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简”读新《公司法》40条

作者:刘锑洋      来源:本站     浏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统称“新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网上诸多解读版本,笔者取其精要、化繁为简,编辑《“简”读新公司法40条》。以期抛砖引玉!

一、告别法定代表人的“空挂”现象

新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

(即“总经理”,沿引当年翻译的称谓不变)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修法扩延了(过往只有正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范围,同时回应了以往法定代表人“履职不担责,担责不履职”的“空挂”现象。

二、增设了法定代表人“过错追偿制度”

新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履职造成他人损害,公司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后依法或依章程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内部追偿;同时明确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借鉴吸收了《民法典》61条、62条规定)

三、增设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增设了“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这是继“纵向人格否认制度”的又一重大突破。

四、股东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不超过一年

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法回应了原法定代表人不肯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僵局。

六、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期限5年内缴足。

依照新法规定,新法实施前己登记设立的公司,认缴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5年内全额缴足。

七、新增“股权”、“债权”作为出资形式

新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八、股东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改为赔偿责任

新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九、董事会(董事)对股东出资负有催缴义务与赔偿责任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出资未到位的,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催缴书。未及时履行前款义务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增设未足额出资股东的失权制度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足额出资 → 公司发出催缴书(宽限期60日以上)  → 宽限期满仍未缴足,董事会决议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  失权的股份依法转让、减资注销股权 →  6个月内未转让或注销股份 →  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补足 →   被失权的股东30日内异议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书面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15日内书面答复(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要求查帐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十二、股东会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新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决议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改变了修订前公司法股东会表决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三、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新法第六十九条、八十三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三十三规定,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可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十四、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董事会会议要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新法取消董事人数的上限规定。

十五、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取消了“执行董事”提法

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可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可兼任公司经理。

十六、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新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十七、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请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与变更登记

新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

新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十九、股东要求公司回购权

新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十、可以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二十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实缴制

新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应当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按照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二十二、持股3%以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股份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新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连续持有公司股份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二十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新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十四、上司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

新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上司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十五、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

新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有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二十六、股份有限公司择一采用面额股或无面额股

新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金额相等;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面额股与无面额股可以根据章程规定全部转换。

二十七、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同股不同权的类别股

新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同股不同权(利润分配顺序、表决权数、自由转让权利等)的类别股。对于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与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二十八、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提供财务资助

新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二十九、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

新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

三十、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新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三十一、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

新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未逾2年和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新法第一百八十条、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股东与公司利益行为的,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三、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报告与获得决议通过

新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三十四、股东可以起诉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

新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180天、1%以上股份)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已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职务侵权责任

新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六、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托管制度

新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十七、资本公积、公司减资弥补亏损

新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顺序:

任意公积金 → 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新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此情形下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出资义务。

三十八、公司简易合并规定

新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1、无须被合并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但其他股东有要求公司回购权: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

2、无须自身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合并所支付价款不超自身公司净资产10%。

三十九、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

新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全部清偿债务情况下,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简易程序注销公司,公告期不少于20天。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对注销登记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十、公司信息公示不实面临的行政处罚

新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公示有关信息或不如实公示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处1-10万元罚款。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