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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律师成功代理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维权纠纷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信息传播权侵权一案中,李理律师深入研究了解网络信息传播权的特点、知识,在专业性极强的该案中一审、二审均获得胜诉,为著作权人争取到最大利益。
 
附: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
       3、湖南法院网与红网联合直播《亮剑》、《杀破狼》等五部影视作品侵权纠纷案二审开庭直播记录。
       4、二审代理意见(李理律师)。
 
       1、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512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理、赵卫东,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朝阳丽中门1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国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威,男,1980年42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11栋401号。
委托代理人贺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1532、1533室。
法定代表人赵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与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林公司)、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7年10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理、赵卫东,被告斯普林公司委托代理人贺伟、陈权威,赛德雷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广东中凯公司诉称:原告是国内著名的大型音像文化企业,对电视连续剧《亮剑》、电影《杀破狼》、《天堂的眼睛》、《向日葵》、《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名智宽频(域名:http://www.mzvod.com/)上播放上述影片,并通过两被告生产、经营、代理销售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对外销售牟利。原告诉称的五部影视作品均属制作精良、投资巨大、口碑甚好的优秀作品。其中,电视连续剧《亮剑》荣获2007年全国五个一工程特等奖、26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一等奖等多项荣誉,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杀破狼》、《功夫无敌》、《天堂的眼睛》、《向日葵》均由香港、台湾、内地一线演员主演,摄制精良、票房不俗。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并从中非法牟取不当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行为;(2)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50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因制止和追究两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2万元,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六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
证据1:20054月2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影片公映许可证。
证据2:20059月29日版权证明。
证据3:20059月3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授权书。
证据4:20059月3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约书。
第一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对电影作品《向日葵》享有信息网络转播权。
第二组证据:
证据5:20057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影片公映许可证。
证据6:20058月17日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授权书。
证据7:20054月22日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版权授权合同。
第二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对电影作品《天堂的眼睛》享有信息网络转播权。
第三组证据:
证据8:20057月13日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证据9:20065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版权证明书。
证据10、1120061月1日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两份授权书。
证据12: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
证据13:20066月5日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证明。
证据14:20079月9日新浪网:《五个一工程评选揭晓〈亮剑〉五年锻造精品》。
证据15:20078月26日新浪网:《上海打造〈白求恩〉〈亮剑〉齐获飞天奖》。
第三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对电视剧作品《亮剑》享有信息网络转播权。《亮剑》荣获“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第四组证据:
证据16:200510月18日雅柏电影公司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证据17:发证日期200510月5日香港影业协会发行权证明书。
证据18:20059月30日雅柏电影公司委托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授权)书。
证据19: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注册资料。
证据20:20059月5日雅柏电影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响版权转让合约书。
第四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对电影作品《杀破狼》版权的由来及依法享有信息网络转播权。
第五组证据:
证据21:200612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片名功夫无敌”。
证据22:200722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作为功夫无敌”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授权该版权的出版发行、复制、信息网络转播权的证明书。
证据23:2007212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授权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对功夫无敌”出版发行的授权书。
证据24:200779日香港电影制作发行协会有限公司对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功夫无敌”发行权证明书
证据25:200738日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授权予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功夫无敌”版权证明书。
证据26:20073月8日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影片版权合同。
第五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对电影作品《功夫无敌》版权的由来及依法享有音像制品发行权及信息网络转播权
第六组证据:
证据27:2007522日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232号公证书。
证明内容:名智宽频网站未经授权,非法播放了以上五部作品。
证据28:2007927日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
第六组证据拟证明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在其网站非法播放、销售网络平台软件播放以上五部作品,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第七组证据:
证据29:20073月27日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民事诉状。
证据30:20075月15日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民事撤诉申请书。
证据31:2007528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132号民事裁定书。
证据32:2007329日湖南省长沙市容园公证处出具的(2007)湘长蓉证内字第79号公证书。
证据33:2007329日湖南省长沙市容园公证处出具的(2007)湘长蓉证内字第81号公证书。
第七组证据拟证明两被告是名智宽频网站的经营者,相似案例已由法院审理裁决。
第八组证据:
证据3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代理费2万元的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2万元。
第九组证据:2007年12月18日法院调取的证据,拟证明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为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1-4的真实性有异议,中国电影集团第四制片分公司的公章无法核对,其是否为独立的法人,没有其他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来证实,关联性有异议,出品单位是四个,系共同出品,不能证明中国电影集团第四制片分公司对《向日葵》享有独家的版权;授权书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授权书记载的内容,也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是复印件加盖的公章,公章的真实性无法核对;对证据6也是公章无法确认,而且没有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盖章,即本案原告对授权事宜的认定的真实性有异议,故该份证据的关联性同样存在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有改动的地方,有的涂掉了,同时两个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合同的本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对第三组证据89的真实性有异议,二份证据中所盖的印章无法核对其真实性,另《亮剑》制作单位是两个,一是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一个是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但合作单位没有签字盖章,因此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0是复印件加盖公章,对公章的真实性无法核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1没有提供原件,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1213真实性有异议,合同虽然是原件,但是对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的真实性无法核对,且原告提交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有改动,内容上有遮盖,原告所提交的原件和相关的证据不能证明原件的真实性,故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415是网络上摘取的,具有可变性,其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第四组证据16原告没有提供原件,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17虽然提交了原件,其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章也无法确认;对证据1819是公证文件,从公证的公证效力看其是否有权力和资质,公证人是律师,授权由司法部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交该律师作为公证人证明资料,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装订的火漆封印已经破损,因此,对该证据三性均有异议;对证据20原告没有提供原件,三性均有异议;对第五组证据21《功夫无敌》的公映许可证系复印件,公章不完整,只加盖了骑缝章;对证据2223242526的有关签名的真实性无法核对,所以三性均有异议;对第六组证据2728有异议,公证书缺乏该两名公证员的资质、身份文件,证据有瑕疵,没有加盖骑缝章,该证据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网站播放了原告所称的这几部影片,但不能证明该网站就是本案两被告所经营管理的网站,两份公证书加盖的印鉴有出入,一份加盖的是宁乡县公证处印章,另一份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印章;对证据29—3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因为此案只是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就信息网络转播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案并未经法院审理确认侵权事实,该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所称的民事赔偿协议完全是该公司自主的行为表述,但并未看到赔偿协议的相关内容,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民事裁定书,仅仅是程序上准许的撤诉请求,至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之间达成了什么样的协议,涉及本案被告的商业秘密,被告不作为证据提交;对于证据33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以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信息网络转播权为由,来推定本案两被告是名智宽频的主管方和经营方,并且来证明本案侵权事实的成立,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向其代理人支付了代理费,按正常的财务制度,发票应当是原告出示,该发票不能证明该笔费用与本案有关,因为缺乏相应的委托合同;证据35是法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诉状中称的名智宽频及域名为www.mzvod.com的网站并非为两被告主办、经营,而且原告诉称的事实已经超出了赛德雷公司经长沙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诉请主体不适格,且两被告在举证期限提交了书面的异议书,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两被告向本院共同提交了三份证据:
证据1: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www.miibeian.gov.cn/CX/main.jsp,拟证明通过此系统查询的内容是原告起诉的名智宽频,即www.mzvod.com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一个是名叫孔向前的个人,而不是本案的被告。
证据2:5ZD.com的网页是我们公司开办的网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我们公司的ICP是湘ICP B—2—4—20040054号,而证据1上的ICP是湘ICP05004328号,与我们公司的ICP号不同,所以名智宽频不是我们公司的网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证明我们公司的网站和原告诉称的名智宽频是不同的网站,ICP的号码是不一致的。
证据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著作权人是斯普林公司,原告起诉我们通过销售此MZD网络平台软件,信息网络转播权进行的挂钩销售的方式盈利,我们证明此平台软件是我们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
原告对两被告的证据的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是网上打印件,网络上的资料应该做过公证,名智宽频是一个名叫孔向前的无法查证,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 5ZD.com的网站是被告斯普林公司开办不持异议,但不能证明两被告就不是名智宽频的经营者,其证据与本案无关,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湘B2420040054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调取了证据:2007年1218日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与增值业务事业部向本院出具证明:IP地址202.103.67.243的申请人及使用人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对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于法庭调查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质证,并发表了上述质证意见。作为定案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性质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证据的《向日葵》、《天堂眼睛》、《亮剑》、《杀破狼》、《功夫无敌》等版权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诉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对各份版权证明书、授权书、版权合同中各方单位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根据证据规则,被告负有举证义务,但被告未举证证实,被告的质疑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合同中出现涂改之处,由本院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定,对第三组证据14、15是网上下载的内容,该证据由本院根据本案案情审查后予以认定,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第六组证据系公证书,公证取证的目的在于由履行公证职能的公证部门对于特定事实的固定,保证取证的公正性,故被告对该组证据的质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七组证据真实、合法,其关联性由本院综合全案案情进行认定;第八组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予以认定。
对两被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合法,其关联性由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认定;证据2 5ZD.com的网页的真实性无法查证,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另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与本案诉争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真实、合法,但不能实现被告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定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4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对《向日葵》影片发给了公映许可证,《向日葵》的共同版权人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荷兰Fortissimo电影公司、北京命之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5929日荷兰Fortissimo电影公司、北京命之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证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拥有《向日葵》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版权,200593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将其持有电影《向日葵》音像作品之所有版权及该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广东中凯公司,授权年限为五年,同日,双方签订了版权转让合约书”,并约定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对该权利是独家专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该权利。
2005年71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对《天堂的眼睛》电影片发给了公映许可证,电影《天堂的眼睛》的版权人是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5422,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中凯公司签订《音像版权授权合同》,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电影《天堂的眼睛》家用音像产品(包括但不限于VHSVCDDVD等一切音像制品载体)之独家专有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售卖权及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授权期限是五年, 8月19日还签订了一份“著作权专有使用授权书”,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在专有使用期限内,享有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侵权人采取包括司法手段诉诸法律在内的合法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2005年71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作出(军)剧审字(2005)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剧目名称《亮剑》,制作单位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合作单位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06510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出具版权证明书,该证明书中明确约定国产电视剧《亮剑》的著作权属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0611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权,独家授权给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年限为24个月,从200611起算,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将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2006年,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中凯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将作品《亮剑》在有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不包括iptv 及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广东中凯公司,使用期限是1年,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64向原告广东中凯公司交付了电视剧《亮剑》等39部电视剧的母带,原告广东中凯公司于200664200784期间独家享有《亮剑》等39部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杀破狼》于2005年105日由香港影业协会准发发行权证明书,证明该电影《杀破狼》版权持有人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200595日,雅柏电影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中凯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将电影《杀破狼》的音像制品于授权地区内之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制作、出版、复制、出租)等独家转让给乙方(原告广东中凯公司),该权利是独家享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甲方(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乙方(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甲方并授权乙方检控一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之非法下载,此授权将于本合约生效期一年后即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自动撤回。200662日雅柏电影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中凯公司再次签订委托授权书,授权的内容与合同授权内容相同,授权期限为五年,从20051016日至201010月16日止。
