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老爷说法®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公司前高管诉公司要求兑现激励股权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争金额达800余万元,何亚伟律师、邓叶周律师代理公司方,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该前高管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前高管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亚伟律师、邓叶周律师继续担任本案二审代理人,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前高管的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原告甲系被告某公司的前高管,在任职期间,甲担任某项目目标责任人,项目责任书内明确约定了项目达标投产,即有获得奖励兑现的资格。另为了激励员工创造优良业绩,公司还实行了附条件的股权奖励制度,该公司决定给予甲100万元股权奖励,并约定未经CEO批准离职或有严重违纪情况的,不予分红并可收回股权。后甲以薪资低、无发展空间为由主动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项目奖励金400余万元、支付股权奖励400万元。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理程序,最终驳回了甲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意见
一、提出了甲的诉讼请求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观点。公司与甲所签的项目责任书,是其与CEO对该项目总造价控制的对赌协议,该协议从性质上并不是作为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考核的依据,并且也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而100万元奖励股实质上为虚拟股权,即使其被认定为普通股权,那双方因该股权产生的纠纷也应当属于《公司法》的范畴。
二、退一步讲,即使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甲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项目责任书约定获得奖励的资格。
三、甲系自己主动提出离职,没有证据证明其离职是经CEO的批准。很显然,甲不符合兑现奖励股权的条件。另外,甲曾在任职期间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的规定,公司因念及其为公司老员工才未将其开除,但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明显属于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也不符合兑现奖励股权的条件。
四、公司奖励甲的100万股受限股权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对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综上几点,很显然,甲获得奖励的受限股权的条件不成就,所以公司不予给付。
律师提醒
公司为留住人才可以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对于员工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明确界定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义务,明确员工离职时激励股权的处置方式,并且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在相关文件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公司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