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下称“A银行”)与被告湖南省B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长沙C有限责任公司(下称“C公司”)、湖南D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湖南E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E公司”)、周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李理律师、彭周戬律师担任本案的代理律师。
该案案情简要如下: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其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B公司提供了借款。被告周某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张某以担保人配偶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函》一份,承诺为被告B公司向原告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所有贷款本息全部清除之日止。被告C公司举债决策机构成员出具《保证承诺函》一份,同意为被告B公司向原告申请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所有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原告与被告C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D公司、E公司分也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各一份。2011年4月1日,原告分别向五被告出具了函,内容为要求被告B公司偿还欠款,要求其余四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被告C公司、D公司、E公司、周某、张某分别签署了函件。
最终,依据事实和法律,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李理、彭周戬律师的观点,支持原告A银行的诉讼请求,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至此,李理律师代理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胜诉。两位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撰写规范和专业的法律文书,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代理经验、娴熟的诉讼技巧,成功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附: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