电影《功夫无敌》于2006年126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准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片出品单位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与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200722日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具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内容是电影《功夫无敌》系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经双方协商,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作为其的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片出版、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于212日出具相应的版权授权书。200738日,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授权期限为五年,从200738日至20123月7日止,同时双方就该影片的相关版权许可使用事宜签订了影片版权合同。
2007年522,原告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赵卫东律师向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要求对其所浏览的网页和录制电影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处两名公证员于现场监督了赵卫东操作计算机,打开网址为:www.mzvod.com的网站进入相关网页,即打印相关网页及拍摄网页上有关电影、电视剧的播放情况的过程,并对上述全过程进行了记录,将拍摄所得的摄像带刻录成光盘。通过进入www.mzvod.com网站,相继播放了《杀破狼》、《天堂的眼睛》、《功夫无敌》、《亮剑》、《向日葵》等五部影视作品,上述五部影视片的片头、片中、片尾播放正常。www.mzvod.com网站的中文名称是名智宽频网站。上述事实过程由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作出的(2007)宁证字第232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07年927,原告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赵卫东律师再次向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两名公证员于现场监督了赵卫东操作计算机,并作出了(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该份公证书主要证明以下内容:
通过“开始”---“运行在展开的空格输入“ping ,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浏览器输入http//www.ip138.com网站,输入www.mzvod.com进行查询,出现数据www.mzvod.com>>202.103.67.243等内容。通过浏览www.mzdchina.com/index.htm网站首页,出现MZD网络平台软件》著作权归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通过浏览“http://www.seleader.com/Dynamic/RuanJian.htm网页,出现“MZD,全称为Management Zero Demand(管理零需求)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型网络平台软件解决方案第内容。通过浏览http://www.seleader.com/Dynamic/wenhua_rongyu.html“200512MZD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内容。通过电脑浏览器输入:http:www.mzdchina.com/DownLoading.aspx进入下载中心,点击“12――-名智VOD 电影菜单,继续”“点击下载电影菜单在该桌面上,点击下载的电影菜单图标运行再点击该图标上的名智VOD”,进入名智宽频—www.mzvod.com”页面,截屏;点击名智宽频首页进入“http ://www.mzvod.com/index.htm”网站。在搜索栏输入亮剑点击立即搜索搜到;连续剧亮剑播放页;在搜索栏输入功夫无敌点击,立即搜索,搜到电影功夫无敌播放页;在搜索栏输入杀破狼点击,立即搜索,搜到电影杀破狼播放页;同时电脑自动弹出http://www.5zd.com/ 首页,点击该页面电影直接进入http://www.mzvod.com/名智宽频网站首页。对上述操作的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打印结果见附件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http://www.mzdchina.com/NewsView.aspx?class=1&NewsID=129”网页,出现:“MZD娱乐平台说明:MZD娱乐平台是集游戏,辅助工具,电影,音乐,以及网页浏览器等于一体的多功能娱乐平台等内容。通过浏览http://www.mzdchina.com/DownLoading.aspx”网页,进入下载中心,点击下载“12--名智VOD电影菜单,再点击运行下载后的图标,进入“http://www.mzvod.com/index.htm”网站。同时电脑自动弹出“http://www.5zd.com/”首页,点击该页面电影直接进入“ http://www.mzvod.com/ ”明智宽频网站首页。通过浏览“http://www.mzdchina.com/Agentlist.aspx”,电离底部出现:长沙赛德雷电离科技有限公司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国区唯一总代理等内容。通过浏览“http//www.6635.info/archive/yintian2/2007-08-08-848462/%D4%DD%CA%B1%BF%D5网页出现殷倚天---个人简历:20077月至20068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http://www.5zd.com/)期间任网站程序员一职,主要负责http://www.mzdchina.com/斯普林公司站,http://www.mzvod.com/名智宽频2个站后台程序开发、维护等内容。通过浏览“http://china.alibaba.com/company/detail/daoziking.html”网页,出现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年营业额人民币 3000 万元/ - 5000 万元/”等内容。
上述两份公证书系由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所出具。因2007年湖南省公证机构统一规范用章,故宁乡县公证处公章印鉴由宁乡县公证处变更为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2007年1218,本院依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在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与增值业务事业部调取证据,该部出具证明:兹证明IP地址为202.103.67.143的申请人及使用人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对诉称的五部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出具的(2007)宁证字第232号、554号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3、被告斯普林公司是否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被告斯普林公司和赛德雷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民事责任。4、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计算。
关于焦点1、原告认为其向法庭提供的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是《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依法享有上述影视作品版权的诉讼权利。两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有关版权证明书,大部分是复印件,所谓原件也只不过是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且没有所属单位和证明材料,公章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五部电影作品享有信息网络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相关版权证明、委托授权书及版权使用合同书等,均证明原告对涉案五部影视作品《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均通过版权人授权许可使用及合同的约定依法取得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版权人的印章真实性提出质疑,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原告认为湖南省宁乡县出具的两份公证书是真实、合法的,公证书印章不存在瑕疵,是其内部机构名称的变更。被告认为两份公证书从内容上看,无法证明公证书的内容来源于我公司的IP,从形式上看,上面没有盖骑缝章,且无公证人的公证资质证明,且两份公证书的印章不一致,该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本院认为,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出具的(2007)宁证字第232号、554号两份公证书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取证的目的在于履行公证职能的公证部门对于特定事实的固定,其内容真实合法。故被告对该证据的质疑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3、原告认为其提供的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232号、554号两份公证书,证明名智宽频网站(www.mzdvod.com)的IP地址是202.103.67.143,而该IP地址的申请人及使用人即为被告斯普林公司,故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是被告斯普林公司。被告斯普林公司认为域名为www.mzdvod.com 网站的IP地址有好几个,仅凭202.103.67.143IP使用人是斯普林公司尚不足以认定其公司就是名智宽频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孔向前个人,网站备案号是湘ICP05004328号,而被告斯普林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是湘B-2-4-20040054,两被告并非名智宽频网络的主办经营方,作为该网站的开办人,应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另被告对于名智宽频网络利用了本公司的IP地址并不知情,故两被告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登记人和内容提供商。
本院认为,首先,IP地址是由一窜数字组成的互联网协议编码,特定网站的服务器、域名、IP地址一一对应。本案中,域名为www.mzdvod.com 网站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为202.103.67.143,而这个IP地址由被告斯普林公司申请、使用。因此,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斯普林公司。关于被告斯普林公司提出的几个IP地址的问题。从技术上说,一个网站尤其是大型的网站可以有一台以上的服务器支持运行。一台服务器可有几个网络适配器(即网卡),每个网络适配器的IP地址可能不同,但它们全都指向相同的网站,只要有一个IP地址指向这个网站,这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就是这个网站的实际经营人。IP 202.103.67.143 指向的唯一对象就是域名为www.mzdvod.com名智宽频网站,并且被告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开办和经营者,这一事实由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的附件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页予以证明,故IP202.103.67.143的申请使用人被告斯普林公司是www.mzdvod.com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者。
被告斯普林公司提出“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是湘ICP05004328号,其登记人是孔向前而不是被告斯普林公司应追加孔向前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网站的备案登记人仅是判定网站经营者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在www.mzdvod.com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是202.103.67.143,其IP地址的申请人及使用人为被告斯普林公司,被告对此也不否认;另从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中的内容也充分证明了名智宽频网站实际经营者是被告斯普林公司,如果被告斯普林公司认为其202.103.67.143的IP地址被人盗用,应由被告斯普林公司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湖南省宁乡县公征处出具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证明了被告斯普林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两被告也无异议;该公证书也证明了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该软件的内容就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内容,可以播放涉案的五部影视作品。结合202.103.67.143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是被告斯普林公司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告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的实际经营者。故被告斯普林公司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再次,(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赛德雷公司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国区唯一总代理。本院认为,由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涉及侵权内容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而被告赛德雷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销售商,其不能指明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的,其的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4,原告认为被告斯普林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名智宽频网站提供涉案五影视作品供网络用户观看,被告塞德雷公司通过包含侵权内容的“MZD网络平台软件产品对外销售盈利,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数额为被侵权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告没有提供由此产生损失的证据,且两被告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未从中获取营利,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无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在无法确定权利人遭受损失的金额、侵权人侵权所得的情况下,应当参考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人主观过错、后果等情节综合酌定。原告取得涉案五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支付了对价,即向版权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原告投资的回收主要来源于网络服务商购买其作品后在网站等传媒上播出。被告斯普林公司不仅通过其经营的“名智宽频网站提供涉案五部影视作品供网络用户观看,并且还通过包含侵权内容的“MZD网络平台软件产品对外销售盈利;被告斯普林公司通过其开发研制的包括综合服务功能的MZD平台软件向包括网吧在内的多种行业推销,一旦网吧等用户使用MZD平台软件,则必然通过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来观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两被告的行为必然导致原告其作品的观者减少或流失,同时直接影响到其他网站购买这些作品播出的计划,从而直接影响到原告投资的回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因素都应当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酌定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开支,包括律师代理费等,也是其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因此,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直接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其维权开支的请求合法,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斯普林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通过其经营的“名智宽频网站传播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网络传播权,被告赛德雷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销售商,其行为亦构成侵权,故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侵权作品,侵权人因播放《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五部影视作品的获利数额无法确定,本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酌情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塞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 征
审判员:熊 萍
审判员:许运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文宝联
 
2、上诉人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朝阳丽中门17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权威,男,1980年422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路11栋401号。
委托代理人贺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理、赵卫东,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1532、1533室。
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林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及原审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雷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8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伟、陈权威,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理、赵卫东,原审被告赛德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伟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5年41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对《向日葵》影片发给了公映许可证,《向日葵》的共同版权人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荷兰Fortissimo电影公司、北京命之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05929,荷兰Fortissimo电影公司、北京命之作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版权证明,证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拥有《向日葵》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部版权。200593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将其持有电影《向日葵》音像作品之所有版权及该电影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广东中凯公司,授权年限为五年,同日,双方签订了《版权转让合约书》,并约定广东中凯公司对该权利是独家专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四制片分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广东中凯公司同意不得行使该权利。
2005年71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对《天堂的眼睛》影片发给了公映许可证,电影《天堂的眼睛》的版权人是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5422,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签订《音像版权授权合同》,广东宋祖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电影《天堂的眼睛》家用音像产品(包括但不限于VHSVCDDVD等一切音像制品载体)之独家专有出版、制作、复制、发行、售卖权及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中凯公司,授权期限是五年。同年8月19日,还签订了一份著作权专有使用授权书,广东中凯公司在专有使用期限内,享有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侵权人采取包括司法手段诉诸法律在内的合法手段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2005年71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作出(军)剧审字(2005)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剧目名称《亮剑》,制作单位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合作单位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06510,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出具版权证明书,该证明书中明确约定国产电视剧《亮剑》的著作权属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200611,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剧《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版权,独家授权给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年限为24个月,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给第三方。2006年,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将作品《亮剑》在有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广域网、局域网,不包括iptv及手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广东中凯公司,使用期限是1年,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64向广东中凯公司交付了电视剧《亮剑》等39部电视剧的母带,广东中凯公司于200664200784期间独家享有《亮剑》等39部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杀破狼》于2005年105由香港影业协会准发发行权证明书,证明该电影《杀破狼》版权持有人是雅柏电影有限公司;200595,雅柏电影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合同第一条约定,甲方(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将电影《杀破狼》的音像制品于授权地区内之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发行、制作、出版、复制、出租)等独家转让给乙方(广东中凯公司),该权利是独家享有的,在授权期限内,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甲方并授权乙方检控一切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之非法下载,此授权将于本合约生效期一年后即2006817自动撤回。200662,雅柏电影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公司再次签订委托授权书,授权的内容与合同授权内容相同,授权期限为五年,从2005101620101016日止。
