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以案说法】离婚后,夫妻双方对宠物狗是否享有探视权

作者:郝雨薇      来源:本站     浏览:

案情简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对家中饲养的小狗“威威”都很宠爱。张先生说“威威”是一条松狮犬,很招人喜爱,自己是看着“威威”一天天长大的。狗是有感情的动物,见不到男主人,会很伤心。因此离婚后,希望王女士允许自己享有对“威威”的探视权。而王女士则认为宠物狗“威威”一直是自己在照料,张先生工作很忙,根本没有精力照顾。一但离婚,两人都会有各自新的生活,所以,不同意张先生再探视“威威”。张先生一听,马上表示如果不让探视“威威”,就推翻离婚协议。最后,法院认为对家中饲养的宠物,离婚案件中只能按财产对待,处理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宠物行使探视权,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的法律分析:

(一)张先生享有探视权的正当性

1、探视权是与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权利

抚养权和探视权是亲权、人身权。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视权是和抚养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是抚养权的自然延伸,也是与抚养权必然配套的一项权利。它的产生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离婚,一般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但是,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可以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2、基于抚养权判决可衍生出探视权利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为争取“威威”的抚养权而诉诸法院,法院将“威威”的抚养权判给了王女士。这说明法院已经以亲属法为依据来裁判此案,既然王女士对“威威”的抚养权可以成立,那么从逻辑上自然可以推出张先生对“威威”的探视权也可成立。


(二)基于法院判决“威威”属于民法上的人格物

1、“威威”属于人格物

本案中,法院已经将抚养权判给王女士。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威威”属于民法上的人格物。所谓人格物是指一种与人格利益紧密相连,体现人的深厚情感与意志,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特定物。

因为“威威”身上承载着人格利益,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威威”是张先生与王女士的宠物,一个“宠”字已经显示了张先生和王女士对其的照顾和宠爱,“威威”寄托了双方特定的情感,涉及到双方的人格利益。在现代生活中,宠物已经成为一些家庭或者个人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形成了特定的情感联系。正如本案中,王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异时,财产等问题并没有成为“离婚大战”的焦点。反而,双方离婚的争议点是在“威威”的抚养权上。离婚夫妻会不惜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用于争夺宠物的法庭的“拉锯战”。“威威”对于张先生来说是任何其他之物不可替代的,其身上倾注了张先生太多的心血与爱。毫不夸张地说,张先生已经将“威威”视为家庭成员而非只是家中豢养的动物。


2、“威威”作为人格物的实践依据

不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宠物作为人格物都有例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个人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于宠物身上承载着人格利益,它的死亡能给人带来精神损害,对于侵权中导致宠物的死亡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某案例中,金毛犬在托运中死亡,主人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从该判决中可以看出,宠物狗在某种意义上已被视为家庭生活中的一员,法院也从侧面认可其具有明确的人格利益。


在继承法的有关案例中我们也可以得出宠物狗具有人格利益。例如,美国夏威夷州原州长琳达•林格尔在法律文书上落笔签署了一项新法令,该法令允许宠物继承主人的遗产。美国20多个州都有宠物继承遗产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也有类似的诉求。2009年,家在重庆的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先生去世时留下遗嘱,遗嘱中一条特别的要求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即将他的全部遗产留给他的宠物犬“欢欢”,而老人有子孙。北京市二中院也认可了一位丧偶多年的老人将 10%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宠物狗的遗嘱的有效性。从这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宠物这种角色的存在有别于一般动物。而在本案中,“威威”的到来缓解了张先生与王女士二人单调的生活常态,改善了家庭组织关系,张先生对“威威”抱有难以割舍的喜爱之情,即使是在与王女士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时,都不愿意放弃对“威威”的抚养权。如前所述,宠物狗“威威”作为人格物是确认无疑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并不认同法院所述的“家中饲养的宠物,在离婚案件中只能按财产对待,处理所有权”的观点。“威威”并非是一般的物,它是寄托了张先生和王女士深厚情感的人格物。张先生和王女士对于“威威”拥有共同的权利和利益,这里共有的利益应当体现为对经济利益的共有和对人格利益的共有。对经济利益的共有可以区分人格物是否可分,而适当地划分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而对人格利益的共有,则应当理解为共同共有,因为不论人格物可分与否,在该人格物的整体或者可分部分均存在共有人的人格利益,经济利益的可分性并不能抹杀人格利益的不可分性。其次,法院仅将“威威”的抚养权判给王女士,而并非所有权,抚养权与所有权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张先生只是想通过行使探视权获得情感上和精神上的愉悦,不是想获得任何的物质利益。至于探视的时间和方式可由双方约定,并不会打扰王女士的生活。赋予张先生探视权,是双赢之结果,既满足张先生的精神生活,也让“威威”受到更好的照顾。


综上所述

本案中产生纠纷的原因即为“威威”的探视权。探视权是抚养权逻辑上的延伸,既然法院已经将“威威”的抚养权判给了王女士,那么与之相对应的也应该给张先生探视权。宠物狗“威威”承载着人格利益,属于民法上的人格物。它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张先生对“威威”所付出的感情和心血是显而易见的,张先生已将“威威”视为张先生情感和精神上的寄托,所以,给予张先生探视权合法合理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