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民事案件再审改判难度极高,很多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败诉后,几乎陷入维权绝境。本案是本人代理的案件,原审经历一审、二审,均未支持我方当事人的抗辩主张,团队坚持梳理证据、深挖法律逻辑,最终在再审阶段实现全案改判,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一、案件背景
案涉项目属于公开招投标采购项目,经过完整招标、评标、中标流程,双方据此签订商事合同,合同已经部分实际履行。后招标人发现,投标方在投标阶段提交的业绩证明材料存在两份虚假合同,遂向投标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投标方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确认解除通知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一审裁判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投标方)观点,认定投标方不构成招投标法项下弄虚作假,判决确认解除通知无效,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我方当事人(招标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二审裁判观点认为:合同效力应当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专门确认,投标材料是否造假、中标是否无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在没有约定及法定解除事由前提下,招标人单方发函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驳回我方上诉。
两审均败诉,案件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在生效判决对我方完全不利的情况下,团队接受委托,启动民事再审救济程序,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全案,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可归纳为三点: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伪造的业绩材料,是否构成《招标投标法》项下“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是否直接导致中标无效?
2.在原告诉请仅要求确认解除通知无效、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中,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原审法院以“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回避对中标效力、合同效力的审查,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3.招投标项目中,如果中标因投标人弄虚作假而归于无效,后续基于中标结果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原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我方再审核心思路
面对一审、二审的不利裁判,我们没有停留在简单复述原有观点,重新拆解证据链条与法律适用,确立三大代理方向:
思路一:固定证据,做实“投标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基础事实
原审阶段,部分关键事实没有得到充分认定。再审阶段,我们重点梳理全套调查材料:异地主管机关核查回函、对实际运营主体的调查笔录,两份业绩协议对应的主体根本不存在,实际运营主体均否认签署过案涉业绩合同,亦没有对应公章。用于重点论证投标所附合作协议属于伪造的业绩材料,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举的“提供虚假业绩”的弄虚作假情形,满足法律规定的行为要件。
针对对方抗辩:“即便扣除该业绩的对应分数,我方得分仍然排名第一,造假对中标结果没有实质影响,不构成骗取中标”。我方提出:法律层面“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评判重点,首先是投标人是否实施提交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并非单纯看扣分后排名是否改变。招投标制度看重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诚实信用,不能以“就算造假也能赢”,来豁免投标人提交虚假业绩的违法责任。
思路二:明确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审程序、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原审二审法院认为“中标是否无效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这是原审最大法律漏洞。我们重点阐述: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范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即便原告仅起诉确认解除通知、请求继续履行,法院也必须先行判断合同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如果合同本身因为招投标违法而自始无效,则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基础,也没有讨论解除通知有效与否的必要。原审回避效力审查,直接处理解除争议,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思路三:厘清法律逻辑:中标无效,则后续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原告诉求应当全部驳回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中标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与基础,中标被认定无效,基于该中标结果签署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自始不产生履行效力,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丧失请求权基础,应当直接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同时补充:我方当事人虽然自行发出了解除通知,不代表我方认可合同有效。我方通知行为,不等同于放弃“合同自始无效”的抗辩,无效合同无需“解除”,但不影响当事人提出无效抗辩,请求法院作出效力认定。
四、再审法院裁判逻辑与改判要点
高院再审审理后,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再审裁判核心逻辑梳理:
1.结合异地行政机关回函、对实际经营主体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案涉投标业绩协议确系伪造。投标人无法证明两份业绩合作协议真实签署,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2.纠正原审二审裁判观点:本案属于招投标采购形成的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不能将中标效力、合同效力问题排除在案件审理之外。
3.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合同无效不存在继续履行的法律基础,原告诉请确认解除通知无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全部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实务提示:虽然我方当事人曾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但再审法院并未围绕“解除通知是否有效”作出实体评判,而是直接回归根源,认定合同自始无效,从根本上否定原告诉请。
五、办案复盘与实务启示
👉对企业招投标业务的启示
1.招投标体系下,投标文件真实性是红线。业绩合同、证明材料必须保证真实,不能以“就算去掉该业绩也能中标”作为侥幸理由,提交虚假业绩直接触发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2.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不建议仅以一纸通知简单“解除合同”。更稳妥路径:固定全套违法证据,通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确认中标无效、合同无效。自行发出解除通知,反而容易落入“合同有效前提下的单方解除”的争议陷阱。
3.合同效力是根本问题。无论原告诉请是继续履行、追究违约责任,法院都有权、也应当主动审查合同效力,效力判断优先于解除、违约争议。
👉关于民事再审的一点思考
很多当事人二审败诉后,会觉得案件已经“定局”。但再审并非简单重复一二审意见,再审的关键,在于找到原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的根本性错误:要么是关键证据没有被采信,要么是裁判逻辑出现法律漏洞。本案一二审失利,根源在于原审法院回避了“合同效力依职权审查”这一核心问题。我们再审阶段抓住该法律要点,重新组织证据,最终推动改判。
⚖️律师寄语:再审不是“重复诉苦”,而是精准定位原审的事实漏洞与法律错误,用证据和法律规定撬动生效裁判。如果你也面临生效裁判不利,想要争取再审救济,可以先评估: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关键事实没有查清,或是法律适用、程序方面的重大瑕疵。
注:本文为办案纪实,案例中当事人名称、案号、项目细节均做隐去处理,不涉及个案原始案卷泄露。本文内容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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