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相信各位HR都略知一二,但下文的几个问题你真的都知道吗?(由于具有地域差异,本文以湖南省为例进行解答)
1、竞业限制是否适用所有劳动者?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一些保密意识强的用人单位选择与所有劳动者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种做法其实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可针对以下几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①高层管理者;②技术研发人员;③高级营销人员;④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法务管理人员。
2、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吗?
答: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此,竞业限制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
PS:如果前两个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先别得意,慢慢往下看。
3、竞业限制是否适用于在职期间?
答:不适用。竞业限制是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劳动者一定时间内的择业及从业行为进行的限制性约定,因此不适用于在职期间。如用人单位想限制劳动者在职期间的择业及从业行为,可通过相应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4、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一个概念吗?
答:不是。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的相应补贴,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离职后不去竞争性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性业务的补偿。保密义务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而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择业权的限制,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按约定发放。
5、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由双方进行自由约定。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6、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否从工资中扣付?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按月给付。用人单位约定每月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一般做法是将原本属于劳动者的合法工资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目的是为了逃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7、用人单位未依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需要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吗?
答:需要。但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履行了催告义务后,用人单位仍不予支付的,劳动者可单方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8、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答:可以。但在协商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9、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有最高限额?
答:《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没有作出限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如明显高出劳动者的年收入,劳动者请求降低标准的,仲裁庭和法院可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10、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还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吗?
答:仍需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答:由于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是相互独立的,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同意解除竞业限制,劳动者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