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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转刑事诈骗案的代理思路及解决方案

作者:唐娅信      来源:本站     浏览:

2022年9月,李女士向我咨询,称其在人民法院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现法院要拍卖其名下房屋,但该房屋在与前夫离婚之时约定李女士只有居住权(受益人为儿子),问如何主张,可以不拍卖该房屋。经进一步沟通,了解到:李女士在人民法院所涉5万元借款,是2020年4月向曾某清偿30万元的借款时,曾某以李女士支付的利息款金额不够,当即向李女士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并在该笔5万元的款项进入李女士账户后立即要求李女士取出拿走,曾某为达“借贷”形成之非法目的,还逼迫李女士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作为律师,我知道,如李女士所述属实,则该笔借款系虚假借贷,但当我问及以上事实是否有相关证据证实时,李女士说没有任何证据。故人民法院依据曾某持有的借条、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判决李女士承担清偿责任,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且李女士向我陈述以上事实时,该民间借贷案已过申请再审的期限。

尔后,李女士又告知:其本人现在还有一笔54万元的民间借贷未清偿,也以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每月都要支付二分利息,她现在无力偿还,问有何解决方案?

听到这里,我经过仔细询问,了解到以下事实情况:

李女士因社会人士推销,开始接触借贷,最初李女士仅想借款10万元,但在放贷人员的营销下,李女士借款了20万元,此笔借款李女士实际获得借款金额为15万元,而现未清偿的陈某的54万元借款是从第一笔张某的20万元借款,经过四次循环累借形成【循环过程为:张某(20万元)、曾某(30万元)、樊某(40万元)、陈某(54万元)】,后续每一笔借贷的形成均是为了清偿前一笔借款。且在四笔借贷中,为清偿前债,均有一位资金供应人,其中张某的借款中资金供应人为田某,曾某的借款中资金供应人为廖某,樊某的借款中资金供应人是谢某,陈某的借款中资金供应人是姚某。

不仅如此,以上四笔借贷,经分析,我还发现具有以下共性:

1.所有进入李女士账户的借贷资金,都是即进即出(后续通过调取李女士的银行流水也予以证实),没有任何停留,每一笔借款本金在用于支付资金供应人的款项后,剩余本金取现,被“套路贷”团伙以收取头息、过桥费、点费等名目进行瓜分。

2.每一笔借款除收取的头息外,李女士每月还需另行支付利息,其中张某、曾某的借款月息三分,樊某、陈某的借款月息二分,期间只要李女士无法支付当月利息,“套路贷”团伙立即为李女士安排下一位出借人。

3.李女士与所有的出借人在借款之前均不认识,出借人均是“套路贷”团伙指定,所有利息催收均是“套路贷”团伙指定人进行,每一笔借贷形成之后,与李女士进行对接的人员及利息催收人员会更换,每月利息只收取现金。

4.每一笔借贷都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每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地点和人员不同,每一笔借款的解押都由资金供应人先将款项支付给前一笔借款的出借人,再由出借人办理解押手续,并在解押当天随即向新的出借人办理抵押登记。

5.每一笔借贷李女士不持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任何书面材料。

基于李女士的上述陈述,我认为其已涉“套路贷”,建议李女士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李女士无法提供任何借贷类的书面材料,也未保留任何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更不清楚参与人员的姓名,加之李女士陈述的四笔借贷跨长沙市几个区域,各个办案单位均以没有管辖权或缺乏基础证据为由不予受理。

至此,李女士的权利主张受阻,并请求我接受代理,经过分析,我认为本案最大的难点是李女士陈述的上述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而要解决李女士的问题,唯一的突破口就是现未清偿的陈某的借款,如陈某能提起民事诉讼,李女士可借民事审理申请调查取证,去证明陈某的借贷与前三次借贷的关联性和不合理性,最终通过民转刑实现维权。但这个代理思路能否实现,取决于相关证据能否调取齐全,以及这些证据能否证实李女士所述,人民法院能否采信等,且陈某在借贷中的实际身份也很关键,如陈某也被他人所利用,那么陈某对于相关事实可能也不清楚,如此,本案将无法得到有效推进。李女士听取我的分析意见后,最终决定委托。对此,我们商定的方案是:李女士对陈某的借贷停止付息,拒接电话,以此让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李女士在人民法院的民间借贷执行案,通过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以达延缓执行之目的。然在代理过程中,经进一步询问,我发现李女士的借贷还存在两个问题:

