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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陶银球、李理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全面胜诉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原告湖南某某银行某某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诉被告湖南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湖南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自然人陈某某、蒋某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银行委托陶银球律师、李理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某银行与被告某服饰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且分别与某工贸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且先后分别与自然人陈某某、蒋某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上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为合法有效。某银行依约某服饰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但是某服饰公司未按期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法作出判决,某服饰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其违约责任,同时,某工贸公司、某科技公司、自然人陈某某、蒋某某、屈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陶银球律师、李理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给银行详细地分析了本案所涉及的诸多法律关系,列明作为原告起诉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在充分沟通后给银行提出了最可行的诉讼方案。银行在听取本案律师提出的方案后表示十分认同,并对两位律师耐心、专业的服务态度表示满意。庭审中两位律师据理力争,抓住关键证据,直击争议焦点。通过努力,案件获得了理想的判决效果。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当事人表示非常满意,也十分感谢两位律师的敬业和用心。在完成了本次案件的委托后,银行委托两位律师继续代理后续案件。
                                                                                                                     撰稿人:王艳茹
附件: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