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视说法20181109期
近日,我所公司与金融部部长陶银球律师受邀参与《经视说法》栏目录制,担任《追债》节目的解说嘉宾。比较系统地探讨了民间借贷中的诸多法律问题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慧、李岳系多年的朋友,2016年8月17日,李岳找到林慧,称自己由于投资餐饮项目急需资金,向林慧提出借款20万元的请求。出于对多年好友的信任,林慧答应予以借款。并于2016年9月30日林慧借给李岳20万元,并表示不需支付借款利息。李岳出具了欠条,载明:因投资项目需要,今借林慧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即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
但李岳并未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林慧多次催要债务未果。2017年12月9日,林慧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李岳及其配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所欠债务20万元等。法院组织庭前调解,林慧发现李岳与配偶已于2016年9月30日其借款汇款前一周离婚,汽车、房屋等财产悉数分割给配偶。李岳每月的收入为5000多元,但每月支付抚养费却高达6000元......
(二)法律问题探析
1、书立借条时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
(1)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宜采用“借条”而非“欠条”的形式。这是因为借条表明的是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而欠条则可能是借贷法律关系,也可能是基于买卖、租赁、承揽等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两者的证明效力不同及时效期间的起算也不相同。如:借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3年,欠条的诉讼时效则从出具之次日起计算3年。
(2)在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借条中应载明“今借到”,而不是“今借”。避免在争议发生时,借款人主张借款并没有实际履行。
(3)借款数额需要同时载明大小写,避免借款金额被篡改。
(4)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借条上需要明确载明。
(5)需确认借款人的签名是否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案中,林慧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李岳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对此,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具体分析,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察:(1)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3)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符合上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夫妻共同承担。
3、关于恶意转移财产、支付高额抚养费的认定
(1)关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认定
李岳在借款前一周与妻子离婚,在借款发生时李岳与妻子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但是,基于林慧答应借款的前提下,李岳夫妇可能存在故意离婚以转移财产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李岳夫妻系恶意串通,故意离婚以逃避债务,林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李岳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
(2)关于支付高额抚养费的认定
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合理数额。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子女抚养费一般可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就本案而言,李岳的月总收入5000多元,抚养费支出却高达6000元,是其工资收入的120%,远远超出了法定标准。
4、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法律保障
(1)关于调解协议及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双方达成的庭前调解协议,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2)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李岳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慧可以根据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据此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首先,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对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等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其次,对于已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如果被执行人一方面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面却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则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民间借贷需防范的法律风险
(1)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年。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债权,避免丧失胜诉权。
(2)保证人脱保的风险
对于存在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形,约定了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26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借款用途不合法的风险
借款用途不合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比如明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而提供赌资的情形。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当审查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对借款用途进行明确约定。
(4)利息没有约定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建议出借人应当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的标准,避免被认定为无息借款。
(5)借款主体真实性的风险
一些出借人往往在起诉时才发现没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年龄、住所等基本信息,导致无法立案或立案困难。因此,有必要要求借款人书写全名、附身份证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夫妻是否共同承担债务的风险
对于债权人来说,由债务人夫妻双方承担还款责任,更有利于债权实现。因此,宜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在借据上签字。否则,除非对方夫妻均承认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然很难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