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经典案例

首页 > 经典案例 > 详细介绍

何国华律师代理某房产公司与某银行借款抵押合同案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为开发房地产建设项目,2002年至2005年间,某房产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一系列借款合同,陆续向该银行借款65 600 000元,并设立了在建工程抵押。工程竣工后,在建工程抵押转化为现房抵押。贷款到期后,该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产公司归还所欠余款52 727 886.21元,并要求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房产公司委托具有十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经验的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国华律师代理,何国华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贷款到期后,被告签收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但其中六笔贷款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关于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由于部分抵押房屋已经转让给施工方抵作工程款,大部分房屋也已出卖给各购房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买受人的权利优于抵押权,因此该银行不能享有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何国华律师勤勉务实的工作品格加上其一系列丰富的代理技巧,大部分代理意见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房产公司签字确认是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关于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以合同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购房人和抵偿另一建筑公司工程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已付房款或大部分房款的商品房的买受人的权利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的效力,因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不被法院支持。

何国华律师通过本案的代理,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同时,为委托人房产公司和房地买受人争取了最大权益,缓解了社会矛盾,化解了房产公司面临的一场危机,何国华律师的工作得到房产公司和业主的高度评价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