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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前瞻

作者:黄浩 谭莹      来源:本站     浏览:

作为长期深耕刑事辩护的律师,本文结合2025年司法实务数据、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动态以及两高的裁判导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罪名的区分难点,对2026年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进行前瞻分析。本文旨在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关联罪名提供辩护参考与实务指引,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设立以来,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呈现爆炸式增长,2025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呈现出职业化、组织化程度加深、跨境化程度更加突出、涉案人员低龄化、技术性帮信行为增多、法律适用更精准等新特点。这些新特点也意味着2026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工作也需配合新形势、聚焦新特点,实现更为精准高效的辩护。

一、数据前瞻:案件总量回落,辩护重点转型

202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侵财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2025年全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的大幅“双降”——收案分别同比下降19.4%、62.9%。2025年8月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实施,以及“断卡”行动的持续深化,有效遏制了帮信罪的高发态势。以湖南省为例,2024年、2025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刑事案件数分别同比下降20.48%、19.20%,帮信罪案件较2022年降幅高达93.36%,掩隐罪、醉驾案件亦大幅下降。

综合上述数据,反映出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案件的办理效率提升、打击精准度提高的趋势。2026年度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也将呈现以下几大特点:一、“两卡”犯罪仍占主导,手机卡、银行卡仍是帮信犯罪的主要工具;二、职业化、组织化趋势明显,帮信犯罪逐渐形成专业化链条。职业开卡人、养卡人、技术支持人员分工明确,部分犯罪团伙通过批量收购、贩卖“两卡”或提供非法软件、解封服务等,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的犯罪活动;三、跨境犯罪更为突出,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虚拟网络等技术手段,为跨境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资金转移服务,增加了侦查和打击难度;四、涉案人员“三低一高”特征突出,帮信罪被告人多为低龄化(35岁以下占比超80%)、低学历、低收入群体,且初犯比例较高;五、技术性、隐蔽性增强,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利用人工智能、虚拟货币、GOIP设备等新技术实施帮信犯罪的情况增多。2026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需要聚焦技术层面的定性难点,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为刑辩律师可以结合数据特征精准发力,轻罪案件发掘从宽情节,争取不起诉和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重罪案件,加强对证据的分析,解构诈骗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主观方面加强对“明知”的审查,大胆质疑,实现有效辩护。

二、法律法规及最高法、最高检倾向:宽严相济,聚焦精准定罪量刑从

法律法规层面来看,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该意见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情节严重、罪数区分等关键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应当成为2026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的总抓手。其一,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其二,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情形,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律师介入辩护时,质疑情节严重的指控就有了明确的切入口。其三就是明确了宽严相济的具体情形,以及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为罪轻辩护、不起诉辩护提供了支撑。

从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专家的倾向,以及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发布的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表明,2026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裁判会呈现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入罪标准,加强对“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二是对有情节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严厉打击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三是强调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办案机关全面收集证据,行为人主观明知和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要准确认定,证据不足的案件,倾向于罪轻或无罪处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作为刑辩律师要加强对“明知”“情节严重”等核心情节的抗辩;辩护策略和方案要紧扣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入挖掘从宽情节,会见时重点加强是否被诱骗、获利较少、参与时间、对上游犯罪的供述等情形的核实,最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务辩护

如何妥当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是数字时代“两卡”案件刑事治理的疑难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极容易出现定性偏差。结合2025年发布的典型案例,2026年的辩护工作需要着重把握两罪的核心区别,通过定性抗辩,为当事人实现罪轻或无罪辩护。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辩护上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主观明知的不同,帮信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对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犯罪所得的具体情况(如金额、来源)并不明确,属于“概括性明知”;而掩隐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是“涉案财物系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财物的犯罪属性具有明确认知,甚至知晓财物的具体来源、金额等细节。主观明知的前瞻辩护是核心突破口,重点在于否定“明知”的认定的同时排除推定明知。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时应当提前梳理行为人认知能力、沟通记录、获利情况等关键线索。若行为人被欺骗或诱导,需及时固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无违法暗示;若行为人无获利、有稳定收入,可提供工作证明、银行流水等,佐证无犯罪动机;还可从行为人的事后行为进行辩护,如发现异常后及时止损,如挂失银行卡、停止帮助行为等切入。

(二)行为性质与时间节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工具等,此时诈骗行为处于尚未完成状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行为人对已获取的犯罪所得进行转移、掩饰、隐瞒,以逃避司法追查。辩护人可以通过论证行为处于上游犯罪实行阶段还是既遂后,通过梳理资金的来源走向、行为时间线、上游犯罪过程,把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事前还是事后。

(三)行为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方式有提供支付结算工具、提供技术支持,但一般不直接参与资金的具体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方式有通过转账、取现、购买虚拟货币等方式处理犯罪所得,行为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更为隐蔽。辩护人应提前核查帮助行为的具体内容:若仅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未参与转账、引流等核心操作,可主张行为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若帮助行为与上游犯罪断裂,如银行卡被转借他人用于犯罪且行为人不知情,需收集证人证言、流转记录等证据,阻断因果关系;若帮助行为属于中立业务行为,如网络平台提供正常技术支持、未参与犯罪策划,可依据行业惯例与法律规定,主张不构成犯罪做无罪辩护。

综上,2026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更应贴合“宽严相济”的新规,差异化辩护将成主流。加强证据质证专业化能力,深化罪名界分理论的学习,不再走单纯的 “情节辩护”。2026年紧扣新规的定性抗辩、证据质证和从宽情节活用,将成为实现有效辩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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