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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生产、销售多少“假疫苗”,才足够判他们“死刑”?

作者:罗娜      来源:本站     浏览:

前言

电影《我不是药神》余温未退,紧接着又上演了一场现实版“假疫苗事件”。“25万支问题疫苗曝光”距今有半月之久,先前一直被朋友圈广泛关注的“假疫苗、毒疫苗”,现根据“长春新区公安”7月29日最新消息,长生问题疫苗既不“假”也不“毒”,它只是“劣”。目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进行中。其实,近年我国爆发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疫苗事件已不下10起,此前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山西疫苗案”,当时报道该案的记者王克勤说:“山西疫苗案不了了之,山东及全国必出问题。”可谓一语成谶,8年后,问题疫苗再次被推为全民关注的热点,只是这次事件还惊动了国家高层领导人。7月22日,国家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此次疫苗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7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一查到底,严肃问责。”那么,目前在我国到底要生产、销售多少“假疫苗”,才足够被判死刑呢?

疫苗是药吗?

疫苗是将病原微生物(如细菌、立克次氏体、病毒等)及其代谢产物,经过人工减毒、灭活或利用基因工程等方法制成的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自动免疫制剂。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毫无疑问,疫苗是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药品。

长生问题疫苗属于假药,还是劣药?

什么是假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前段时间热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影片中的印度仿制药“格列宁”即被认定为“假药”,因为它属于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什么是劣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的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某一种药品是否被认定为劣药,主要从其药品成分的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几个方面予以评判。

长生问题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

“有了假疫苗后,狗狗走路一个比一个嘚瑟了,毕竟狗咬一口是真的,但疫苗未必是真的。”——这是近段时间朋友圈流行的“疫苗段子”。

“长生问题疫苗事件”系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而爆发。根据7月27日晚国务院调查组最新消息,长春长生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疫苗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长春长生公司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因疫苗的生产记录是疫苗生产质量控制与检验的重要环节,它记录了疫苗生产、包装、贴标等整个过程。其包括药品的原料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工序、工艺参数等等。既然疫苗是药,那么长生问题疫苗是假药,还是劣药呢?根据前述相关法律规定,第一,如长生问题疫苗的生产记录在药品成分上作假,导致所生产的疫苗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则问题疫苗属“假药”。第二,如长生问题疫苗的生产记录在药品成分的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包装材料或容器等方面作假,则问题疫苗属“劣药”。

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行政责任

第一,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生产、销售假药比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处罚要严格。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若长春长生公司所生产的“问题疫苗”系假药,即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若系劣药,即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民事责任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就“长生问题疫苗”而言,若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疫苗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质量不合格,那么长春长生公司对接种该问题疫苗的患者构成侵权,将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接种该问题疫苗的患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的刑事责任

第一,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性药品、急救药品的;……”第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三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第四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致人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第十三条之规定:“单位犯本解释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由此可知,生产、销售假药罪,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属于行为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构成犯罪。具体到“长生问题疫苗案”,如前所述,若长春长生公司所生产、销售的问题疫苗属“假药”,即按刑法规定长春长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当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最高可以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由此可知,生产、销售劣药罪,其犯罪主体也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或者自然人,但其属于结果犯,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具体到“长生问题疫苗案”,如前所述,若长春长生公司所生产、销售的问题疫苗属“劣药”,按刑法规定长春长生公司的该行为必须达到“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结果,长春长生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才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该罪名最高也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或没收财产。

当然,若长春长生公司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那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语:听说,“鱼的记忆只有7秒”。而我们人是高级动物,记忆不应该只有7秒。但为什么类似的“地沟油”、“毒奶粉”、“假疫苗”事件不断发生。试问这个世界怎么了?为什么我们人与人之间要互相伤害呢?我想,作为个体,我左右不了大局,但我希望我们每个人都做好自己,坚守底线,不要互相伤害,这个世界就终将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