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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退出之道

作者:杨艳军      来源:本站     浏览:

导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经常有出资比例较高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恶意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中小股东常常身陷知情难、分红难、退出难的三大困境。当矛盾无法调和时,如何尽快退出、及时止损,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公司法》规定的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于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股权转让的两种方式:

(一)对内转让:不会产生新股东,只是改变了原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

(二)对外转让: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减资回购

这种方式适用于公司愿意配合股东回购股权的情况下,通过减资的方式来帮助中小股东退出。

(一)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相对而言程序较为复杂,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需要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告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事宜;  

(三) 公司减资虽不需要过多成本,但因公司减资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削弱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可能会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导致债权人集中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等,对公司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第二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可以解散。

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股东实际达到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五、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适用于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律师建议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中虽然规定了前述多种股东退出的路径,但同样也规定了相应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中小股东退出依然是困难重重。

建议中小股东在入股之时,应当充分考虑将来退出时可能存在的障碍。除《公司法》规定的退出方式外,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回购协议等方式约定其他退出机制,就什么情形下可以退出,以何种方式退出,退出时股权如何定价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既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又能让大股东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有所顾忌。

附法条: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5、《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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