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销售人员离职了,提成还要发吗?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作为常年在一线办案的律师,接待过大量销售、业务岗员工咨询同一难题:辛辛苦苦签下订单,因个人原因或公司优化离职,公司却以项目未回款为由,将提成全部扣下。不少公司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未回款提成不予发放”,很多员工认为白纸黑字写明了,如果公司不发提成,只能自认倒霉。匡律师结合长沙仲裁、法院统一裁判标准与本人实操经验,给予相应分析。

一、销售提成不是福利,是法定工资,离职必须结清

很多公司刻意混淆概念,对员工宣称提成属于浮动奖励、公司自主发放,离职即可取消,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提成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属于工资范畴。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全部工资。提成作为劳动报酬核心组成部分,离职时,自然应支付给员工。

二、“回款后发提成”并非绝对有效,三重门槛缺一不可

不少公司辩称,劳动合同白纸黑字约定提成需等全款回款才发放,员工签字即代表认可,拒付提成有理有据。结合长沙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即便书面约定“回款后发提成”,想要合法约束离职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

1、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涉及劳动报酬、提成发放规则,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形成方案,留存会议记录、签到表、协商纪要;仅由公司管理层单方面出台文件,无任何民主流程,制度不具备法律效力。

2、全员公示、告知:制度下发后需组织员工学习、公示,留存公示照片、培训签到、内部通知记录;仅存放行政办公室、员工从未查阅、无签收记录,视为未有效送达员工。

3、条款内容不能无限加重员工责任:即便约定回款发放,也不能设置“离职全部扣除”“无限期等待回款”等极端条款,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条款无效。

三、员工离职提成发放标准

(一)离职时项目全款回款、提成核算清晰

无论公司是什么时候发工资,只要员工离职时,项目已回款,公司必须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当日,一次性结清项目提成。如拖延支付属于拖欠劳动报酬,公司面临加付50%-100%赔偿金的风险。

(二)离职时项目部分回款,尾款未收回

在公司制度合法有效情形下,已回款部分全额发放;未回款部分可暂缓,后续回款后员工有权另行主张。

(三)员工完成项目核心工作,离职时项目无任何回款

无论制度是否有效,项目核心工作由员工完成,后期仅需行政、售后跟进维护,扣除后续公司对接客户、催款人力成本,按比例结算提成。

(2025)湘01民终18136号案子中,法院认为,回款风险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若将回款迟延的责任完全转嫁于劳动者显失公平,公司在离职后由其他员工接手未完项目是企业基于正常经营和管理要求的应有之举。综合考虑销售行业的特点及公司为项目后续回款付出的成本,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按照75%的比例计提提成。

(2026)湘01民终3027号案子中,法院认为,员工已为案涉项目付出了客户对接、合同磋商签订等核心劳动,且对劳动关系的解除不存在任何过错,若仅以未回款为由,完全否定其获取对应劳动报酬的权利,系将自身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违反公平原则。对于未回款及已签约项目,结合员工对项目的参与度,扣除对应项目成本,法院酌情认定公司按90%比例计提提成。

四、员工维权指引

如员工离职时,公司不发放项目提成,建议员工按如下步骤操作:

1、书面主张提成

办理离职交接时,书面发送结算申请,明确列明全部已签约项目、约定提成比例、应结算金额,要求公司一次性结清,并同时保留聊天记录、快递签收凭证。

2、固定提成证据

重点保存提成制度、业绩报表、销售合同、薪资发放流水、领导承诺提成的沟通记录。

3、维权渠道

先向属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投诉无果,再申请劳动仲裁。

五、企业合规整改建议

1、修订提成制度,补齐职工讨论、公示、员工签字全套流程,留存书面档案。

2、删除“离职无提成”等极端无效条款,合理设置梯度扣款规则;

3、建立离职项目台账,对未回款项目明确后续回款告知、提成发放流程,主动同步回款进度。

结语

在长沙,公司依靠“未回款”克扣离职员工提成,很难得到支持。公司应当规范用工制度,厘清经营风险与劳动者报酬的法律边界,减少不必要的仲裁、诉讼损失。员工也不必因合同、员工手册中的不合理条款自认吃亏,合法劳动报酬受法律强制保护。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