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扫黑除恶数字化纵深推进背景下,大数据知识图谱已成为银行业识别贷款中介团伙骗贷、职业背债、资质造假等黑灰产行为的技术工具。图谱依托地址、设备、资金链路、申请行为等多维度数据碰撞,能够高效挖掘团伙关联网络,极大提升金融风险排查的精准度与覆盖面。但技术工具的效率优势,也衍生出新型治理偏差:风控算法仅能识别数据层面的客观关联,无法甄别行为主观过错、区分参与角色、辨别受害事实。大量无主观违法故意、无实际不法获利、仅因被犯罪团伙裹挟、信息被伪造利用的征信白户,因数据链路与黑灰产团伙高度勾连,被系统自动标记为高危关联主体,陷入“刑事受害、风控受限、权利受损、救济无门”的多重困境。
此类被裹挟无辜人员,并非金融黑灰产参与者,也非银行风险管控的靶向对象,同时不属于银行常规优质服务客群,长期处于金融治理的“模糊地带”。现有金融风控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均未针对该类群体设置专项甄别与矫正规则,导致数据被动关联被不当等同于涉案嫌疑,算法概率性结论简单替代法律事实判断,带来数字化风控场景下隐性的权益保护难题。基于此,本文聚焦黑灰产排查中的无辜被裹挟群体,厘清数据关联与法律事实的边界,剖析算法误伤的生成机理与现实困境,构建适配该类特殊主体的甄别标准与权益矫正路径。
一、大数据图谱的技术局限与治理偏差
1.1算法机理缺陷:重数据关联,轻因果事实
金融风控知识图谱的运算逻辑是相关性匹配,通过多维度数据重合度搭建人员关联拓扑网络,其设计初衷是批量挖掘隐蔽化、团伙化的金融违法线索。但该技术架构存在天然短板:仅能完成客观数据的关联捕捉,不具备法律层面的价值判断能力。算法无法区分数据关联的形成原因,无法识别关联行为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更无法界定主体的主观善恶与角色定位。
在中共湖南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7月21日通报的宫某林车贷黑灰产典型案件中,犯罪团伙精准物色征信干净、金融认知薄弱的普通白户,通过伪造工作住址信息、统一话术诱导、全程代办操作等方式,操控被害人办理车贷业务,放款后快速变卖车辆套现,造成银行大额资金损失。在刑事司法评价中,该类白户属于典型的诈骗受害人、被裹挟人员,无任何违法过错;但在风控知识图谱运算输出的关联网络当中,该类人员的设备、地址、资金流转痕迹与犯罪团伙高度绑定,在图谱呈现的网络结构下,受害人和犯罪骨干的关联强度并无差别,很容易被批量归入高危可疑名单。
1.2实务处置乱象:算法结论替代法律事实判断
当前银行业黑灰产线索处置实务中,普遍存在“技术结论绝对化”的处置惯性。部分金融机构未建立人工实质甄别机制,直接将图谱输出的关联结果作为风险定性与线索处置依据,不加区分对待团伙组织者、积极参与者、被裹挟受害者与无辜关联人员。粗放化的批量处置模式,一方面导致公安司法机关接收大量无效线索,挤占司法侦查资源;另一方面造成无辜被裹挟人员遭受不当风控标记、金融服务受限、个人信息违规流转等次生损害。
与常规金融消费者不同,该类被裹挟无辜群体具备极强的特殊性:其一,无主观过错,是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二,无金融违规前科,征信与金融行为原本合规良好;其三,不属于银行风险管控靶向人群,也非银行重点维护的客户群体。正因如此,该类群体的权益损害极易被金融机构忽视,既无常态化的问题排查机制,也未形成标准化的纠错矫正流程,属于当前金融数字化治理中容易被忽视的领域。
二、被动数据关联的法律豁免依据
2.1学理逻辑:大数据相关关系不能等同于法律责任关系
司法证据学理论明确,大数据算法生成的关联关系,本质是概率性、统计性的线索材料,不具备法律事实的终局效力。法律层面的违法过错认定,必须结合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因果关系、获利情况等多重要件综合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数据关联仅为客观技术结果,无法反映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与行为本质。
被裹挟白户与黑灰产团伙的数据关联,并非自身主动行为所致,而是犯罪主体恶意操控、信息伪造、行为裹挟形成的“虚假关联”,不具备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仅依托算法关联推定主体存在涉案风险,本质是用技术相关性替代法律因果性,违背司法证明的基本逻辑与责任认定原则。
2.2规范依据:精准治理与权益保护的双重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健全可疑线索甄别机制,精准排查涉黑涉恶风险,严禁随意扩大排查范围、泛化风险打击对象,坚守精准履职、审慎处置的治理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禁止基于自动化算法决策对无过错自然人作出不当风险评价、违规标记风险标签、无序流转个人信息,同时赋予信息主体信息更正、删除、纠错的法定权利。