电影《功夫无敌》于2006年126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电影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准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片出品单位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与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200722,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出具《版权代表人证明书》,内容是电影《功夫无敌》系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和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共同拍摄完成,经双方协商,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同意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作为其的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任何第三者行使该片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于212出具相应的版权授权书。200738,香港名威影业有限公司将电影《功夫无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广东中凯公司,授权期限为五年,从200738201237日止,同时双方就该影片的相关版权许可使用事宜签订了《影片版权合同》。
2007年522,广东中凯公司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赵卫东律师向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要求对其所浏览的网页和录制电影的内容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处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了赵卫东操作计算机,打开网址为:www.mzvod.com的网站进入相关网页,打印相关网页及拍摄网页上有关电影、电视剧的播放情况的过程,并对上述全过程进行了记录,将拍摄所得的摄像带刻录成光盘。通过进入www.mzvod.com网站,相继播放了《杀破狼》、《天堂的眼睛》、《功夫无敌》、《亮剑》、《向日葵》等五部影视作品,上述五部影视片的片头、片中、片尾播放正常。www.mzvod.com网站的中文名称是名智宽频网站。上述事实过程由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作出的(2007)宁证字第232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2007年927,广东中凯公司委托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赵卫东律师再次向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了赵卫东操作计算机,并作出了(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该份公证书主要证明以下内容:通过开始”--“运行在展开的空格输入“ping,对该页面进行截屏并打印;浏览器输入“http//www.ip138.com”在该页上IP地址或者域名上输入“www.mzvod.com”查询,出现数据www.mzvod.com>>202.103.67.243等内容”……通过浏览“www.mzdchina.com/index.htm”网站首页,出现MZD网络平台软件》著作权归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等内容……通过浏览“http://www.seleader.com/Dynamic/ RuanJian.htm”网页,出现“MZD,全称为Management Zero Demand(管理零需求)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型网络平台软件解决方案等内容……通过电脑浏览器输入:“http://www.mzdchina.com/DownLoading.aspx”进入下载中心,点击“12-名智VOD电影菜单,继续点击下载,下载电影菜单在该桌面上,点击下载的电影菜单图标运行,再点击该图标上的名智VOD”,进入名智宽频—www.mzvod.com”页面,截屏;点击名智宽频首页进入“http://www.mzvod. com/index.htm”网站。在搜索栏输入亮剑点击立即搜索搜到连续剧亮剑播放页;在搜索栏输入功夫无敌点击,立即搜索,搜到电影功夫无敌播放页;在搜索栏输入杀破狼点击,立即搜索,搜到电影杀破狼播放页;同时电脑自动弹出“http://www.5zd.com/”首页,点击该页面电影直接进入“http://www.mzvod.com/”名智宽频网站首页通过浏览“http://www.mzdchina. com/Agentlist.aspx”,电脑底部出现:长沙赛德雷电离科技有限公司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国区唯一总代理等内容通过浏览“http//www.6635.info/archive/yintian2/2007-08-08-848462/%D4%DD%CA%B1%BF%D5”,网页出现殷倚天---个人简历:20057月至20068月期间在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http://www.5zd.com/)任网站程序员一职,主要负责http://www.mzdchina.com/斯普林公司站,http://www.mzvod.com/名智宽频2个站后台程序开发、维护等内容通过浏览“http://china.alibaba.com/company/ detail/daoziking.html”网页,出现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年营业额人民币3000万元/-5000万元/年”等内容。
上述两份公证书系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所出具。因2007年湖南省公证机构统一规范用章,故宁乡县公证处公章印鉴由宁乡县公证处变更为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2007年1218,原审法院依原告的调查取证申请,在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与增值业务事业部调取证据,该部出具证明:兹证明IP地址为202.103.67.243的申请人及使用人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是否对诉称的五部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出具的(2007)宁证字第232号、554号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3、斯普林公司是否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斯普林公司和赛德雷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民事责任。4、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计算。
关于焦点1,原告认为其向法庭提供的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是《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依法享有上述影视作品版权的诉讼权利。两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有关版权证明书,大部分是复印件,所谓原件也只不过是复印件上加盖公章,且没有所属单位和证明材料,公章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证据规则,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五部电影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相关版权证明、委托授权书及版权使用合同书等,证明原告对涉案五部影视作品《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均通过版权人授权许可使用及合同的约定依法取得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版权人的印章真实性提出质疑,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原告认为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出具的两份公证书是真实、合法的,公证书印章不存在瑕疵,是其内部机构名称的变更。被告认为两份公证书从内容上看,无法证明公证书的内容来源于我公司的IP,从形式上看,上面没有盖骑缝章,且无公证人的公证资质证明,且两份公证书的印章不一致,该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值得怀疑。原审法院认为,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出具的(2007)宁证字第232号、554号两份公证书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取证的目的在于履行公证职能的公证部门对于特定事实的固定,其内容真实合法。故被告对该证据的质疑无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3,原告认为其提供的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232号、554号两份公证书,证明名智宽频网站(www.mzdvod.com)的IP地址是202.103.67.243,而该IP地址的申请人及使用人即为斯普林公司,故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是斯普林公司。斯普林公司认为域名为www.mzdvod.com网站的IP地址有好几个,仅凭202.103.67.243IP地址使用人是斯普林公司尚不足以认定其公司就是名智宽频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孔向前个人,网站备案号是湘ICP05004328号,而斯普林公司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是湘B-2-4-20040054,两被告并非名智宽频网站的主办经营方,作为该网站的开办人,应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另被告对于名智宽频网络利用了本公司的IP地址并不知情,故两被告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登记人和内容提供商。
原审法院认为,IP地址是由一串数字组成的互联网协议编码,特定网站的服务器、域名、IP地址一一对应。本案中,域名为www.mzdvod.com网站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为202.103.67.243,而这个IP地址由斯普林公司申请、使用。因此,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为斯普林公司。关于斯普林公司提出的几个IP地址的问题。从技术上说,一个网站尤其是大型的网站可以有一台以上的服务器支持运行。一台服务器可有几个网络适配器(即网卡),每个网络适配器的IP地址可能不同,但它们全都指向相同的网站,只要有一个IP地址指向这个网站,这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就是这个网站的实际经营人。IP 202.103.67.243指向的唯一对象就是域名为www.mzdvod.com名智宽频网站,并且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开办和经营者,这一事实由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的附件第1532页予以证明,故IP 202.103.67.243的申请使用人斯普林公司是www.mzdvod. com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斯普林公司提出“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是湘ICP05004328号,其登记人是孔向前而不是斯普林公司,应追加孔向前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网站的备案登记人仅是判定网站经营者的证据之一而非唯一证据。在www.mzdvod.com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是202.103.67.243,其IP地址的申请人及使用人为斯普林公司,被告对此也不否认;另从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中的内容也充分证明了名智宽频网站实际经营者是斯普林公司,如果斯普林公司认为其202.103.67.243的IP地址被人盗用,应由斯普林公司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出具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证明了斯普林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两被告也无异议;该公证书也证明了《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该软件的内容就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内容,可以播放涉案的五部影视作品。结合202.103.67.243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是斯普林公司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故斯普林公司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再次,(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证明赛德雷公司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国区唯一总代理。原审法院认为,由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涉及侵权内容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而赛德雷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销售商,其不能指明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了侵权,故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4,原告认为斯普林公司通过其经营的名智宽频网站提供涉案五部影视作品供网络用户观看,赛德雷公司通过包含侵权内容的《MZD网络平台软件》产品对外销售盈利,两被告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数额为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告没有提供由此产生损失的证据,且两被告不是本案的侵权主体,未从中获取营利,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无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在无法确定权利人遭受损失的金额、侵权人侵权所得的情况下,应当参考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人主观过错、后果等情节综合酌定。原告取得涉案五部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支付了对价,即向版权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原告投资的回收主要来源于网络服务商购买其作品后在网站等传媒上播出。斯普林公司不仅通过其经营的“名智宽频网站提供涉案五部影视作品供网络用户观看,并且还通过包含侵权内容的《MZD网络平台软件》产品对外销售盈利;斯普林公司通过其开发研制的包括综合服务功能的《MZD网络平台软件》向包括网吧在内的多种行业推销,一旦网吧等用户使用《MZD网络平台软件》,则必然通过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来观看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两被告的行为必然导致原告作品的观看者减少或流失,同时直接影响到其他网站购买这些作品播出的计划,从而直接影响到原告投资的回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述因素都应当作为本案赔偿数额的酌定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开支,包括律师代理费等,也是其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因此,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直接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请判令侵权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其维权开支的请求合法,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东中凯公司依法享有《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五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斯普林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通过其经营的“名智宽频网站传播上述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赛德雷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总代理销售商,其行为亦构成侵权,故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侵权人因播放《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五部影视作品的获利数额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赔偿数额酌情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向日葵》、《天堂的眼睛》、《亮剑》、《功夫无敌》、《杀破狼》的在线播放服务;二、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广东中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广东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三、驳回广东中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广东中凯公司负担1000元,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共同负担8000元。
上诉人斯普林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在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上还存在诸多疑点。上诉人已多次提出名智宽频网站有多个IP地址,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其中一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来认定上诉人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证据指向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对于名智宽频网站其他几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是否是本案的共同侵权行为主体这一问题,原审法院并未作出相关判决,存在程序错误、遗漏当事人之嫌。根据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名智宽频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孔向前个人。一审审理过程中,与本案具有重大关系的孔向前一直未到庭,原审法院也未追加其为当事人。 2、一审判决对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相互关系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为,由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涉及侵权内容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而上诉人作为《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赛德雷公司作为上诉人委托的该软件在中国的唯一代理销售商,应对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诉人认为,《MZD网络平台软件》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相互独立的软件。《MZD网络平台软件》是由上诉人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性网络平台软件。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作为一种电影菜单播放软件,其与《MZD网络平台软件》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容的。客观上这两个软件并不存在兼容性,斯普林公司及赛德雷公司并未将这两个软件捆绑下载、捆绑销售。且广东中凯公司在一审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这两个软件具有包容关系,并据此判决斯普林公司和赛德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事实和程序上都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有失公允。上诉人认为,除了电影《功夫无敌》外,被诉侵权的其他四部作品《亮剑》、《天堂的眼睛》、《杀破狼》、《向日葵》都是于2005年公映,发行期已逾三年。影视作品的经济价值具有其自身的发展周期和运动规律,一般而言,作为经济价值考量的标准即其所占的市场份额是随着发行时间的增加而递减的。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牟利的情节。因此,原审法院在本案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等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判决斯普林公司承担赔偿金2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口头答辩称:1、关于IP地址的问题,广东中凯公司在一审庭审前已经经过公证,一审庭审时,斯普林公司也承认了是他经营的。至于为什么发现两个IP地址,斯普林公司是专业经营IP地址的公司,我们认为他们是经过专业手段造成了有两个IP地址的结果,而且我们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该网站主要是播放侵权作品,但本案大量的证据均证明幕后的操作就是斯普林公司,选择谁作为起诉的主体是广东中凯公司的权利。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当庭确认:“我知道”www.5zd.com网站为上诉人的官方网站,对IP地址为202.103.67.243名智宽频网站为上诉人所有的事实也不予否定。同时,上诉人也不否认mzdchina.com网站为自己的官方网站。
