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引发了全网热议,但部分自媒体断章取义,散布“房产加名等于白加”“签了协议也没用”等谣言,导致许多人对房产分割规则产生误解。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真实案例,击破误区,还原真相!
误区一
签了赠与协议还能反悔?新规堵死漏洞!
此前,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所有或者共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除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及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在完成过户或“加名”的变更登记前均是可被任意撤销的。但新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夫妻间房产给予行为不再适用赠与合同规定,只要协议合法且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约定,接受方可获得房屋所有权(这里需要注意,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判给任何一方的可能性,不是一定判给给予方或者接受方),但在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法院会综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给予另一方补偿金额。
案例:上海黄埔法院公众号于2025年2月25日公布了一起案例,李先生和陈女士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50%的份额归陈女士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案经法官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房产归李某,李某给予陈女士一定金额的补偿,在“法官说法”部分明确了给予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撤销,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的,应支付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补偿。
误区二
房产证加名后离婚分不到?错!关键看这一点
有关自媒体宣称“加名=白加”,离婚判决时,法院还是会将房产判给给予方。实际上,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可判给给予方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换言之,在没有这个前提条件下,一般还是会判给接受方。部分自媒体直接忽视该前提条件认为加名=白加明显理解错误。
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崔某与陈某离婚案”中,陈某婚前财产婚后加名至双方共有,婚姻存续十余年。法院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综合考虑陈某婚前出资、崔某对房屋无直接贡献等因素,将房产判给了陈某,但是根据婚姻存续情况等判决陈某补偿崔某120万元(非均分)。
虽然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加名行为,另一方不一定能获得房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没有加名这个协议或者加名行为,一方的婚前房产并不会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那么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就无法获得补偿。所以,通过以上两个分析及案例,你还会觉得加名=白加吗?
结语:法律从不鼓励“算计”,但永远承认付出,且会平衡财产权益与家庭付出。与其被谣言煽动焦虑,不如理性了解规则。转发给那个犹豫“该不该加名”的TA,让婚姻始于真诚,终于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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