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彩礼与恋爱赠与的法律界限——从孙宇晨诉景甜案说起

作者:周窕隽      来源:本站     浏览:

2026年8月27日,孙宇晨以3000余万元彩礼返还为由,将景甜及其父母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消息引爆舆论。孙宇晨代理律师张起淮明确表示,双方已谈婚论嫁,该笔款项性质为彩礼。景甜则通过社交平台回应称“不会为钱出卖爱情”,其工作室则将事件定性为“以艺人声誉为要挟的碰瓷行为”。目前案件尚因管辖权异议停留于程序阶段,实体争议犹待法庭审理。

撇开舆论场中的情绪对立,这起案件将一个极具法律实践价值的问题推至前台:当以结婚为目的的亲密关系终止时,先前给付的大额财产,究竟属于应当返还的彩礼,抑或无需返还的恋爱赠与?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法律对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分标准、未成婚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裁量规则,以及当事人在亲密关系中进行大额财产给付时应如何预判法律后果。

一、彩礼的法律认定

(一)彩礼的法定构成要件

彩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非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一个承载着特定构成要件的法律概念。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一条将其定义为“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由此提炼出彩礼的三个核心要素:给付目的指向婚姻、给付依据遵循习俗、给付行为已经完成。这三个要素中,目的要素居于决定性地位——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给付的根本动因,是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首要标准。

然而,目的是一种主观状态,在司法证明中往往难以直接获取。对此,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发展出了一系列客观化的判断指标。《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在认定某一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判断。其中,给付时间是否处于谈婚论嫁阶段、给付数额是否明显超出日常交往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是否已有较为明确的结婚计划,是实践中最为核心的考量维度。

(二)彩礼与恋爱赠与的根本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根本区别,恰恰体现在上述维度的具体判断上。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如节日生日赠送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日常约会消费、具有特殊情感含义(如520、1314)的小额转账,其目的在于表达情感、增进关系,而非直接服务于结婚这一特定目标。此类给付一经完成,赠与关系即告成立,给付方不享有撤销权。而彩礼的给付,则是在双方已有较为明确的结婚意向、甚至已有大致婚期的情况下,依据当地风俗向对方或其家庭给付的大额财物,其法律性质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赠与行为成立时附有一个期待条件,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若该条件确定不成就,则赠与的效力基础丧失,受赠方应当予以返还。

《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以反面排除的方式进一步廓清了彩礼的边界: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这一规定释放了明确的规范信号——法律尊重亲密关系中的情感表达自由,对日常性的、价值不大的给付行为不予干预,但亦不鼓励以婚姻为饵索取大额财物。立法意图在于平衡两种价值:既防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也避免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以“秋后算账”方式追索过往情感付出。

二、彩礼返还的裁量规则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形下的返还规则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应否返还,长期以来存在一种朴素观念:只要没领结婚证,彩礼就应当全额返还。这一观念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确曾占据主导地位,但2024年施行的《涉彩礼纠纷规定》对此作出了重要修正。该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这一规定的规范意义在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再构成彩礼全额返还的当然事由,法院转而采用综合考量的裁量模式。

(二)共同生活时间与孕育情况作为核心考量因素

在彩礼返还的裁量因素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居于核心地位。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消耗越大,返还比例相应降低;反之,若双方仅有短暂共同生活甚至未曾共同生活,则彩礼应予较高比例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一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中的“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即充分体现了这一裁判思路。王某某(男)与李某某于2020年9月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顺利结婚给付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后因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18.8万元彩礼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仅一年多)、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返还比例约为30%。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仍应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三、孙宇晨诉景甜案的可能走向与法律

焦点本案的核心争点将集中在两个层面:第一,3000余万元的给付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彩礼;第二,如构成彩礼,应否全额返还以及返还多少。

就第一个争点而言,孙宇晨方主张的有利因素包括:双方已谈婚论嫁、双方父母已见面、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景甜及其父母账户——这些事实若能经证据证实,将有助于法院认定款项的彩礼属性。根据前述“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即使转账时未明确标注“彩礼”,只要能够证明给付时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合意,法院仍可能认定其彩礼性质。

但景甜方的抗辩空间同样存在。3000余万元毕竟数额巨大,法院必然要求孙宇晨方就该笔款项的具体构成进行详尽的举证和说明。这笔款项究竟是单笔大额彩礼,还是多笔款项的累加?其中是否包含日常消费支出、投资款、房租等不属于彩礼性质的给付?如果包含,则需根据《涉彩礼纠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中剥离。此外,双方恋爱时间仅约七个月,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否已经形成了足够明确、足够正式的“谈婚论嫁”状态,也将在法庭上接受严格审视。

就第二个争点而言,若法院认定涉案款项全部或主要部分属于彩礼,则接下来需要审查双方的共同生活情况。双方是否曾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了多久?彩礼是否已被用于共同开支?这些事实将直接影响返还比例的确定。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未形成实质性共同生活,则彩礼原则上应予较高比例的返还;如果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生活,甚至存在孕育情况,则返还比例将相应调低。

四、实操启示:亲密关系中大额给付的风险防控

结合前述法律规则和司法经验,对于在亲密关系中面临或可能面临大额财产给付的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层面构建自身的风险防控意识。

(一)给付方的证据策略

对于给付方而言,证据意识是第一位的能力。大额财产的给付不应仅停留在口头约定或情感表达的层面,而应在合理范围内留存客观证据。首先是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应当妥善保存,尽可能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用途。其次是能够反映双方结婚合意的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数据,以及双方父母、亲友关于谈婚论嫁过程的证人证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大额给付的性质达成书面约定或备忘,是最为稳妥的做法。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转账备注并非法院认定性质的唯一依据——如前所述,“实质重于形式”是司法实践的基本立场。即使备注“自愿赠与”,法院仍可能结合其他因素认定为彩礼;反之,即使未明确标注“彩礼”,若能证明给付时双方具有结婚合意,仍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同时,给付方也应清醒认识到,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和节日小额赠与,一经完成即不可撤销,分手后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追回。因此,在大额消费和赠与之前应有充分的心理预期,避免事后“秋后算账”。

(二)接收方的风险认知

对于接收方而言,明晰法律风险是必要的自我保护。并非所有亲密关系中的财产给付都属于“赠与”而安全无虞。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在法律上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彩礼,一旦婚约解除即面临返还风险。接收方在接受大额财产给付时,应当清楚了解给付方的真实意图,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合理预期。

相比之下,具有特殊情感含义的小额转账(520元、1314元等)和日常消费性支出在司法实践中相对安全,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而无需返还。此外,接收方也应注意保存自身关于款项用途的证据,如能证明所收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可在返还纠纷中作为有效抗辩理由。

亲密关系中的财产给付,本质上是法律风险与情感信任的交织。法律既不应当过度介入私人情感领域,也不应当在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时保持沉默。现行彩礼司法解释和系列典型案例所确立的规则体系,正是在这两种价值之间寻找平衡:既尊重传统习俗和情感表达的自由空间,又为重大财产权益提供可预期的法律保障。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

上一篇>>长沙特殊疾病职工医疗期法律实务
下一篇>>没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