二审庭审后,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由湖南省信息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证实的名智VOD网站、我知道网站的相关备案登记资料,该资料记载和表明以下事实:1、名智VOD首页网址:www.mzvod.com,网站域名:mzvod.com,负责人:孔向前,有效证件号码:430102197207250518,网站备案号:湘ICP05004328-12我知道网站首页网址:www.5zd.com,网站域名:5zd.com,负责人:孔向前,有效证件号码:430102197207250518,网站备案号:湘ICP07070845-1,移动手机号码:13517475725,主办单位名称:长沙斯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名称:周海斌、冯国志、鲁忆明、封锦文、罗松波等,主办单位通信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百脑汇1531-1539房。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而不予质证,但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提出的上述问题提供了由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加盖公章的两份查询证据,证据一记载网站名称:绝世江湖,网站首页网址:www.5zd.com,网站域名:5zd.com,负责人姓名:孙非非,网站备案号:辽ICP05008668-1。上诉人对此证据解释:该网站已由孙非非转让给上诉人使用。证据二记载了六个网站即:1我知道主办单位为长沙斯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首页URLwww.5zd.com2希尔药业3猛犬俱乐部4玩家网5名智VOD”6电动车网2至6网站的主办单位均为孔向前,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述三份证据,经本院向湖南省信息管理局市场监管处核实,均是真实合法的,且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赛德雷公司网站上的“MZD系统简介MZD,全称为Management Zero Demand(管理零要求)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性网络平台软件解决方案。MZD适用于金融、教育、医疗、邮政、网吧等行业,尤其在网吧及教育行业,MZD应用广泛。MZD系列历经五代版本的演变和十年市场考验,已经成为市场主流网络平台软件之一,形成了覆盖湖南,辐射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巨大市场影响力,并成功进入海外市场。MZD将网吧娱乐、游戏、影音资源与网吧安全管理、维护、升级业务进行无缝连接。斯普林公司在其www.mzdchina.com网站上也有类似说明。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是否为侵权人;2、赛德雷公司销售的《MZD网络平台软件》是否包含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从而构成侵权;3、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确认,必须由权利人提供权利证明,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网络中以传播方式进行侵权的事实和相关电子证据。而被控侵权人要否认自己的侵权行为,必须提出相反证据和理由。本案确定侵权行为主要证据为公证网络电子证据。公证网络电子证据是指以公证的方式对网络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储存、描绘之后所形成的证据,也包括转化之后的公证书面证据形式,附带光盘的证据形式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利用网络传播涉案五部电影作品的证据主要是由公证部门依法收集和固定的公证书面证据,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东中凯公司提供的由公证部门依职权收集的网络电子公证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一、关于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是否为本案侵权主体的问题。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把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由申请备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一般不经过实质审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其备案编号,确认网站申请人和实际经营人一般由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所提供的资料为准。1、(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证明斯普林公司在其官方网站mzdchina.com的下载中心页面收录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通过运行该软件即直接进入mzvod.com网站,并观看涉案五部侵权电影。2、公证书证明mzvod.com对应的IP地址是202.103.67.243。根据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互联网与增值业务事业部工程维护部出具的证据证明:IP地址为202.103.67.243的申请人和使用人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3、根据斯普林公司对其享有著作权的《MZD网络平台软件》以及该软件中国区总代理赛德雷公司在其网上的介绍,《MZD网络平台软件》是集网吧、有线、影音资源及网吧安全管理、维护、升级业务一体的综合性网络平台软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由于被控侵权软件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直接指向mzvod.com网站,该网站的IP地址直接对应斯普林公司,斯普林公司虽然提供了备案资料以证明名智宽频网站经营者另有其人,但根据互联网备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网络备案资料无须经实质审查,因此,仅是证明经营主体的信息表面证据,不能对抗经过实际操作网站所显示出来的信息以及电信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据。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前述三份证据均属于备案信息,其证明力明显低于由专门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据效力,但上述证据又可以证明以下事实:1我知道www.5zd.com网站,尽管申请人为孔向前,但该网站属于上诉人的官方网站。2、孔向前为长沙斯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网站负责人。3、无论是以孔向前个人名义开办的网站,还是上诉人的官方网站,使用的有效证件号码均相同,移动手机号码亦一致,而且主办单位通讯地址为同一地点。4、长沙斯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投资者也大致相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否认其为名智宽频网站(www.mzdvod.com IP地址202.103.67.243)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及实际经营者。如果还有其他IP地址,还有其他名智宽频网站实际申请人和使用人,根据权利自治原则,被上诉人依法有权选择。所以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因证据缺乏证明力而不能得到支持。原审法院由此认定斯普林公司为www.mzvod.com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赛德雷公司销售的《MZD网络平台软件》是否包含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从而构成侵权的问题。现有证据表明,斯普林公司官方www.mzdchina.com上提供下载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但该软件实际是一个固定指向www.mzvod.com网站的链接,该网站是专门提供在线影音资源的网站,并为斯普林公司所实际经营。《MZD网络平台软件》是斯普林公司开发并享有著作权的系统软件,根据斯普林公司与赛德雷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对《MZD网络平台软件》的介绍,该软件是一个集合网吧、娱乐、游戏、影音资源与网吧安全管理、维护、升级业务进行无缝链接的一体化系统软件,主要适用于网吧、教育行业。结合斯普林公司对《MZD网络平台软件》具备集合影音资源的功能的设计,该平台软件的主要适用对象为网吧、教育行业,具有在线影音资源的需求以及斯普林公司经营在线影音资源网站www.mzdvod.com的目的,《MZD网络平台软件》必然通过集合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以向客户提供www.mzvod.com网站所拥有的影音资源,原审法院认定《MZD网络平台软件》与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具有包含关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于上述两软件关系的认定是出于认定赛德雷公司销售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的需要,而赛德雷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起上诉。因此,上诉人关于《MZD网络平台软件》不包含VOD电影菜单软件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诉人斯普林公司认为,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影视作品的经济价值以其所占的市场份额应随着发行时间的增加而递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及后果等情节酌定赔偿数额是合理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湖南斯普林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湘成
代理审判员:钱丽兰
代理审判员:闫 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李桔红
 
3、湖南法院网与红网联合直播《亮剑》、《杀破狼》等五部影视作品侵权纠纷案二审开庭记录.
 
     湖南法院网与红网联合直播《亮剑》、《杀破狼》等五部影视作品侵权纠纷案二审开庭网络直播记录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湖南法院网与红网联合的庭审在线直播,本次直播将于9:00开始。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湖南高院办公室新闻办向曼琦。 [08:43:37]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08:46:36] 
[主持人]:原告诉称,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内著名的大型音像文化企业,对电视连续剧《亮剑》、电影《杀破狼》、《天堂的眼睛》、《向日葵》、《功夫无敌》等影视作品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多项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经营的网站“名智宽频”(域名:http://www.mzvod.com/)上播放上述影片,并通过两被告生产、经营、代理销售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对外销售牟利。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以及相关权益,并从中非法谋取不当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08:48:38] 
[主持人]:2007年10月27日,原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08年5月6日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亮剑》、《杀破狼》、《天堂的眼睛》、《向日葵》、《功夫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08:52:13] 
[主持人]:因不服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二审开庭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08:53:00] 
[主持人]:本案由我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张湘成、代理审判员钱丽兰、闫伟组成合议庭。 [08:55:30] 
[主持人]:现在法庭已做好准备。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8:59:10] 
[书记员]:
1、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未经许可不准当庭发言、提问;
3、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新闻记者须经审判长许可)
4、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08:59:36]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152条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6号上诉人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首先由上诉方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法庭报告出庭人员的情况?
上诉人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林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志,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贺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权威,该公司部门经理。(一般代理) [09:01:46] 
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卫东,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雷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贺伟,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长]: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及其原审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及其原审被告的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审被告对上诉方及被上诉方的出庭人员有没有异议?
[原审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 [09:03:35] 
[审判长]:经过刚才的法庭核对,各方当事人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1、42条的规定,本庭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张湘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代理审判员钱丽兰、闫伟组成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李桔红出庭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51、52、5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质证,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3、上诉人放弃变更或补充上诉请求和理由的权利;4、被上诉人承认、反驳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权利;5、向证人、鉴定人提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提出说明的权利;6经主审法官准许,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法律文书及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申请补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104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代理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09:04:19]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依照法律规定,本庭二审审理案件主要围绕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原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的内容的,二审期间一般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09:05:53]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简要陈述上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代理人]:上诉请求 1、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7年10月2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著作权侵权纠纷,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诉至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08年5月6日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在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上还存在诸多疑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被诉侵权网站“名智宽频”的实际经营人。上诉人已多次提出,“名智宽频”网站有多个IP地址,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其中一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来认定上诉人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证据指向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对于“名智宽频”网站其他几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是否是本案的共同侵权行为主体这一问题,一审法院并未作出相关判决,存在程序错误、遗漏当事人之嫌。
此外,根据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名智宽频”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孔向前个人。且上诉人获悉,孔向前也是“名智宽频”网站域名http://www.mzvod.com/的申请人。在此案的一审中,作为与本案具有重大关系的孔向前一直未到庭,一审法院也未追加其为当事人。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当事人存在重大遗漏的情形下判定上诉人侵权,违背了程序公正的司法原则。 [09:08:00] 
二、一审判决中对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相互关系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一审判决认为,由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涉及侵权内容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而上诉人作为《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委托的该软件在中国的唯一代理销售商,应对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上诉人认为,《MZD网络平台软件》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相互独立的软件。《MZD网络平台软件》是由上诉人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性网络平台软件。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作为一种电影菜单播放软件,其与《MZD网络平台软件》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容的,客观上这两个软件并不存在兼容性,事实上上诉人及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将这两个软件捆绑下载、捆绑销售。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因此,一审判决中对这两个软件包容关系的认定并据此判定上诉人和长沙赛德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在事实和程序上都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中判定的上诉人的赔偿数额额度过高,有失公允。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上诉人认为,除了电影《功夫无敌》外,被诉侵权的其他四部作品《亮剑》、《天堂的眼睛》、《杀破狼》、《向日葵》都是于2005年公映,发行期已逾或将近三年。影视作品的经济价值具有其自身的发展周期和运动规律。一般而言,作为经济价值考量的标准即其所占的市场份额是随着发行时间的增加而递减的。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的赔偿数额一般为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迄今为止,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有牟利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等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判定上诉人承担相对以往相似案例过高的赔偿金20万元,有失公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程序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09:08:39] 
[审判长]:由被上诉人中凯公司简要陈述答辩意见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宣读答辩状。
被上诉人代理人口头答辩如下:1、关于IP地址的问题,中凯公司在一审庭审前已经经过公证。而且在一审庭审时,斯普林公司也承认了是他们经营的,至于为什么发现二个IP地址,斯普林公司是专业经营IP地址的公司,我们认为他们是经过专业手段造成了有两个IP地址的结果,而且我们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虽然“名智宽频”网站是孔向前个人,“名智宽频”网站主要是播放侵权作品,所以幕后的操作就是斯普林公司,本案大量的证据也指向的是斯普林公司。即使斯普林公司认为孔向前也是侵权主体,但是我们也可以选择真正的幕后操作者斯普林公司起诉,也是我中凯公司的权利。 [09:18:32] 
我们提供了证据中的公证书,就可以充分证明“名智宽频”网站就是斯普林公司经营的。3、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我们主张的侵权期间的经济损失,不仅是2008年的损失。你们侵权的行为跨度了几年。 [09:21:47] 
且我们的五部影片,一直到现在还在播放。也就说明这是能给权利人带来很大盈利的影片。就在一审判决前,四川仅亮剑一部影片就判赔十万元,本案中有五部影片,所以赔偿数额明显过低。 [09:24:32] 
[被上诉人代理人]:补充一下。在我们做公证的时候,他的IP地址只有一个,而且证据也直接指向斯普林。
[审判长]:现在本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有没有新的证据要提交。 [09:26:55]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新的证据。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新的证据。
[审判长:审判长]:请各方当事人拿出一审判决书,对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部分,你们对这一部分事实有没有异议,有何异议。上诉方?
[上诉人代理人]:对一审侵权事实和赔偿数额有异议。
[审判长]:被上诉人?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法庭注意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认为法庭调查的重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1、本案涉嫌侵权网站“名智宽频”的实际经营人是谁?2、“名智宽频”网站有多个IP地址?3、上诉人是不是“名智宽频”网站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4、孔向前申请的“名智宽频”网站域名http://www.mzvod.com与上诉人“名智宽频”网站是否为同一个网站。5、《MZD网络平台软件》与名智VOD电影软件的关系。双方是不是听清楚了,有没有异议?
