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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部门简介】劳动法律事务部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事务部致力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管控,擅长企业规章制度设计、劳动合同设计、劳动关系谈判、劳动用工专项培训、劳动仲裁与诉讼代理,帮助企业规避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案 情 简 介

某包装公司与汤某于2016年2月28日签订《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某包装公司将其生产的塑料包装打包工作承包给汤某。2016年5月13日,李某找到汤某,双方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协商后,汤某以个人名义招录李某为打包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次日,李某到汤某处从事塑料打包工作,劳动报酬、工作任务的分配及工作时间的安排均由汤某负责。2016年9月20日,李某不向汤某提供劳动。2016年9月21日,汤某为李某出具书面凭证一份,载明:“今欠李某工资5月份到9月20日的工资XXX元”。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某包装公司邮寄《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其中部分内容为:“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今特来函告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XXX元。特此通知。”某包装公司收到该函件。

2016年10月9日,李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李某未提供证明与某包装公司、汤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为由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包装公司、汤某对下列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支付2016年5月13日至9月20日的工资XXX元;

2.支付2016年6月13日至9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XXX元;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XX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汤某支付李某工资XXX元,某包装公司对李某的工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确认:

1.某包装公司、汤某与李某之间是何种关系?

2.汤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赔偿责任,则该赔偿责任的范围?

3.某包装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该赔偿责任的范围?


一、某包装公司、汤某与李某之间是何种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用人单位,也就是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取得用人资格的组织,不包括自然人。汤某没有依法登记或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而,汤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某包装公司和李某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但某包装公司并未对李某进行管理,也未支付李某报酬。因而,某包装公司与李某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汤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赔偿责任,则该赔偿责任的范围?

汤某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招用李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双方之间系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但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可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意味着,即使汤某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在李某提供劳动的情形下,汤某也应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另,因汤某与李某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汤某无需支付。

三、某包装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该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因某包装公司将塑料包装业务发包给汤某,而汤某未支付李某工资,给李某造成了损害,某包装公司和汤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连带赔偿责任的范围为李某的工资。

律师建议

如企业想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出去,建议选择专业的公司,由专业公司完成业务,如仍将业务外包给个人或内部员工,除了承担本案中的赔偿责任,还可能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甚至避免不了“名为外包,实为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