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福 建一女大学生小陈大学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不懂财务的她却“意外”被一家担保公司聘用,月薪3800。2013年该公司成立一空壳公司,用于向银行贷 款。总经理要小陈当新公司挂名股东,并和银行客户经理一起要她以自然人担保的方式在一笔9000万的贷款上签字,小陈在同事的劝说下签字。贷款到期后,总 经理要小陈续贷,小陈不同意,后公司破产,法院判小陈赔偿贷款。(消息来源:中国新闻网)
案情分析:
通程就目前笔者所了解到的案情来看,笔者认为该案在责任的认定上是存在问题的,我们不能单凭贷款主体是小陈就简单粗暴地认定其应当承担责任,而是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认为:
壹
通程首先,该案并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而是有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因此,若该案涉嫌犯罪,则该9000万的贷款应当由构成犯罪的人承担,而非由小陈承担。在本案中,从担保公司设立空壳公司到利用该公司挂名股东(即小陈)向银行申请大额的贷款,再到其事后不能如期归还资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是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嫌疑的,若其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还采用了其他欺骗的手段的话,那么该担保公司的行为是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如果担保公司骗取贷款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那么该担保公司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若该行为系总经理个人行为的话,则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行为则可能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而银行客户经理若明知该总经理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还帮助其贷款的话,则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而故事的主人公小陈并无骗取贷款的故意,其在这起案件中仅仅充当了贷款的工具而已,因此其不应当为9000万的贷款承担责任。真正应当为贷款负责的人是涉嫌犯罪的担保公司或者总经理及银行客户经理。
贰
通程其次,违法发放该笔贷款的人员应当为这9000万负责。众所周知,银行贷款需要贷款人具备相应的贷款条件,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于2002年推出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但是在本案中,银行在并未要求小陈提供任何反担保的情况下将资金贷出,试问,银行凭什么去相信一个普通自然人具有9000万的还款能力?这不仅不符合贷款难的现实,而且也跟银行一向谨慎的做法不符,因此难免让人怀疑该笔贷款的合法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若审批人员明知该公司不具备贷款的资质却将资金贷给该公司的话,则该审批人员有可能涉嫌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那么其应当对银行9000万的损失负责。
叁
通程再者,9000万的贷款不是一个小数目,且不说是否有人违法放贷,即便是不存在违法放贷,银行在明知贷款对象为空壳公司的情况下仍然将资金贷出的做法本身就存在问题,其这种只顾追求业务量,而罔顾资金安全的做法极易导致坏账的形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银行对于此次贷款事件的发生也是具有一定责任的。
肆
通程最后,笔者希望有关机关能够尽快查清事实,不枉不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外,笔者建议:职场的新人应当在职场中保持谨慎的态度,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避免成为不怀好心之人的“犯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