[上诉人代理人]:听清楚了,提请法庭可以把是否有过销售VOD电影菜单的事实也增加到法庭调查中。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听清楚了,有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由于赛德雷公司没有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关于这个问题你可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发表意见,但不应增加为本案的法庭调查焦点问题。首先由上诉人针对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发表意见,并提供证据。 [09:41:03] 
[被上诉人代理人]:法庭可否允许进行现场演示。
[审判长]:被上诉方对这种方式有没有异议。
[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
(贺伟律师当场演示进入到该网站)
[审判长]:上诉方所要证明的是?
[上诉人代理人]:名智宽频的域名方和经营方都是孔向前个人。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意见有无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对网站的演示过程没有异议,但孔向前个人只是斯普林公司为了实施侵权推到台前的。
[上诉人代理人]:一审中也有四个IP地址,有一个是江苏的,有一个是湖南长沙的,其中一个是我们公司申请的IP地址,这个事实我们是承认的。 [09:49:48] 
所有的侵权地址是由哪个IP地址发出,我们现在无法查清。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在公证的时候只有一个。一审法院到电信公司去查的时候,直接指向斯普林公司。这个网站在我们起诉后就被关闭了。
[被上诉人代理人]:因为本案涉及网络侵权的问题,专业性强,斯普林公司刚好是经营这个网络的公司,在公证的时候只有一个IP地址,在我们起诉后,“名智宽频”网站就关闭了,我猜测是他们自己关闭的。另外,即使一审庭审时演示的时候是有四个IP地址,斯普林公司你也没有证明其他三个IP地址与斯普林公司完全无关。否则你斯普林公司在全国有那么多家分公司,很有可能是你分公司的IP地址。
[上诉人代理人]:我们只认可湖南长沙的IP地址是我们使用的。其他三个IP地址不是我们公司的。孔向前申请的域名,侵权域名是www.mzvod.com.而上诉人的域名是不相同的,不是同一网站也不是同一域名。 [09:51:59] 
[被上诉人代理人]:你们公司的域名是什么?
[上诉人代理人]:www.5zd.com
[被上诉人代理人]:那么www.mzdchina.com是不是你们公司的。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是有好几个网站,斯普林公司也不会承认“名智宽频”网站是他们的网站。
[上诉人代理人]:MZD软件是我们公司注册的软件, [09:54:11] 
[审判长]:关于法庭先前归纳的调查重点五《MZD网络平台软件》与名智VOD电影软件的关系问题,现在细化为这两个软件之间是包容关系还是并列(分别)关系。 [09:57:21] 
[上诉人代理人]:我们提供的是一个管理软件,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来使用,打开VOD软件可以是“名智宽频”,这是根据客户的喜好来的,他可以打开任何自己喜欢的页面。MZD与我们VOD没有什么关系。
[审判长]:被上诉方。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认为上诉人的第二位代理人讲述了这么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无法说明这个问题。上诉人认为客户可以自由设置菜单,那么为什么运行不是运行到CCTV或是TVB,而是设置到“名智宽频”网站。请法庭注意一点,我们向法庭提交的公证书二,有几十页可以说明MZD平台都是斯普林公司的。斯普林公司就是通过“名智宽频”网站推销自己的影音资源、游戏等。 [10:00:08] 
[被上诉人代理人]:补充一下。从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下载一个类似QQ的图标,就可以看电影,在公证书里面作了详细的公证。
[上诉人代理人]:被上诉人对软件的包容性和兼容性仅是对自己有利的理解。MZD是一个技术平台,与“名智宽频”网站没有包容性,下载MZD是需要支付费用的。MZD的介绍平台,链接点可以选择“名智宽频”网站,只要你知道MZD和VOD的域名,我同样可以浏览到你所要的音频。我们代理人陈权威是声像资料、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湖南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人仅有七个。 [10:07:25] 
[被上诉人代理人]:从名智VOD电影菜单下载,绝对不同于GOOGLE等下载,他仅指向“名智宽频”网站,他不是提供链接的一个网站。整个过程我们也都申请了公证的。
[审判长]:陈权威作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可以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技术进行说明。对法庭归纳的五个焦点问题,上诉方已经通过演示,说明清楚了。下面问被上诉方还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上诉方。 [10:17:35]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想问的是,我们提供的证据的207页是不是斯普林公司发布的。
[上诉人代理人]:是我们收集的。 [10:18:59] 
[被上诉人代理人]:在我们提供的证据的201页文字部分的第二段,204页,请问斯普林公司的代理人,你们所称的影音资源是从何而来的。
[上诉人代理人]:我的客户有很多游戏资源,影音资源,我们提供一个管理这些资源的平台。网吧有很多游戏和影频,我们就是制作管理资源的软件平台。 [10:21:02] 
[上诉人代理人]:我们是提供的管理软件,至于管理的资源是由客户提供。 [10:22:58] 
[被上诉人代理人]:斯普林公司MZD平台软件,在这个软件中,哪一块是可以玩游戏、哪一块可以看电影由斯普林公司制作。斯普林公司可以从中拿到MZD平台软件的利益,也就说明了“名智宽频”网站的背后的经营者就是斯普林公司。 [10:24:45] 
[上诉人代理人]:针对MZD平台软件到底是一个怎样的软件,请法庭同意我们进行现场演示。先说明一下,被上诉人所称的“名智宽频”网站不是我们斯普林公司的,也不是我们公司开发的。MZD软件平台链接是可以通过设置链接到任何的网站。 [10:26:10] 
[审判长]:由于该演示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性,所以不需要演示。针对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双方还有没有新的意见要发表。
[被上诉人代理人]:名智九九是你们经营的吗?
[上诉人代理人]:是的。
[被上诉人代理人]:问我们提供的证据卷的200页,在天是你们公司经营的吗?
[上诉人代理人]:这些都是我们的客户。 [10:31:11] 
[审判长]:上诉方还有没有要说明的。
[上诉人代理人]:如果在信息产业部IP地址的信息系统,任何网站都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来登记注册的话,那么是不是这个系统本身就没有作用。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认为不能仅通过备案的人的名字来认定具体操作人就是登记人。 [10:33:54] 
[上诉人代理人]:你们做公证时有没有电脑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场。
[被上诉人代理人]:我们通过宁乡公证处所作的公证书是公正的,真实的。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调查重点已充分发表了意见。现在宣布休庭十分钟。 [10:38:22] 
[主持人]:合议庭审判人员退庭,就有关问题进行合议,请网友们稍候,庭审将继续公开进行。 [10:40:36] 
[审判长]:对今天法庭调查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合议庭进行了评议,现对法庭调查小结如下,一.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和一审庭审已经确认的事实,合议庭予以确认。二.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到的相关技术问题,合议庭在认为必要时将就相关技术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专家咨询,有关事实将综合认定。
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通过法庭调查,本庭注意到原审法院确认的争议焦点:1、原告是否对诉称的五部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2、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出具的(2007)宁证字第232号、554号公证书是否真实合法;3、被告斯普林公司是滞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被告斯普林公司和赛德雷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应承担民事责任;4、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及赔偿数额的计算。上诉人对原审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一、二没有异议,上诉中也没有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二审上诉人主要是针对一审确定的争议焦点三和四提出了上诉,本庭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将本案辩论的焦点问题确定为以下几点:1、如何理解和看待“名智宽频”网站有多个IP地址的问题。2、IP地址与申请、使用和实际经营人的关系。3、《MZD网络平台软件》和VOD电影菜单软件之间的关系。4、上诉人与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销售行为的性质。5、本案是否应当选择法定赔偿的方法。
各方当事人对本庭总结的辩论焦点问题是否有异议,有何异议? [10:55:15] 
[上诉人代理人]:可否把制作和销售名智VID电脑软件的问题增加为焦点问题。
[审判长]:这个问题在法庭调查中已经说明了,由于赛德雷公司没有提出上诉,所以在二审庭审中本庭将不予审查。
[审判长]:被上诉人对法庭确认的辩论焦点有没有异议?
[被上诉人代理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下面由上诉人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10:56:10] 
[上诉人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下面我代表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如下,一、一审判决在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上还存在诸多疑点。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上诉人斯普林公司为被诉侵权网站“名智宽频”的实际经营人。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侵权行为主体的认定上还存在诸多疑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上诉人已多次提出,“名智宽频”网站有多个IP地址。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已当庭测试查证,运用相同的方法在被上诉人及法院认可的两台计算机上对名智宽频网站可以PING出四个不同的IP:60.28.222.107(天津市)、202.103.67.243(湖南省长沙市)、58.221.254.26(江苏省南通市)、222.184.236.51(江苏省南通市)。其中只有一个IP地址(202.103.67.243)属于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所有。但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相关网络侵权数据是从斯普林公司申请使用的IP地址(202.103.67.243)输出。且在上诉人关闭此IP号段后,名智宽频网站仍能正常运行。因此,一审判决仅以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其中一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来认定其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该认定所依据的证据指向并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一审判决认为,只要有一个IP地址指向这个网站,这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就是这个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据此而论,“名智宽频”网站其他几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也应被追加为共同被告,作为本案的共同侵权行为主体。但一审法院并未对此做出作出相关判决,存在程序错误、遗漏当事人之嫌。
其次,一审判决中提及的湖南省宁乡县公证处(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的附件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页的内容仅仅能证明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上提供下载具有指向名智宽频网站链接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而无法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述可以证明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开办和经营者。
此外,代理人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多次提出,根据信息产业部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名智宽频”网站的主办单位是孔向前个人。且上诉人获悉,孔向前也是“名智宽频”网站域名http://www.mzvod.com/的申请人。在本案的一审诉讼过程中,作为与本案具有重大关系的孔向前一直未到庭,一审法院也未追加其为当事人。
因此,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当事人存在重大遗漏、证据不具有关联性的情形下判定上诉人侵权,有失公允。
二、一审判决中对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相互关系的认定与事实不符。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涉及侵权内容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而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赛德雷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中国区唯一总代理,故应对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侵权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代理人在一审的诉讼过程中就已提出,《MZD网络平台软件》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相互独立的软件。《MZD网络平台软件》是由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性网络平台软件解决方案,其著作权归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所有。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作为一种电影媒体播放软件,是由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网站的用户自行上传并免费提供下载,其与《MZD网络平台软件》是相互独立、互不相容的,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并非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开发者和所有者。赛德雷公司作为《MZD网络平台软件》的中国区唯一总代理,也未将其与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进行捆绑销售。且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并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更未证明上诉人和赛德雷公司将这两个软件进行捆绑销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这两个软件的包容关系并以此来判定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三、“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中的链接直接指向名智宽频网站从而导致侵权,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之后提出了一个新的构成侵权行为的事由,即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提供下载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在点击运行时可以直接链接到名智宽频网站,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上诉人没有在一审庭审前提出该事由,剥夺了上诉人对此进行举证的权利。尽管一审判决书中对被上诉人的这项诉讼事由并未提及,本代理人在此也有必要一并加以阐述。
