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付”与“执着”的医疗纠纷系列案例写到中篇时,窗外已是晚春时节。草木知春不久归,百般红紫斗芳菲。时光如流水般从指缝间溜走,一如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乎,不舍昼夜。我选择用文字记录下那些琐碎的办案日常,既是对过往的纪念,也是对未来的启迪。
2025年4月3日,当事人陈先生告知我,他的母亲林阿姨已收到了全部的赔偿款项31万余元,至此,又一个历时三年多的案件办结。
时光倒回到2022年的3月16日,那是与陈先生第一次碰面的时间点。因时间久远,我甚至不记得他是基于哪个信任我的同事或同行或其他途径找到我的了,只记得因为陈先生的母亲——患者本人林阿姨偏瘫,出行不便、签字困难等各种原因,委托手续直至4月底才办妥。因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不完整,接受委托后我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去医方复印全套病历资料,然后对着小山一样的病历,开始没日没夜的阅卷工作。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5日,患者林阿姨因“反复头痛10余年加重伴头晕10余天”前往医方某大学附属某医院求治,并于当日入住医方35病区(颅底神经外科),入院诊断为“1、脑动脉瘤;2、高血压病;3、冠心病”。10月21日,医方对患者进行了脑血管造影检查术,检查结论为:右侧颈内动脉末端巨大动脉瘤,医方于同日将患者转入38病区(脑血管外科)。
2021年10月25日,患者在全麻下接受了医方为其施行的“经皮颅内动脉支架置入术+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脑血管造影检查术”,术后入ICU,24小时后出ICU。患者于10月27日出现头痛,且自麻醉清醒后头痛就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此间医方未对其术后头痛的原因进行分析,亦未行影像学检查,仅给予心理安抚、止痛处理,而止痛处理可能掩盖病情、延误诊疗。医方在患者术后查房时多次提到“注意复查凝血常规”,但实际上并未执行:综观检验报告及医嘱等病历资料,2021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患者出院前未再行凝血功能检查,且10月28日出院医嘱亦未提及相关内容。10月28日10:08分,此时距患者手术结束尚不满72小时,特别是在患者术后一直头痛的情况下,医方仍强行要求患者出院。因患者术后一直头痛而医方又要求患者出院,其家属不得不在出院时另行付费购买医方的“智医在线”服务。出院时医方仅对出血性并发症进行了告知,但对术后可能出现术区血栓形成、缺血性并发症(脑梗死)的预防及处理未进行告知。患者出院后持续头痛,其家属多次在“智医在线”上进行咨询均未得到回复,不得已自行去乡卫生室购买了去痛片并在“智医在线”上咨询是否可以服用,医方仅回复可以服用,但仍未建议患者及时面诊复查。
2021年11月6日,患者凌晨四点出现言语不清、左侧肢体无力,此时距患者从医方出院尚不足9天,家属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行颅脑MRI+DWT提示脑梗死,遂第一时间送医方急诊,入院诊断为“1、脑梗死;2、脑血栓形成;3、脑动脉瘤;4、高血压病;5、冠心病;6、手术后状态(经皮颅内动脉支架置入+弹簧圈填塞术后);7、附积性肺炎”。当日,患者在全麻下接受了医方为其施行的“经皮颅内动脉支架置入术+急性脑血栓经导管动脉内溶栓(取栓)术+脑血管造影检查术”。患者于11月24日于医方出院,出院记录显示其出院时“左侧肢体肌力1级”,已构成重度伤残,日常生活需要护理。
我阅完卷后的基本看法是:患者的损害后果虽然很严重,但医方的过错程度却不高。医方的颅脑外科在湖南省内首屈一指,在全国范围内也算顶尖水平,从手术操作来看并无违规之处,主要问题集中在上述的术后处理上,而患者系出院后在自己家中突发脑梗死,则其在出院后是否有严格遵医嘱服药等均无从举证,势必导致医方在术后处理上的不足与患者脑梗死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好在当事人对此分析表示认可。之后是起草诉状、准备证据、提交立案材料及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质证、选择鉴定机构等一系列工作,2022年7月13日,本案通过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首选机构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备选机构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
8月1日,该案在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然后进入漫长的等待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的过程。在等待的过程中我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这个压力来自患者林阿姨。这个案子我一直与林阿姨的儿子陈先生保持沟通,直至听证会上才见到林阿姨本人。我在与陈先生第一次会面时,他曾给我看过存在他手机里的一张照片,那是林阿姨手术前在医方与前来看望她的亲友的合照,那个时候的她笑容满面、精神爽朗,形象气质俱佳。正因如此,当她坐着轮椅出现在我面前时,我的内心无比震惊:她是如此憔悴、萎靡,双目无神,与我初次见面就欲语泪先流,仿佛心志已经完全被掏空,只剩这一副疲惫不堪的躯壳。一场听证会下来,我更是唏嘘不已:病魔不仅催残了她的身体,更完全的催垮了她的意志,整个过程她总在不由自主的哭泣,反复唠叨又词不达意,我知道她内心一直无法接受自己变成如今这副模样,无法想象她和她的至亲承受了怎样的折磨,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我却连安慰的话都说不出口,因为那未免过于轻飘飘了。万幸的是她有一个知冷知热的老伴陪伴她左右,照顾她的饮食起居,她的儿子陈先生也非常孝顺,作为一个大男人,他与他的母亲林阿姨相处时所表现出来的耐心与温柔超乎我的想象。
