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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会选择走哪种法律程序?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建筑行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时,从司法实践来看,其救济途径一般有两种:一种走工伤索赔程序,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建筑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19年3月1日前,在湖南省进行工伤索赔程序,一般要经历确认建筑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仲裁程序、一审诉讼程序、二审诉讼程序;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赔偿劳动仲裁程序、工伤赔偿一审诉讼程序、二审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只需经历一审诉讼程序和二审诉讼程序,法律程序较少,所需要的时间也较短。但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的情形(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经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不予考虑。而人身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农民工”对损害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相应地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款低于工伤待遇。到底选择哪种程序主张权利,“农民工”非常纠结,但这种纠结,随着2019年3月1日《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施行,而变得明朗。

《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1、建筑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2、建筑企业需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人员,对建筑工人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安全培训、实名制信息采集登记、考勤、工资支付等管理。

建筑企业对建筑工人的管理,完全符合企业对员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意味着,建筑企业须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法律责任。因而,如果建筑企业“农民工”发生了事故伤害时,其不必走法律程序要求确认建筑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律程序相对减少。对于“农民工”而言,如果建筑企业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休年假等,也可在走工伤待遇法律程序时一并主张。

附: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与工伤待遇索赔程序的主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