首先,“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本身并未构成侵权,只是用户下载完毕后点击运行该软件时出现了直接指向名智宽频网站的链接。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中供用户下载的软件并非全部是由斯普林公司自己开发,许多软件都是由用户通过网站上传通道自行上传、共享,“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即属于此列。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并未通过提供上传和下载软件通道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作为所有者和实际管理者,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对于其公司网站的下载中心中供用户下载的软件负有审查的注意义务。经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审查,“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本身是一个合法软件,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尽管“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中存在一个直接指向名智宽频网站的链接,但由于网站特别是视频网站具有动态性,内容在不断更新,而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和赛德雷公司并非名智宽频网站的主办、经营者,对于该网站的内容及其合法性不具有预见性、识别性,无法进行监督和控制,更不可能做到实时监控。该网站从何时开始侵犯被上诉人所诉称的对于《亮剑》、《天堂的眼睛》等五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和赛德雷公司无法知悉,被上诉人对此也没有提出相关证据,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被上诉人以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
其次,被上诉人在发现“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链接到被诉侵权网站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对于“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中的链接直接指向名智宽频网站从而导致侵权并不知情,不具有侵犯被上诉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故意,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不是由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开发的,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也并非下载“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唯一网站。虽然迄今为止我们仍然无法知悉该软件的实际开发者,但从该软件建立的链接指向的唯一性可以推定名智宽频网站的主办、经营者是该软件的开发者。“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除了在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上可以下载外,其他的多个网站也提供相关下载。此外,点击运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链接到名智宽频网站也不是进入该网站的唯一途径。若仅以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网站免费提供下载该软件而认为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有无限扩大上诉人的责任之嫌。
四、一审判决中判定的上诉人的赔偿数额额度过高,有失公允。
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连带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本代理人认为,除了电影《功夫无敌》外,被诉侵权的其他四部作品《亮剑》、《天堂的眼睛》、《杀破狼》、《向日葵》都是于2005年公映,发行期已逾或将近三年。影视作品的市场价值和经济价值具有其自身的发展周期和运动规律。一般而言,其所占的市场份额随着发行时间的增长而递减。而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的赔偿数额一般为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虽然上诉人斯普林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赛德雷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中国区唯一总代理,但由于《MZD网络平台软件》与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软件,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和赛德雷公司并没有实施销售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行为,更谈不上以此牟利。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本案的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等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判定上诉人承担相对以往相似案例过高的赔偿金20万元,有失公允。
五、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有恶意诉讼之嫌。
作为合法权利受侵害一方,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无可厚非,理应支持。但如果将此作为一种业务委托给律师事务所,授权律师以风险代理、获取提成的方式通过司法途径来获取经济利益,无疑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损害法律的尊严,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据代理人知悉,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曾多次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过类似的诉讼。结合本案,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证据不足、存在明显漏洞的情况下,仍然将上诉人诉诸法院,并提出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其起诉的商业目的远大于维权目的。
此外,在本案的一审诉讼过程中,涉及侵权的名智宽频网站突然被关闭。从表面上看,该网站的关闭是本案诉讼程序的启动所导致的,上诉人似乎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实际上,若在本案侵权事实已锁定的情况下,该网站的关闭与否并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多少。停止侵权是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在生效判决作出前关闭该网站也不合常理。且仔细考量,支持上诉人上诉观点的举证行为必须建立在该网站正常运行的基础之上。由于被上诉人在本案一审庭审后变更起诉事由、提出新的代理意见,而该网站突然被关闭,给上诉人的举证造成了障碍,使得上诉人的举证权利受到损害,并在一审讼诉进程中起到了对上诉人不利的引导作用。因此,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该网站的关闭与被上诉人的诉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存在程序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10:57:25] 
[审判长]:请被上诉人中凯公司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一审我们申请公证时,名智宽频网站的IP地址只有一个,而且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承认侵权网址就是他人申请登记的网址。但是在一审庭审时为什么出现了四个,所以我们相信这个地址肯定是斯普林公司通过专业技术开设的。而且斯普林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三个地址与其无关。经过公证书公证的网站指向的就是斯普林公司,那么斯普林公司就是侵权主体。名智VOD电影菜单是出现在MZDCHINA网站上的。
下面发表代理意见如下,经过本案一审,2007年12月26日的庭审,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本案的两个上诉人是否适格?“名智宽频”网站是否为两上诉人经营?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第二、被上诉人中凯公司是否对诉称的五部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在庭审过程中,两上诉人的代理人承认了以下事实:1、IP为202.103.67.143是上诉人斯普林公司使用的IP地址之一;2、www.mzdchina.com是斯普林公司的网站;3、www.5zd.com是斯普林公司的网站;4、赛德雷公司负责MZD软件的销售;5、MZD软件的销售对象是网吧、学校、医院等。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案的上诉人是否适格?“名智宽频”网站是否为上诉人经营?上诉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一、“名智宽频”网站在线播放《亮剑》、《杀破狼》、《功夫无敌》、《天堂的眼睛》、《向日葵》等五部影视作品,构成了侵权事实。
关于这个问题,由被上诉人举证的证据27《(2007)宁证字第232号公证书》的内容已经证明,名智宽频网站可以非常清晰、完整地观看以上几部影片。而上诉人至今不能提供其播放作品的权利来源,因此,名智宽频网站播放涉诉作品的事实非常清楚,在此,我们就不赘述了。
二、“名智宽频”网站是斯普林公司经营。由斯普林公司开发、经营,由赛德雷公司销售的MZD平台软件中包含名智VOD电影菜单的软件,此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即“名智宽频”网站。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以下事实可以证明:
1、被上诉人经申请法庭进行调查取证,取得省电信局出具的关于IP地址为202.103.67.143的申请人及使用人是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书面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斯普林公司也承认了该IP地址是其公司使用的IP地址之一。被上诉人的证据28《(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已经证明202.103.67.143的IP正是“名智宽频”网站(www.mzdvod.com)的IP地址(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194-198页)。
IP地址是由一窜数字组成的互联网协议编码,特定网站的服务器、域名、IP地址一一对应。本案中,域名为www.mzdvod.com 网站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为202.103.67.143,而这个IP地址由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申请,由中国电信公司分配给斯普林公司使用。因此,应当认定该网站的实际经营和所有人为上诉人斯普林公司。
至于斯普林公司诉讼代理人在庭上指出域名为www.mzdvod.com 网站的IP地址有好几个,借以此试图推翻202.103.67.143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IP地址的意图是不能成立的。从技术上说,一个网站尤其是大型的网站可以有一台以上的服务器支持运行。一台服务器可有几个网络适配器(即网卡),每个网络适配器的IP地址可能不同,但它们全都指向相同的网站,只要有一个IP地址指向这个网站,这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就是这个网站的实际经营人。202.103.67.143这个IP指向的唯一对象就是域名为www.mzdvod.com的“名智宽频”网站,因此,202.103.67.143的申请使用人是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就能证明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
至于斯普林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是湘ICP备05004328号,其登记人是孔向前而不是斯普林公司并以此试图驳回被上诉人诉称的理由也是无法成立的。这恰恰反映了斯普林公司经营“名智宽频”网站由于涉及大量侵权行为、而将一公民傀儡推出台面,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不法心态。一来该网站的IP地址扯去了登记人这块“遮羞布”,使得真正的经营人“浮出水面”;二来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卷第240页也充分暴露了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湘ICP备05004328号实际上是属于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可以被斯普林公司随意拿来用于任意的网页说明上;三来,我们尚有大量的证据及事实来说明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赛德雷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2、由斯普林公司开发、经营、享有著作权的MZD网络平台软件,由赛德雷公司销售。该软件包含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作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产品的组成部分出售给客户,而点击运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即运行到了名智宽频网站。名智VOD电影菜单和名智宽频网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经营者都是斯普林公司。由于赛德雷公司销售的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包含了可以播放观看侵权作品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因此和斯普林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①斯普林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这不仅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能加以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卷第202页、第203页也能证明。而赛德雷公司代理销售MZD网络平台软件的事实不仅在斯普林公司的网站www.mzdchina.com和赛德雷公司的网站均有写明,并且已被赛德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承认了。可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0、201页,在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上写明“《MZD网络平台软件》著作权归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长沙赛德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国区唯一总代理”以及赛德雷公司网站www.seleader.com 的“MZD系统简介”。
②关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的内容以及该软件为两上诉人带来的盈利状况有如下证据说明:
首先,通过斯普林公司网站首页的“产品中心”和“下载中心”可以直接看到MZD平台软件包含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点击下载“名智VOD电影菜单”,并运行该图标则直接进入了“名智宽频”网站,并可再次观看涉诉影片。(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7页-221页)这可证明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通过经营包含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MZD平台软件进行盈利,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恰恰就是名智宽频网站,播放了涉诉的五部影视作品。
其次,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1页赛德雷公司网站上的“MZD系统简介”上是这样介绍“MZD系统”的:“MZD,全称为Management Zero Demand(管理零要求)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性网络平台软件解决方案。MZD适用于金融、教育、医疗、邮政、网吧等行业,尤其在网吧及教育行业,MZD应用广泛。…MZD系列历经五代版本的演变和十年市场考验,已经成为市场主流网络平台软件之一,形成了覆盖湖南,辐射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巨大市场影响力,并成功进入海外市场。…MZD将网吧娱乐、游戏、影音资源与网吧安全管理、维护、升级业务进行无缝连接,…”斯普林公司网站www.mzdchina.com也有类似说明(参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4页)
以上赛德雷公司及斯普林公司的关于MZD软件的说明也充分证明了MZD软件包含了影音资源这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再次,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44页已经证明斯普林公司的年营业额是3000万-5000万元/年。
