益为限,马某和公司虚构事实申请工伤,所追求和维护的是不法利益,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二审法院:马某在上班时间下楼买水,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
二审法院认为,由公司制作、马某签名确认的《情况说明》,确认马某事发当时是上班时间下楼买水,不慎摔伤,该事实与公司举报之后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相互印证。马某在工作时间下楼买水,是正常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马某摔伤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在马某可以认定为工伤,且人社局已经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情况下,人社局仅以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虚假陈述马某是搬运办公用品受伤为由,撤销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公司和马某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的行为,人社局可依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二是,什么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马某摔伤当时为工作时间不存在争议,有争议的是下楼买水受伤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原因和工作场所”,应当把握员工是否为公司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
“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直接工作原因容易理解,至于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为临时解决或满足合理必须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事情(如喝水、用餐、上厕所、工作休息等)(详见点击☞女员工值班被性侵,导致精神失常,人民法院认定是工伤 )。马某上班时下楼买水,是为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必须从事的事情,也是为了继续工作所做的事情,符合公司的利益,该行为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中的“工作原因”。至于“工作场所”,在认定时,不应仅限于员工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保护员工的基本权利,满足员工基本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外合理的范围。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充分保护员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因此,马某在楼梯间摔伤,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范围。马某加班时下楼买水摔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点: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2版,第70—71页。]。
本案中,人社局对马某的受伤行为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除非马某存在违法行为或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人社局才可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且人社局在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损害马某的利益。而事实是,马某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也非骗取国家财产。不管马某是上班时间搬运办公用品受伤,还是上班时间下楼买水受伤,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人社局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前提下,人社局应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得撤销已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作者介绍:匡慧律师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湘潭大学法学硕士,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劳动法律事务部部长,擅长企业用工管理,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方面累计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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