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合同绝对无效的五种情形,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自由,严格限制确认合同无效的发生。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在我们就这五种合同无效情形逐一为大家展开解读:
1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一般可依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2、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则该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的确定标准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所谓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造成对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即当事人具有加害他人的不良动机,且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上都 有加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故意,如果一方缺乏故意的主观要件,也不构成串通行为。
例如:
A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B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将此类合同纳入了无效合同之中。
3结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的特点,在实践中对此种合同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种行为就其外表看来是合法的
2、合同行为只是一种表象,其被掩盖的是一种非法的隐匿行为
3、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知道其所隐匿的行为与外表行为不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所要达到的非法目的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造成的非法结果
例如:
2004年12月,A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把公司所有的沿街门头房以公司职工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用于向银行抵押借款。2007年4月,购房人与A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一份,A公司将自己开发的上述房产一套(房产证登记在B员工名下)转让给购房人,购房人交付购房款后,A公司将钥匙及房屋(含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入住。2010年5月B员工声明上述房产证作废,重新办理了房产证,购房人认为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有误,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属于购房人所有,法院依据A公司与B员工签订合同的目的实为办理抵押贷款,其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与其真实的内心意思表示不一致,双方的行为外部表现形式合法,但其目的非法。依照该规定,依法认定A公司与B员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合同。最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属于购房人所有。
4、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违反了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合同无效
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的提法,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确立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与他人签订合同出租赌博场所。
5、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四条中明确指出,“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如何判断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这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抽象而复杂的问题,没有严格、统一的判断标准,而且也很容易发生争议。我们在之后的文章中再与大家详细探讨。
我们现在仅就现在没有争议的认定标准指出来给大家参考:
1、
如果该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的,则该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即属于这种情形
2、
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3、
看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如果违反该强制性规定,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那么该强制性规定即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例如,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调整的,并经民主议定等特别程序进行调整外,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本项的规定只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任意扩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了刑事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再结合以上标准,我们在判断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时,不能仅以法律的表述“禁止”、“不得”、“应当”、“必须”等加以衡量,还应当从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综上所述
合同无效其实还真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我们在这里还只是浅谈,具体事务操作中会有更多问题,如果,您真的有拿捏不准的情况,找一个专业律师帮您解决是不错的选择,防范风险、规避不利、提高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