最后,随时打开斯普林公司的网站www.mzdchina.com,点击首页的“成功案例”图标,就可以看到80多家购买了MZD平台软件的典型客户,其中,50多家是拥有电脑超过200多台的大型网吧。
综上,斯普林公司是MZD平台软件的开发、经营者,赛德雷公司是MZD平台软件的唯一经销商,MZD平台软件包含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非法播放影片,则斯普林公司与赛德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3、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第2份证据已经证明www.5zd.com是斯普林公司经营主办的网站之一。而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8《公证书》中第九步操作程序已经说明:在下载并运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同时,电脑自动弹出:http://www.5zd.com/首页,点击该首页“电影”图标就可以直接进入名智宽频网站(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189页第9行起、第222页-第224页)。由此又可间接证明,名智宽频网站是斯普林公司实际经营。
4、名智宽频网站上公布的客服QQ21730867就是斯普林公司的员工的QQ,并在行使工作职务时使用(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190页第十二步骤、第239页、第242页)。并且,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与该QQ进行聊天,聊天记录中,该QQ也承认其是斯普林公司。由此也可间接证明,名智宽频网站是斯普林公司实际经营。
5、斯普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是湘ICP备05004328号。在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40页是“MZD BT种子发布站”,该页面的最下方写明:“Copyright 2007-2009 bt.mzd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5004328号”。Mzdchina.com是斯普林公司的网站,在斯普林公司网站的页面底部堂而皇之地标上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可见,斯普林公司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可以随意拿来使用该备案号。这也是证据之一。
6、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41页是有关斯普林公司曾经的员工殷倚天的资料,上面写明:“2005年7月至2006年8月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http://www.5zd.com/)期间任网站程序员一职,主要负责http://www.mzdchina.com/ 斯普林公司站 http://www.mzvod.com/ 名智宽频 2个站后台程序开发,维护。”这也可证明斯普林公司至少拥有、经营以下三个网站:5zd.com、mzvod.com、mzdchina.com。
7、已在长沙市中院审理终结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斯普利公司、赛德雷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与本案案情类似。如果斯普利公司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也就不会与网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撤诉。
以上7个方面,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入手,充分证明了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同时,斯普林公司开发、经营、赛德雷公司销售的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通过向客户提供影音资源服务为主要内容之一来推销其MZD软件,以实现斯普利公司、赛德雷公司共同盈利的目的,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中凯公司是否对诉称的五部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在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卷的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已经充分说明了被上诉人是电视剧《亮剑》、电影《杀破狼》、《功夫无敌》、《向日葵》、《天堂的眼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依法享有诉称权利。并且被上诉人均能向法庭提交版权合作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权利文件的原件,在此就不赘述。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被上诉人诉称的50万元赔偿额以及2万元合理费用的问题。
众所周知,网吧的消费项目主要包括两大项目:玩游戏和看电影、电视剧,相比之下,普通的浏览网页和聊天并非网吧消费的主要项目。在比较高档的网吧,电脑的配置很高,这样才能承载很多流行的网络游戏,并且游戏中的团队玩家也往往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起来便于呼应,这也就促成爱好游戏的玩家成为网吧的一大消费群体。另一群重要的消费群体就是喜爱上网吧看电影、看电视剧、动漫的人。因为网吧与所谓的“电影网站”(即播放电影的网站)往往签署协议,电影网站能向网吧提供大量的、最新的影片、电视剧,而且播放速度非常流畅、比较清晰,消费者不需通过去电影院、买碟、看电视就能随心所欲地点击观看大量的、最新的影片,这就是网吧吸引顾客的重要手段之一。电影网站则通过向网吧收费,网吧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最终实现电影网站的盈利。毫无疑问,名智宽频网站就属于这样的电影网站。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电影网站的是,名智宽频网站的经营者斯普林公司不仅通过名智宽频网站盈利,还通过其开发研制的包括综合服务功能的MZD平台软件向网吧推销,如果网吧一旦使用MZD平台软件,则必然通过名智VOD电影菜单也就是名智宽频网站来观看电影、电视剧、动漫等。
可以说,MZD平台软件如果不能包含观看影音资源部分,则MZD平台软件不可能作为一个综合平台软件向全国乃至海外的网吧推销,不能观看电影、电视剧的网吧也必然会丧失掉至少一半以上的客户;正因为有了提供影音资源的部分,MZD平台软件才得以走向全世界,斯普林才能实现年销售额3000万-5000万的业绩。请不要忘了,通过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以及赛德雷公司的网站就能知道这两家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以及对MZD平台软件的极其依赖性。毫无疑问,MZD平台软件是斯普林公司最重要的经营产品,恐怕也是赛德雷公司唯一的销售产品。
根据我们在省电信局的了解,斯普林公司的MZD平台软件至少销往全国乃至海外8000多家网吧,在其公司主页的“成功案例”页面至少列举了60家以上的大型网吧,也即MZD平台软件的客户。无论点击哪家网吧的资料,都可看到这些网吧都是规模至少在250台电脑以上的大型网吧,更多的达到300多台、400多台电脑。如果按照一台电脑使用MZD平台软件每月须缴纳给两上诉人公司12元的话,一家拥有250台电脑的网吧一年缴纳的费用就达将近4万元,仅仅是斯普林公司列举的“案例”的60多家网吧,一年的盈利就达300万元以上,8000多家网吧(当然也包括中等规模)的盈利是惊人的,这也与其企业说明中的年销售额3000万-5000万元相吻合。
可悲的是,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在盈利的同时,牺牲的却是他人的巨大利益。在网站上随心所欲、流畅地观看电影、电视剧,就意味着几十元一张的电影票、几十元一张的正版光碟的客源流失。斯普林公司作为名智宽频网站及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未经影片的著作权人授权,非法播放影片,在自己趁机盈利同时,严重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被上诉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五部影片均属投资巨大、制作精良、内地、港台一线演员担当主演的影片。其中,电视连续剧《亮剑》更是荣获全国“五个一”工程特等奖、“飞天奖”一等奖等奖项,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声誉。因此,被上诉人就电视连续剧《亮剑》向两上诉人提出20万元的索赔,其他四部电影合计30万,平均每部索赔75000元。我们认为,针对两上诉人盈利巨大、规模遍及全国乃至海外、垄断湖南市场的情况,结合被上诉人享有权利的五部作品的投资、卖座情况,提出50万元的赔偿额属于合理、合法、有据。至于合理费用2万元,还没有包括公证费用,也是严格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收取,事实上,为制止侵权付出的合理费用远不止这个数目。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遭受损失巨大,结合种种情况,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情理法兼具,尤其在侵害著作权行为泛滥的今天,在国家强烈提倡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中国社会,遏制非法侵害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正常有序的文化市场,激发作者的原创精神,恳请人民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诉请! [11:30:37] 
[审判长]:法庭已经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第一轮辩论意见。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要补充。
[上诉人代理人]:有,根据被上诉人发表的代理意见再进一步说明一下,IP地址是网络的专业名词,也就是服务器的所在地。使用者必须建立一个网站,然后通过IP地址来打开。一个合法的网站,信息和操作都是合法的,就应该只有一个网站,至于名智网站为什么出现多个IP地址,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你们在公证时没有专业人员在场,只是通过简单的拼写,那么只要通过重新启动就能出现很多个IP地址,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只要有一个IP地址指向了斯普林公司,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话,那么其他几个IP地址也指向了不同的公司,那又应该如何来认定。软件本身只有1.21兆,五部作品不可以容于这么小的容量平台上。因此,我们认为被上诉人认为我们侵权的说理都只是推测,没有提供任何一份证据可以直接来证明。 [11:42:46] 
[审判长]:被上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要发表?
[被上诉人代理人]:关于IP地址的问题,我认为在同一个时间点,点开一个IP地址只可能出现一个网站。斯普林公司如果是名智宽频网站的经营者,他可以随时更改IP地址。而且斯普林公司无法说明四个IP地址中,其他三个IP地址与他无关的证据。 [11:48:56]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最后陈述。
[上诉人代理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代理人]: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1:50:02]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8条、第128条的规定,现在由本庭主持调解。现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11:50:53] 
[上诉人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被上诉人代理人]: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调解,法庭将不再主持调解。如果双方有调解意见可及时与法庭联系。调解不成,本院将根据本案已经确认的事实、诉讼请求、双方责任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定期宣判。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当事人在休庭后核对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无误的,在笔录上签名。现在宣布休庭。 [11:55:17] 
[主持人]: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1:56:26] 
[主持人]: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1:57:10]
 
4、二审代理意见(李理律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李理、赵卫东律师接受本案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的委托,就其与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林公司)、长沙赛德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雷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以供法庭参考。
经过2008年815的庭审,合议庭总结的辩论焦点为以下几个问题:1IP地址与申请人、使用人、实际经营者的关系;2、“名智宽频”网站多个IP地址问题;3、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数额的问题。
下面我将以上三个问题揉入至以下两点来阐述。第一、关于侵权网站“名智宽频”网站(域名:mzvod.com)是否由斯普林公司实际经营的问题。第二、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数额的问题。
在一审、二审的庭审过程中,两上诉人的代理人承认了以下事实:1、IP202.103.67.143是上诉人斯普林公司使用的IP地址之一;2mzdchina.com      是斯普林公司为宣传推广MZD平台软件的网站;35zd.com是斯普林公司的官方网站4、“名智久久”网站是斯普林公司开办的网站;5、赛德雷公司负责MZD软件的销售;6、MZD软件的销售对象是网吧、学校、医院等。
第一个焦点,关于侵权网站“名智宽频”网站(域名:mzvod.com)是否由斯普林公司实际经营的问题。
在本案中,我们提交了大量的系统的证据(其中包括多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足以充分证明斯普林公司是侵权网站“名智宽频”网站(域名:mzvod.com)的实际经营人。以下对我们提交的证据逐一进行分析。
一、IP地址的问题。
被上诉人经申请法庭进行调查取证,取得省电信局出具的关于IP地址为202.103.67.143的申请人及使用人是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的书面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斯普林公司也承认了该IP地址是其公司使用的IP地址之一。被上诉人的证据28《(2007)宁证字第554号公证书》已经证明202.103.67.143IP正是“名智宽频”网站(mzvod.com)的IP地址(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194-198页)。
在一般情况下,IP地址是由一窜数字组成的互联网协议编码,特定网站的服务器、域名、IP地址一一对应。本案中,域名为mzvod.com 的网站服务器对应的IP地址为202.103.67.143,而这个IP地址由上诉人斯普林公司申请,由中国电信公司分配给斯普林公司使用。因此,应当认定该网站的实际经营和所有人为上诉人斯普林公司。
至于斯普林公司诉讼代理人在庭上指出域名为mzvod.com 网站的IP地址有好几个,借以此试图推翻202.103.67.143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IP地址的意图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从技术上说,一个网站尤其是大型的网站可以有一台以上的服务器支持运行。一台服务器可有几个网络适配器(即网卡),每个网络适配器的IP地址可能不同,但它们全都指向相同的网站,只要有一个IP地址指向这个网站,这个IP地址的申请使用人就是这个网站的实际经营人。202.103.67.143这个IP指向的唯一对象就是域名为mzvod.com的“名智宽频”网站,因此,202.103.67.143的申请使用人是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就能证明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
其次,IT技术本身很复杂,也有极大的隐蔽性、技巧性。上诉人斯普林公司在湖南省电信局申请了多个IP地址,他们经营的网站有多个,即使不算上“名智宽频”网站,也有如下至少三个网站是斯普林公司开办、经营的:www.mzdchina.com(斯普利公司为宣传、推销MZD平台软件的官方网站)、www.5zd.com(斯普林公司的官方网站)、www.mz99.com(“名智久久”网站)等。每个网站的后台必须有至少一个以上的IP地址。斯普林公司作为这些IP地址的申请人与使用人,其完全有权改变支持“名智宽频”网站的IP地址,这对于斯普林公司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更何况,迄今为止,斯普林公司都不能说明出现的另三个IP地址与斯普利公司无关。斯普林公司在全国有多个分公司、在湖南之外的地区申请IP地址也是极其正常的事情。如果斯普林公司将“名智宽频”网站的IP地址改变设置为其它仍由该公司使用的IP地址,又有何不可呢?即使另三个IP地址不是斯普林公司申请使用的地址,也可能是斯普林公司成为被告之后将“名智宽频”网站背后的IP地址更改了。我们认为,无论“名智宽频”网站现在的IP地址是什么、由哪个法人、自然人申请、使用都与本案无关,关键的是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名智宽频”网站的IP地址是由斯普林公司申请、使用即可,就能证明斯普林公司是当时的侵权网站实际经营者!
