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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易卫中      来源:本站     浏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行政救济手段,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方式。行政相对人在运用此救济手段的时候,复议的效果并不理想,行政复议机关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情况非常少,这既跟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同体监督手段有一定的关系,也跟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申请复议案件时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不当有关系。结合自身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体会,在此简单总结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写作与提交内容应当简单明了,提交程序以方便为主。

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主要写明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举证责任在于行政被申请人。因此,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不宜做过多的阐述,以免给被申请人答复时提供了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方面的线索,复议申请书只需简单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然后说它违法并依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即可。在行政复议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交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但行政机关违法的证据,不要在此阶段提交,要等到被申请人提交复议答复书后,再考虑是否提交。

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此规定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时候,不用当面到复议机关去提交。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人都需要保存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的相关证据。

二、行政复议申请时,应一并提交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为此,在提交复议申请书时,从申请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均需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交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

三、行政复议申请提交后,要及时联系复议机关复印、提交案件材料

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复议请求难以得到复议机关支持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书后,就无所事事,坐等行政复议机关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其实,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交复议申请书后,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复印相关案件材料,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材料,才是复议程序的核心所在。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复议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交复议答复以及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材料。据此,复议申请人应在复议机关受理后19日左右到复议机关复印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材料。申请人在此期间去复议机关复印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会存在有材料复印与无材料复印两种情况。

1.无材料复印,说明被申请人还没有将材料提交到复议机关。如果期限过了被申请人还没有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依据等材料,要么是复议机关没有依法送达,则复议机关涉嫌违法;要么是被申请人没有及时将证据材料提交给复议机关,则视为被申请人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予以撤销。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该要求复议机关出具对方无提交相关证据的证明,如果复议机关不出具,可以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或自行录音保存证据。

2.有材料复印。如果这时候有材料复印,一是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的证据固定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针对被申请人的答复及证据,进行反驳。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查制度,双方的证据材料不会公开质证,因此,申请人应在收到被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书面反驳,这时可以提交自己一方有利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以及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提出一并审查的申请,并提交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供复议机关审查。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比较广,既包括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审查,也包括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审查。因此在申请事项以及证据准备方面都应涉及到合理性问题,特别要注意对方有没有提交行政行为合理的证据。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也是可以依法变更的。

2.注意收集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方面的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复议机关不按规定送达,徇私舞弊等,相关人员都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该时时搜集复议机关违法行为的证据。这样既可以促使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可以为以后起诉复议机关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