金融扫黑除恶的目标,是实现风险治理与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而非以牺牲无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代价完成风控履职。对于无过错、被裹挟、纯受害的被动关联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风险推定豁免,排除算法关联的不当约束。
2.3立论
金融黑灰产图谱排查场景中,算法关联仅可作为风险线索的参考来源,不得单独作为认定主体存在涉案过错、实施风险惩戒的依据;因被欺骗、被裹挟、信息被伪造形成的被动数据关联,应当在技术甄别、制度规则、处置流程层面予以法定豁免,实现算法决策与法律评价的有效衔接。
三、无辜被裹挟人员的三重治理困境
3.1身份评价错位:司法受害认定与算法风险标签割裂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公安、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会严格区分犯罪组织者、积极参与者、被裹挟人员与刑事案件被害人,对无过错受害主体作出明确的无罪、无责司法认定。但银行风控图谱体系未对接司法裁判与案件认定结果,仅依托原始数据关联作出风险评价,导致司法层面的“无辜受害人”,在金融风控层面被标记为“高危可疑人员”,形成法律身份与算法标签的严重错位。
3.2权益损害叠加:刑事受害后遭遇二次金融惩戒
被裹挟白户首先遭受刑事诈骗的直接财产损失,背负非正常信贷债务;其次因算法被动关联,被银行系统留存临时风险标签、限制金融服务权限,形成无过错的次生金融惩戒。该类损害并非源于自身违规行为,而是技术误判与粗放治理共同导致的非正当损害,却长期缺乏有效的矫正渠道。
3.3救济机制缺位:专项纠错与权利修复体系空白
当前金融机构的风控处置流程,围绕“风险识别、线索上报、风险管控”构建,完全以风险治理为核心,未设置针对算法误伤、无辜关联的专项纠错机制。常规客户申诉渠道无法对接风控标签更正、关联痕迹清零、金融服务恢复等专业诉求,司法认定结论难以直接转化为金融风控的免责依据,导致无辜主体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修复成功率低。
四、无辜被裹挟人员的甄别与权益修复体系
针对当前治理盲区与制度短板,本文立足精准治理、权利修复、合规履职三重导向,构建“前置豁免甄别—反向实质研判—差异化分级处置—专项异议矫正”的全流程闭环机制,实现黑灰产精准打击与无辜主体权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4.1前置豁免甄别:建立被动关联专项过滤规则
在图谱预警初筛环节增设无辜受害情形识别维度,对典型被动关联场景实行前置风险豁免,从源头规避算法误判。符合以下情形的主体,应当直接排除涉案嫌疑、免于深度风险核查:一是业务办理全程被他人操控,自身无真实申办意愿、无操作自主权;二是身份、住址、工作信息被他人伪造冒用,自身不知情、未授权;三是未获取任何不法收益,仅被动承受债务与财产损失;四是仅单次偶发受害,无持续异常金融行为与团伙协作痕迹。
4.2反向实质研判:构建无辜主体专属核验标准
突破传统“以查风险、找嫌疑”为核心的研判逻辑,针对被动关联人员建立以“核验无辜、确认受害、排除过错”为核心的反向研判标尺,重点核验行为被动性、信息虚假性、资金受损性、行为偶然性四大要素,通过业务资料、交易流水、办理痕迹、司法材料多维印证,严格区分主动作恶、被动关联、无辜受害三类主体。研判全过程留痕归档,杜绝仅凭算法关联定性的粗放处置模式。
4.3差异化处置:落实无过错主体“清零修复”机制
经研判确认属于被裹挟无辜受害的主体,应当全面落实风险清零与权益修复措施。一是风险标签清零,清除本次黑灰产排查产生的全部临时风险标签,不纳入客户长期风控画像;二是团伙关联清零,将无辜主体从犯罪团伙关联拓扑网络中剥离,不随团伙线索批量报送、流转;三是误判痕迹清零,清理无效预警记录与临时研判草稿,避免历史误判数据持续产生负面影响。同步全面恢复账户服务、授信权限、客户正常评级,彻底消除算法误判带来的次生损害。
4.4专项异议矫正:搭建司法衔接式纠错通道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无辜被动关联人员专项复核矫正机制,打通司法认定与金融风控的衔接壁垒。允许主体依托报案回执、案件文书、司法裁判、询问笔录等公文书证,申请风控标签更正与关联痕迹清零。由合规、风控岗位开展专项复核终审,依法纠正算法误判导致的不当风险评价,并将典型误伤场景反向反馈至技术部门,迭代优化图谱算法规则,从技术层面持续减少被动伪关联输出。
五、机制运行保障
5.1公正性保障:以法律正义约束技术偏见
通过人工实质研判、司法材料优先采信、无辜主体专项豁免等机制,彻底打破算法“一刀切”的技术偏见,杜绝以数据关联推定法律过错。该机制不弱化金融机构扫黑除恶、风险防控的法定职责,仅精准剥离无过错受害群体,实现“打击黑恶不漏线索、排查风控不误伤无辜”的治理目标,彰显金融治理的法治化与人性化。
5.2实操性保障:轻量化落地、标准化运行
本次构建的矫正机制无需大规模系统改造,具备极强的落地性。金融机构可通过增设甄别规则、完善研判底稿、优化复核流程、细化归档标准的轻量化方式快速落地。同时通过明确岗位权责、完善留痕体系、建立尽职免责规则,厘清基层履职边界,解决实务中“粗放处置怕违规、审慎甄别怕漏责”的履职困境。通过试点运行、案例复盘、动态迭代的模式,持续优化处置标准,实现制度长效落地。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