二、由斯普林公司开发、经营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运行即“名智宽频”网站。因此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经营人。
由斯普林公司开发、经营、享有著作权的MZD网络平台软件,由赛德雷公司销售。该软件包含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作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产品的组成部分出售给客户,而点击运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即运行到了“名智宽频”网站。名智VOD电影菜单和“名智宽频”网站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其经营者都是斯普林公司。由于赛德雷公司销售的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包含了可以播放观看侵权作品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因此和斯普林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斯普林公司是MZD网络平台软件的著作权人,这不仅在上诉人提供的证据3能加以证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卷第202页、第203页也能证明。而赛德雷公司代理销售MZD网络平台软件的事实不仅在斯普林公司的网站mzdchina.com和赛德雷公司的网站均有写明,并且已被赛德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承认了。可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0、201页,在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上写明“《MZD网络平台软件》著作权归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长沙赛德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MZD网络平台软件》中国区唯一总代理”以及赛德雷公司网站seleader.com 的“MZD系统简介”。
其次,通过斯普林公司网站首页的“产品中心”和“下载中心”可以直接看到MZD平台软件包含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点击下载“名智VOD电影菜单”,并运行该图标则直接进入了“名智宽频”网站,并可再次观看涉诉影片(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7页-221页)。
斯普林公司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也由客户上传至mzdchina.com网站,与斯普林公司无关。这样的辩称是毫无说服力的。mzdchina.com网站是斯普林公司为推销、宣传MZD平台软件的官方网站(上诉人第二代理人已经在庭上承认),该网站首页的“下载中心”板块是其自身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岂能由客户擅自上传?“下载中心”的其它十几项下载软件都是斯普林公司开发的,这些软件都冠上MZD的名称,如:MZDLIVE 系统IE记录QQ聊天记录保存工具、MZDBT自动更新下载平台等。因此,作为MZD平台软件官方网站提供下载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与其它软件一样,都是斯普利公司开发的。
斯普林公司的代理人辩称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仅提供了一个链接。显然,这是站不住脚的。下载该软件后点击运行至“名智宽频”网站,中间没有任何一个链接图标,也没有任何一个中间程序,该软件直接指向“名智宽频”网站,从mzdchina.com网站的内容以及点击运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内容来判断,mzdchina.com提供的是内容,而不是链接服务。
再次,从两者的名称也可看出两者之间非常密切的联系。两者皆用了“名智”这一名称,这本身就说明了斯普利公司与“名智宽频”网站的关系。在我们从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调取的证据也能显示,mzvod.com网站等级的网站名称为“名智VOD”,这个名称恰好与“名智VOD”电影菜单名称完全相符。如果斯普林公司与名智VOD网站(即名智宽频网站)没有关系,为什么要将名智宽频网站下载软件置于其推广MZD软件的下载中心页面,并且其余下载软件完全是斯普林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下载软件。
最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卷第226页是赛德雷公司的官方网站seleader.com,其软件下载中页包含了MZDVOD电影菜单。该软件下载点击运行同样也是直接指向“名智宽频”网站。由此可见,名智VOD电影菜单和MZDVOD电影菜单本就是同一软件。“名智”即“MZD”的中文谐音。“名智宽频”名称与“MZD平台软件”也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综上,斯普林公司是MZD平台软件的开发、经营者,赛德雷公司是MZD平台软件的唯一经销商,MZD平台软件包含的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非法播放影片,则斯普林公司与赛德雷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根据我们从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调取的证据,5zd.com 网站(斯普林公司官方网站)的登记负责人是孔向前,其人正是“名智宽频”网站(mzvod.com)的登记负责人。
5zd.com网站已由斯普林公司的第二代理人陈权威在一审、二审庭上数次承认是斯普林公司的官方网站。根据我们在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调查得知,该网站的登记负责人名叫孔向前,其身份证号为:430102197207250518。此人正是争议网站“名智宽频”网站(mzvod.com)的登记负责人(身份证号码一致)。在一审、二审庭审过程中,斯普林公司代理人一直以“名智宽频”网站的登记人是孔向前而不是斯普林公司而试图分辩斯普林公司与“名智宽频”网站无关。
然而在铁证面前,斯普林公司的强辩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名智宽频”果真如斯普林公司所言与其无关,那为什么该网站与斯普林公司官方网站的登记负责人都是同一个人孔向前呢?这足以证明斯普林公司在庭上撒谎,是对客观事实无力的否认。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完全可以得出斯普林公司即“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这一唯一的结论。
至于为什么斯普林公司对于自己经营的网站不用自己的名字而用一个自然人的名字进行登记。这个理由是不言自明的:这恰恰反映了斯普林公司经营“名智宽频”网站由于涉及大量侵权行为、而将一公民傀儡推出台面,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不法心态。因此,即使孔向前也是侵权主体之一,但作为原告,有权选择包括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孔向前在内的多个侵权主体中的一个或两个作为被告起诉,这是原告的诉权,被告无权干涉。
四、从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5zd.com网站以及“名智宽频”网站之间极其密切的联系证明斯普林公司与“名智宽频”网站的联系。
庭审查明,www.5zd.com是斯普林公司经营主办的网站之一。而在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8《公证书》中第九步操作程序已经说明:在下载并运行“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同时,电脑自动弹出:http://www.5zd.com/首页,点击该首页“电影”图标就可以直接进入“名智宽频”网站(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189页第9行起、第222-第224页)。由此又可证明,名智宽频网站是斯普林公司实际经营。
五、“名智宽频”网站上公布的客服QQ号的证明。
“名智宽频”网站上公布的客服QQ21730867就是斯普林公司的员工的QQ,并在行使工作职务时使用(详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190页第十二步骤、第239页、第242页)。并且,我们代理人与该QQ进行聊天,聊天记录中,该QQ也承认其是斯普林公司。由此也可证明,名智宽频网站是斯普林公司实际经营。至于斯普林公司代理人辩称侵权网站可能将他人QQ号公布在其上。乍听似乎有理,可认真一分析,“名智宽频”网站作为营利性质网站,其提供的客户服务联系方式怎么可能是一个与其毫不相关的人的QQ?如果真是这样,那该网站的客户一旦找上该客户QQ,不就马上发现“名智宽频”网站完全是个欺诈性网站,这对于该网站又有何好处?也严重违背了一个网站盈利、发展的初衷。因此,斯普林公司代理人的这种逻辑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六、从“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可证明其与斯普林公司的联系。
斯普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庭上陈述“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是湘ICP备05004328号,在该网站的首页下方的备案号确实也是该号。在我们提交的证据卷第240页是“MZD BT种子发布站”,该页面的最下方写明:“Copyright 2007-2009 bt.mzd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5004328号”。mzdchina.com是斯普林公司的网站,在斯普林公司网站的页面底部堂而皇之地标上“名智宽频”网站的备案号,可见,斯普林公司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人,可以随意拿来使用该备案号。这也是证据之一。
七、斯普林公司已离职的员工的证据。
我们的证据卷第241页是有关斯普林公司曾经的员工殷倚天的资料,上面写明:“20057月至20068月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http://www.5zd.com/)期间任网站程序员一职,主要负责http://www.mzdchina.com/ 斯普林公司站 http://www.mzvod.com/ 名智宽频 2个站后台程序开发,维护。”这也可证明斯普林公司至少拥有、经营以下三个网站:5zd.commzvod.com、mzdchina.com。
八、已审结的斯普林公司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案也可证明斯普林公司是侵权网站的经营人。
已在长沙市中院审理终结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诉斯普利公司、赛德雷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与本案案情类似。该案原告网尚公司提交的民事撤诉申请书里明确写道:“因上述三单位与申请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这才申请撤诉。在长沙市中院的《(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132号民事裁定书》里在查明撤诉申请后准许撤诉。如果斯普利公司不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也就不会与网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撤诉(见我们提交证据第248-250页)。
以上八个方面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斯普林公司是“名智宽频”网站的实际经营者,同时,斯普林公司开发、经营、赛德雷公司销售的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了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通过向客户提供影音资源服务为主要内容之一来推销其MZD软件,以实现斯普利公司、赛德雷公司共同盈利的目的,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第二个焦点,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数额的问题。
关于MZD网络平台软件包含的内容以及该软件为两上诉人带来的盈利状况有如下证据说明:
首先,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1页赛德雷公司网站上的“MZD系统简介”上是这样介绍“MZD系统”的:“MZD,全称为Management Zero Demand(管理零要求)是湖南斯普林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为行业客户提供增值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一个综合性网络平台软件解决方案MZD适用于金融、教育、医疗、邮政、网吧等行业,尤其在网吧及教育行业MZD应用广泛。…MZD系列历经五代版本的演变和十年市场考验,已经成为市场主流网络平台软件之一,形成了覆盖湖南,辐射全国27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巨大市场影响力,并成功进入海外市场。MZD将网吧娱乐、游戏、影音资源与网吧安全管理、维护、升级业务进行无缝连接,…”斯普林公司网站www.mzdchina.com也有类似说明(参见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04页)
以上赛德雷公司及斯普林公司的关于MZD软件的说明也充分证明了MZD软件包含了影音资源这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次,被上诉人证据卷第244页已经证明斯普林公司的年营业额是3000-5000万元/年。
再次,随时打开斯普林公司的网站www.mzdchina.com,点击首页的“成功案例”图标,就可以看到80多家购买了MZD平台软件的典型客户,其中,50多家是拥有电脑超过200多台的大型网吧。
众所周知,网吧的消费项目主要包括两大项目:玩游戏和看电影、电视剧,相比之下,普通的浏览网页和聊天并非网吧消费的主要项目。在比较高档的网吧,电脑的配置很高,这样才能承载很多流行的网络游戏,并且游戏中的团队玩家也往往在现实生活中集中起来便于呼应,这也就促成爱好游戏的玩家成为网吧的一大消费群体。另一群重要的消费群体就是喜爱上网吧看电影、看电视剧、动漫的人。因为网吧与所谓的“电影网站”(即播放电影的网站)往往签署协议,电影网站能向网吧提供大量的、最新的影片、电视剧,而且播放速度非常流畅、比较清晰,消费者不需通过去电影院、买碟、看电视就能随心所欲地点击观看大量的、最新的影片,这就是网吧吸引顾客的重要手段之一。电影网站则通过向网吧收费,网吧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最终实现电影网站的盈利。毫无疑问,名智宽频网站就属于这样的电影网站。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电影网站的是,名智宽频网站的经营者斯普林公司不仅通过名智宽频网站盈利,还通过其开发研制的包括综合服务功能的MZD平台软件向网吧推销,如果网吧一旦使用MZD平台软件,则必然通过名智VOD电影菜单也就是名智宽频网站来观看电影、电视剧、动漫等。
可以说,MZD平台软件如果不能包含观看影音资源部分,则MZD平台软件不可能作为一个综合平台软件向全国乃至海外的网吧推销,不能观看电影、电视剧的网吧也必然会丧失掉至少一半以上的客户;正因为有了提供影音资源的部分,MZD平台软件才得以走向全世界,斯普林才能实现年销售额3000-5000万的业绩。请不要忘了,通过斯普林公司的网站以及赛德雷公司的网站就能知道这两家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以及对MZD平台软件的极其依赖性。毫无疑问,MZD平台软件是斯普林公司最重要的经营产品,恐怕也是赛德雷公司唯一的销售产品。
根据我们在省电信局的了解,斯普林公司的MZD平台软件至少销往全国乃至海外8000多家网吧,在其公司主页的“成功案例”页面至少列举了60家以上的大型网吧,也即MZD平台软件的客户。无论点击哪家网吧的资料,都可看到这些网吧都是规模至少在250台电脑以上的大型网吧,更多的达到300多台、400多台电脑。如果按照一台电脑使用MZD平台软件每月须缴纳给两上诉人公司12元的话,一家拥有250台电脑的网吧一年缴纳的费用就达将近4万元,仅仅是斯普林公司列举的“案例”的60多家网吧,一年的盈利就达300万元以上,8000多家网吧(当然也包括中等规模)的盈利是惊人的,这也与其企业说明中的年销售额3000万-5000万元相吻合。
可悲的是,斯普林公司、赛德雷公司在盈利的同时,牺牲的却是他人的巨大利益。在网站上随心所欲、流畅地观看电影、电视剧,就意味着几十元一张的电影票、几十元一张的正版光碟的客源流失。斯普林公司作为名智宽频网站及名智VOD电影菜单软件的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未经影片的著作权人授权,非法播放影片,在自己趁机盈利同时,严重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被上诉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五部影片均属投资巨大、制作精良、内地、港台一线演员担当主演的影片。其中,电视连续剧《亮剑》更是荣获全国“五个一”工程特等奖、“飞天奖”一等奖等奖项,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与声誉。因此,被上诉人就电视连续剧《亮剑》向两上诉人提出20万元的索赔,其他四部电影合计30万,平均每部索赔75000元。我们认为,针对两上诉人盈利巨大、规模遍及全国乃至海外、垄断湖南市场的情况,结合被上诉人享有权利的五部作品的投资、卖座情况,提出50万元的赔偿额属于合理、合法、有据。至于合理费用2万元,还没有包括公证费用,也是严格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收取,事实上,为制止侵权付出的合理费用远不止这个数目。
综上所述,斯普林公司与赛德雷公司侵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遭受损失巨大,结合种种情况,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情理法兼具,尤其在侵害著作权行为泛滥的今天,在国家强烈提倡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中国社会,遏制非法侵害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正常有序的文化市场,激发作者的原创精神,恳请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李理 律师
                                                                                                  200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