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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的读书报告

作者:彭超男      来源:本站     浏览:

在大学本科的一堂国际私法课上,老师曾经给我们分享了她的经历,其中有一段话,让我印象深刻。大意是,有一天晚上,她考研复习到很晚,身心疲惫,同时觉得前路渺茫,那一天晚上夜空璀璨,大抵是真的热爱,她说她穿过时光,看到了国际私法史上赫赫有名的法学家们,巴托鲁斯、萨维尼……每一颗闪亮的星都照亮了后人的路,突然间觉得充满了力量。考研离她已经非常遥远,但是她说在她后面的人生里每逢困难,就会想到萨维尼,那个历经苦难,却从不放弃的法学巨匠。国际私法老师每次提及萨维尼,便神采奕奕,她以一种独特的方式让我对这位伟大的法学家记忆深刻。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

(德)萨维尼、(德)格林


《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格林笔记》是雅各布.格林在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课程中所作的读书笔记,我在研究生的某一个阶段对法学方法论充满了兴趣,也就和这本听课笔记结下了不解之缘。以这本书来做报告,或许并不是明智之举,毕竟“讲义”上的寥寥数语,过于深刻难解,但我无法否认这本书对我的巨大吸引力,也许是因为萨维尼,也许是因为书中所蕴含的无穷智慧与深邃思想。以敬畏尊崇之心,记录自己关于本书的几点浅薄见解。

在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中,引人注目的是他关于法学方法论的三大原则,即法学是一门历史性的学科(体现了他历史主义法律的法律观);法学是一门哲学性的学科(体现了他体系化的方法论取向);法学是历史性与哲学性的统一(描述了法学的至高境界)。在三大原则的指导下,萨维尼以古罗马法律为研究素材,运用解释,历史和体系的方法,构建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赋予了法学近代意义上的科学性,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关于解释。萨维尼认为解释必须适合于历史性的研究与体系性的研究。他主张每一个解释都必须包含逻辑要素,语法要素和历史要素,“法律是在特定时代赋予特定民族的,为了揭示法律所蕴含的思想,必须了解这些历史规定性”,认为法律本身是客观的,解释的全部前提都存在于法律自身之中,解释只以法律的意图为准。萨维尼对解释所下的定义是“解释是对法律所传达的思想的重构,不论此种思想是清晰的还是晦暗不明的,只要它能够通过法律表现自身”,在此基础上,他提出解释的最高任务是“深层次的考证,即将损毁残缺的文本恢复原状,通过解释本身对解释的素材进行重构”,毫无疑问,这种主张将极大的利于法学发展和法学研究。与此同时,萨维尼提出解释的两大原则,即解释必须具有个殊性和解释具有普遍性。当今看似平常的总结,其中却蕴含了十分深邃的见解,萨维尼主张法律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认为法律的解释越是具有个殊性,越是以发现某个特殊的规则为目标,就越有利于立法的整体认识;认为单个规则可以借解释与立法的整体两相契合,从而达到更好的理解。尽管萨维尼并没有对解释进行特别详尽的分类,但萨维尼对于解释的整体把握无疑是非常睿智并且经得起时代检验的。值得一提的是,萨维尼对于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有完全不同于后世的看法,究其原因在于萨维尼完全拒绝了目的(立法理由)解释,认为这两种解释的操作使得法官从外部将某些东西添加到法律规则之中,而这种操作充满了任意性,具有纯粹的偶然性,与真正的解释毫不相干,所以不能将之用于法律科学。不可思议的是,相较于萨维尼所秉持的“制定法实证主义”,萨维尼又出奇的容忍类推,认为类推是对立法的自我补充,与前述两种解释有根本不同。在后期萨维尼对自己的主张有所修正,这里暂且不表。

关于历史。众所周知,萨维尼是历史法学派的核心人物,在《萨维尼法学方法论与格林笔记》一书中体现了萨维尼的两个历史主义法律观:一即法是历史地、客观地形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个人基于其意志创造出来的。“国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把某种东西置于个人之间,使得个人意志的支配力能够相互限制·······因此最好的方案是:存在某种完全客观、完全独立、排除任何个人意见的东西,即法律。按照其原初的目的,法律应该是完全客观的,即它应当是如此完备,以至于法律的适用者不需要再额外做些什么·······因此法学的全部特征在于历史性。”萨维尼提出“法学在中有很多东西如果不借助于历史知识就根本无法理解。但我们这里所谈论的并不是运用历史知识去理解法学本身,而是法学在多大程度上应当具备历史性”。在此基础上,他认为要建立历史的内在关联以及进行历史的区分。如何建立内在关联?在这里,他提出最简单的方法是考察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对一个特定的问题如何作出不同的回答,并且必须把法体系看做一个不断发展的整体,并辅以历史性的处理作为整个法学研究的目标予以阐述。由此可以提炼出萨维尼历史主义法律观的第二层含义,即法具有历史发展性,应该将其置于时间序列之中进行考察。 对于历史区分,萨维尼则主张应当在彻底区分不同法源的前提下研究法学。最后,萨维尼提出法学可以用于解释政治学与历史学。

关于体系。卡尔·拉伦茨对于体系的主张可以在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中找到源头。萨维尼认为“体系的内容是立法,即法律规范。为了一方面逐个地,另一方面在整体脉络中认识它们,我们需要一个逻辑媒介——形式,即对立法的全部内容予以认识的逻辑条件。所有的形式要么用于阐明单个法律规则的内容,人们通常称之为定义与划分;要么用于整合多个法律规则,人们通常将其称为真正的体系。”萨维尼认为认识单个的法律规则,必须阐明其中所包括的概念,或者说给出定义与划分,主要有两方面:一即“在体系中自然不应该对法律规则未使用过的概念进行阐述,每个概念都必须符合法律现实”;二即“概念反过来决定体系,基础错误的概念将会产生错误的体系”。定义的错误很容易就此转换为规则的错误,这也无不是在提醒着我们的立法者对于制定法律需以谨慎,我们的学者对于概念的界定也应逻辑严密。相较于概念,人们往往认为规范的整合才能称其为体系。萨维尼指出在整合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对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在关联予以阐述,包括界定各种法律相互之间的关系、对规则与例外之间的关系进行精确地阐述。事实上,在现代法学方法论中依然可以看到萨维尼所强调的理论体系的碎片。

除了对于解释、历史以及体系的强调之外,《萨维尼法学方法论讲义与笔记》中也畅谈了一些关于阅读文献的原则与方法,“批判的阅读”以及“历史的阅读”,“我们自身必须尝试探究某些东西,研习某一个法律素材,哪怕是很小的一个片段。因为关于别人成果中的法律规范的诠释终究比不上自己的成果”,“我们需要阅读一些名著以获得自己的评判标准,”“我们必须尽可能把注意力集中于正在阅读的著作。对阅读素材进行摘选是非常有效的手段,同时要把自己对于这些素材的评判记录下来,这是很重要的”。毫无疑问,萨维尼是一位法学大家,但这些平实而充满期待的话语,让我仿佛穿越了时间的界限,看到了在19世纪德国的某个课堂上一个老师对于自己学生的谆谆教诲。毫不夸张,在阅读的时候,这些话让我感动。

萨维尼一生在法学上的成就让人惊叹,一本方法论讲义不过让我窥得其见解之一隅,学习路途漫漫,上下而求索。

希望自己,在繁忙的工作中,不要忘记学习,不要忘记思考,读书、静心是人生永恒的功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