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不用怀疑,这是真的!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补充了未届出资期限股东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问题,即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条再加上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在符合咱们上篇文章提到的新公司第54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杀伤力无敌了!
来,上个司法案例让你们见识见识这个条款的威力。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新《公司法》未届期股权转让案件,该案件中股权登记及交易情况如下图:
该某公司最终股东登记状态为:吴某认缴出资1062万元,持股比例为90%,代某认缴出资118万元,持股比例为10%。2023年7月6日,案外人王某以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渝05破申5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某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管理人代表某公司起诉要求股权受让人吴某和李某承担缴纳出资责任,某公司股权的转让人在转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渝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88条规定。吴某受让马某转让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1180万元后成为某公司股东,之后,代某受让吴某转让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118万元亦成为该公司股东,上述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12月31日,现某公司已经破产,吴某应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1062万元,代某应缴纳认缴出资118万元。同时吴某对其转让给代某的未届出资期限的118万元股权的出资应承担补充责任。马某应在其转让的1180万元股权范围内对吴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李某应在601.8万元的范围内对马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谭某应在578.2万元的范围内对马某的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这个案例仅是公司起诉新旧股东承担出资缴纳义务的,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各法院公众号,我发现债权人起诉新旧股东承担责任的,法院同样适用了新《公司法》第54及88条规定,判令受让人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转让方在转让股权份额范围内对受让方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天津一中院首例适用新公司法案件、无锡市中院(2024)苏02民终2961号案例。
又来划重点了:注意到了没,在出资未实缴的情况下,即便2016年已完成股权转让的转让人仍旧有可能被判对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且不管该股权经过了几次交易,每次交易的转、受让方均会受到牵连,就像串在一起的“肉串串”,火烤的时候都是要出点油的(都要承担责任)。
看到这,老板们还能忍住不去看看原已转让的股权对应出资额是否已经实缴了吗?真有可能会人在家中坐,债从天上来哦。
律师建议:
1、作为债权人,在公司为债务人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终本的情况下,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聪明的人早就已经行动了,在新《公司法》生效后的几天,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已经适用该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等相关条款出具了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
2、作为已经完成股权转让的转让方,一定要关注公司财产情况,在虽完成转让,但仍在该公司持股的,一定要督促、协助受让人完成实缴义务。没有完成转让的,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建议先完成实缴,无法实缴的,建议选择实力派受让人。
3、作为受让方,应当先行查证股东实缴情况,对于未完成实缴的,建议先由转让方完成实缴或采用减资等减少或避免出资义务措施后,再进行股权受让,也可在股权交易协议中,对实缴出资责任进行安排并设定一定的违约条款。
提示:本文中引用的案例并非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仅是部分地区个案,不能代表其他类案的裁判方向。如遇具体案件或股权交易,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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