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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保险是否可以“避债避税”

作者:周烈      来源:本站     浏览:

经常听到有一种说法就是保险可以“避债避税”,这种说法是否准确。从法律角度而言,关于“保险可以避债避税”的说法,需要分两部分进行准确分析:

一、关于避债

保险在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避债”功能,但这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避债”,更准确地说,是保险具有“债务隔离”的功能。根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合法有效的投保行为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取保险金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我们要了解保险的财产权益分为:保单现金价值、分红、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这些权益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保单现金价值及分红属于投保人,生存保险金一般情况属于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属于身故受益人。

对于投保人的债务,能否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执行情况不一,从各省高院下发的通知及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来看,多数法院支持强制执行投保人的现金价值。不过执行过程中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并考虑特殊情况,像年金险、分红型两全险这类型保险并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物品和生活用品,不是被执行人不可或缺的基本保险,通常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疾病为投保内容的终身寿险、疾病险等保险合同,具有人寿保险功能,若强制执行保单,会损害被保险人或保单受益人的利益,并且此类型保险通常现金价值较低,因此,该类型人寿保险有可能不被强制执行。

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债务,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生存时,一种是被保险人死亡时。

1、被保险人生存时,如无特别约定,生存受益人一般都是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保险合同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包括生存金、疾病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将这些保险金支付到被保人或受益人银行账户,此时这些保险金已完全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保险金很有可能被强制执行。但如果保险公司尚未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则不会被冻结、强制执行。那么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求偿权呢?《民法典》第535条第一款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可知,人寿保险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能对保险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越过债务人让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他。

2、被保险人死亡时,人身保险金是否能用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身故受益人。指定了身故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属于身故受益人(特别强调一点是,保险合同中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的,也属于指定了身故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人身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可用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这边列举一个案例:小帅生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身故受益人写的是妻子小美。然后在保险期间,小帅与小美离婚了。一段时间后,小帅遇到了也已经离婚的初恋大美,不久,小帅与大美结婚了。不幸的是小帅与大美刚开启美好生活不到一个月,小帅就因车祸身亡。大美在收拾小帅遗物时,发现了小帅买的100万保额的意外保险。大美翻开保单一看,身故受益人一栏写的还是小美。两个女人因为这100万打了起来,各位读者,你认为这100万属于谁?如果此时,小帅生前朋友小壮拿出一张小帅生前的借条,显示小帅欠小壮100万没还,这笔保险金应该归他。那这100万又到底该给谁?欢迎各位在下方留言区留言。

二、关于避税

关于保险避税的说法,主要指的是投保了寿险并指定受益人后,被保险人去世时,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金是免税的。但在中国,目前并没有征收遗产税,因此避税的实际效果并不存在。不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可以看出,如果草案中该条最后获得通过,将来中国开始征收遗产税时,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也是免税的。

综上所述,保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起到一定的避债和避税作用。设计好保单架构,结合遗嘱、契约、信托等工具,能做到财富的保护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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