1.因离婚协议书上明确约定吴某只有居住权,“套路贷”团伙为了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伪造了假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2.陈某的54万元借款当时是分两笔27万元支付,“套路贷”团伙为掌控第二笔27万元资金,将李女士的银行卡及身份证拿走,并修改了银行卡密码,即第二笔27万元的款项系“套路贷”团伙掌控收支。

而上述两个事实情况,李女士同样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到这里,本案除了李女士所述,无任何证据,只能等待陈某诉讼,再在审理阶段申请调查取证去证实。2021年11月3日,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在收到该案的证据材料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将李女士调取的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提交,并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案涉借款形成的事实材料,同时递交了八份律师令调查取证申请书。但人民法院收到我递交的材料后,认为仅凭银行流水尚不足以证实李女士所述,认为应先开庭,待开庭查明相关情况后再行决定。该案经第一次开庭后,查明:陈某确实不认识李女士,其本人也没有向李女士催收过利息,所有事情都是经过其堂弟欧阳某进行,而其堂弟欧阳某对相关事实也无法陈述清楚,加之李女士提供的银行流水所体现的四笔借款之间的资金进出确实存在关联性,经我多次与人民法院沟通,最终人民法院同意了我的调查取证申请。

此后,经过前往各个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局以及与借贷有关联的银行调取相关证据,证实:

1.每一次抵押登记确实在不同的区域,留存的借贷合同没有利息约定,且与陈某起诉提交的借贷合同不一致;

2.李女士的银行卡在陈某支付第2笔资金前,确实存在更换密码的记录;

3.办理抵押登记时留存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与委托人在民政局取得的离婚证和留存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

最终,代理人依据调查取证的案件材料,向法庭陈述了以下意见:李女士与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的形成、资金进出以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均有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行为表现,其是在受到“套路贷”团伙的欺骗、引诱、胁迫下向陈某进行借款,特别是李女士陈述的陈某转入其账户的第2笔27万元借款之前,其个人身份证、银行卡及银行卡的密码均被“套路贷”团伙强行拿走和掌控,资金进入账户后也是被“套路贷”团伙转账支出,那么李女士所借款项明显存在被他人占有和控制的情况,故李女士与陈某之间的借贷,明显是“套路贷”团伙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手段,诱骗李女士借新还旧,垒高借款形成;同时还引诱李女士以房产作为抵押,并以行业规矩为由使李女士签订虚高借款,收取“过桥费”、“点费”等费用。“套路贷”团伙的种种行为明显是利用放贷的形式、设置套路诱骗李女士上当,最终达到非法占有李女士财物的目的,该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将李女士与陈某的民间借贷案移送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经审查,也对李女士被诈骗案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侦查,现该案涉案人员均已被刑事拘留。

办案感言:本案最大的难点是每一笔借款李女士都是被迫进行,时间短、人员更换频繁,导致李女士对所有事实记忆模糊、混乱,不仅无法提供参与人员的姓名,且对每一笔借款的时间、办理房屋抵押的地点、取款银行等基本事实也无法准确提供,导致代理人在本案的调查取证阶段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了大量的重复劳动。但不管过程怎样,本案的代理结果达到了预期目标。

而我在本案的代理中也发现,借款人一旦被引诱到这种借贷中,即便意识到自己被“套路贷”了,因 “套路贷”团伙会以各种方式来引诱、胁迫借款人继续借贷,导致其无法脱身。故代理人借此机会规劝各位读者,借贷需谨慎,且应以正当、有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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