我深知这个案子因果关系鉴定的难度之大,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必然会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所以还是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在等待的过程中我多次致电师大鉴定中心的杨立老师,她回复我说案情复杂,需要请专家会诊。等啊等,等到冬去春又来,终于在2023年3月19日,我接到了杨老师的电话,她很坦诚地跟我陈述了整个会诊的经过,包括她个人的意见和专家团的意见,最后结论是认为该案只能定到轻微责任。尽管我清楚该案医方的过错程度不高,但轻微责任确实让人难以接受。杨老师表示如果不能接受这个结论,可以退鉴并退回全部鉴定费用。经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也难以接受轻微责任这个结论。我回忆起我曾经办理过的一个案子,当时的鉴定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结论是“轻微至次要责任”,如果这样定责的话我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就还有争取的空间。经与杨老师沟通,她表示需要征求专家团的意见,最后回复我说无法出具这样的结论。因果关系的鉴定虽然有鉴定规则可循,但并非1+1=2的数学题,鉴定专家个人还是有很大的自主空间的,我的理解是这有点类似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如这个案子的首次鉴定里,杨老师就直言不讳的告诉我,她认可我的观点,认为可以定到次要责任,但其他专家均不认可她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她也无能为力。所以,即便我已预料到在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我将面临更大的心理压力,在办案效率与质量之间我仍毅然决然的选择了质量,要求退鉴,移送备选机构。因为我知道,这是我唯一还可以为当事人争取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就永远不会再有了。这次鉴定虽然耗费了一年时间,最终以退鉴结束,我还是非常感谢杨老师,她的坦诚让我至今记忆犹新,她为这个案子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却退回了全部的鉴定费用,分文未收。正因如此,之后我在办案过程中但凡可以主动选择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我总是不由自主想到她。
此时日历已翻到2023年的5月,案件从接受代理至今已逾一年,颗粒未收,又重新进入等待备选机构通知听证的漫长岁月。在无数次的催促后,该案于11月29日在湖南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随后又开始进入等待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阶段,可以想像这一次的鉴定意见的出具又是一次相当难产的过程。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吴华老师与我有过多次的工作交集,她是一位非常专业、细心、敬业的资深法医,且人美心善,我们之间的沟通一直很顺畅,但这一次,这个案件的定责确实难到她了。时光的脚步悄无声息的滑入2024年的门槛,整个2024年的上半年我都在无休止的等待过程中,因为我除了等待与适时的跟催别无他法。因为办案的需要,我与林阿姨及其多位家属建有一个工作群,林阿姨不时会在群里发语音,一遍遍的问为何还没有结果,仍旧是反复唠叨且词不达意的,每次她那带着哭腔的声音都会让我的心揪成一团,久久难以释怀。终于有一天我接到了吴老师的电话,她跟我讲了专家会诊的详细经过,主要内容仍是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认定的老大难题,我据理力争,她一一解释,通话持续半个多小时,最后的结论是只能定到“轻微至次要责任”,我知道这已经是我能为当事人争取到的最好的结果了。2024年9月6日我收到了鉴定意见书,结论就是之前我们在电话里沟通好的“轻微至次要责任”,这样的话庭审我还有相当的发挥空间。
案件的办理开始进入快车道,2024年9月14日该案以普通程序立案。终于,2025年1月9日,该案一审开庭了。尽管我深知以林阿姨的精神状态不适合参加庭审,且我是特别授权代理人,她根本不需参加,但这是她盼星星盼月亮的日子,她无比需要这样一个平台进行发泄,所以我建议陈先生带她过来。庭审过程中,林阿姨果然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我只能反复多次提醒她,用我所能用到的最温柔的语气。感谢开福区法院专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唐春法官,在庭审时对林阿姨情绪失控所表现出来的极度的耐心,我想这种高度的人文关怀正是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所必备的品质。同样也要感谢医方的邓增律师,面对林阿姨的指责表现出来的极度的忍耐,她的同理心让我心生敬佩。庭审结束后,林阿姨对我反复的竖起大拇指,唐法官和邓律师一致表示让林阿姨参加庭审是正确的选择,她确实需要一个机会表达她的内心想法。但愿这次庭审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林阿姨的心理进行疏导。2月19日我收到了一审判决,判决医方赔偿31万余,之后医患双方均未上诉,4月3日医方支付全部赔偿款项,至此,一个历时三年的案件办理完结。
写在最后
再次回首这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点点滴滴,感慨良多。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作为一个律师,每办完一个案件,我也会问自己三个问题:我全力以赴了吗?我是否做到了问心无愧?假如重来一遍,我是否仍会坚持当初的选择?如果这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无论案件办理结果无何,我都会跟自己和解,义无反顾地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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