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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员工恋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最近匡律师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公司为了防止员工私下串通、规避利益输送、杜绝商业贿赂、防范商业泄密等,在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办公室恋爱,禁止员工与合作单位、供应商、对接业务单位人员恋爱,违者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都非常焦虑:公司制度里白纸黑字写清楚了,而我确实恋爱了,是真的严重违纪吗?被辞退还能拿到赔偿金吗?而公司管理者认为:这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规避经营风险的合法手段。制度公示在先、员工入职签字确认,公司依制度辞退,完全合法合规。作为长期在办案一线的律师,现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判例,给予相应分析。

一、公司用工管理权不可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很多公司最大的认知误区是“公司用工管理权”可无限放大,认为公司可以通过制度约束员工的一切行为。但是公司的用工管理权是有边界的,公司可以管员工工作,不能管员工私生活。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一千零四十二条,员工享有婚姻自由、婚恋自由,不受任何组织、个人非法干涉。员工下班后和谁交往、和谁恋爱,与是否胜任工作、是否遵守岗位职责没有必然关联。哪怕公司写入员工手册、让员工签字确认,该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自始无效,员工签字也不算数。

二、法院明确公司内部恋爱禁令条款无效

结合2024年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典生效案例(全国劳动仲裁、法院广泛参考),某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员工内部恋爱,违者直接开除。后一员工因与同事恋爱,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新罗区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由在于:一、禁止员工内部恋爱的规章制度,干涉公民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内容违法、条款无效;二、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也无法证实向员工履行了公示程序,不得作为解除依据;三、仅有恋爱行为,无证据证明员工恋爱影响工作秩序、无利益输送、无公司损失,不构成严重违纪。

三、公司“禁止员工与合作单位员工恋爱”是否有效?

公司除了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禁止员工内部恋爱,还会禁止员工与合作单位员工恋爱。他们的理由是,我们不是单纯禁止恋爱,我们是防止员工和合作方勾结、拿回扣、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这个管理初衷可以理解,但是如果公司不加区分,一旦发现员工与合作单位员工恋爱就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新罗区法院的审判理念,该行为很大概率会被认定违法解除。

四、公司合规管理员工恋爱建议

法律允许公司防范经营风险,但不允许公司一刀切禁止员工内部恋爱,法律支持公司用工管理权,但公司管控的是员工违规失职行为,而非员工恋爱关系本身。为此,为了达到公司防范经营风险的目的,匡律师建议公司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要求员工与公司或合作方关键岗位存在亲密关系时,主动报备,同时公司可以采取业务回避、岗位调整、项目调离措施。如后续查实,发现员工存在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虚假报账、泄露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公司再依据规章予以辞退。

简单一句话,公司可以管“徇私办事”,不能管“谈恋爱”;可以管“违规行为”,不能管“私人关系”。

五、员工被公司以“公司内部恋爱或与合作方恋爱”为由辞退,维权实务建议

为了达到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顺利拿到赔偿金,匡律师建议你按照如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固定核心证据

1、收集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固定“恋爱禁令”违法条款。

2、保留公司辞退聊天记录或录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固定公司以“恋爱”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3、准备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

4、保留日常工作记录、业绩材料,证明工作正常、无失职、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

第二步:精准仲裁请求

拿到公司书面解除通知后,立即申请劳动仲裁,核心诉求就两个:

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三步:庭审核心抗辩观点

1、婚恋自由系公民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

2、规章制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3、员工无任何履职过错、无利益冲突、未损害公司权益;

4、公司仅凭私人恋爱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辞退。

六、结语

公司用工管理权有边界,公司可以严格管理员工工作,但无权管控员工恋爱。合规用工、精细化管理,才是公司降低劳动争议、避免赔偿的根本。对员工而言,不要被公司强势话术、违规制度吓住,违法的制度不用遵守,违法的辞退必须赔偿。

附:

《宪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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