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猪蹄子”出轨给情人送钱送了礼物,“受害方”应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怎么利用法律给背叛者一个“教训”?今天,笔者便就这个话题来谈一谈。
01、原配赠与情人的钱财能不能要回呢?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除特别约定以外,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在处分较大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经得对方的同意。若擅自实施该行为,则损害了原配的共有权且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全部的财产。
02、除了要回钱财还能要求第三者支付利息?答案当然也是可以的。
【案例引入】
2010年12月20日,原告魏某与被告白某登记结婚。2021年正月初,被告白某与被告宁某相识。二被告在微信中以“老公”、“老婆”相称,被告宁某在微信聊天中以“给我发个大红包”、“给我发钱”等言语向被告白某索要钱财。自2021年2月18日至2022年8月11日,被告白某分197次以微信红包、转账等形式向被告宁某共计给付39417.6元。原告魏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资金以及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被告白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宁某,其二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原告魏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宁某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魏某要求被告宁某返还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醒】
当遇到配偶给第三者的钱财时,在请求其返还财产时还可以要求第三者支付利息。那我们起诉时应当以怎么操作以及注意哪些问题呢?
1、起诉案由
在实践中,原配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的案由一般有:不当得利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后两种案由比较好理解,不当得利是什么意思呢?《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该条的规定,不当得利通俗来说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有损于他人而获得利益。
在使用“不当得利”的规定时需要注意,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证据搜集
这种案件的关键是要找到可以证明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转账记录等存在资金流转以及二人不正当的关系的证据。资金流转记录如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用来证明配偶侵犯原配共有权的事实。二人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可证明配偶擅自处分的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而自始至终无效。
关于证据的搜集,笔者总结了一些注意事项:第一,注意在截取配偶与可疑对象的聊天记录时同时要截取显示二人身份信息的个人主页。第二,对于转账记录中带有“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要留意。第三,注意偷录的二人不正当关系的视频要保存到自己的手机里,如果保留到别人这里容易被认定为侵犯个人隐私。第四,注意在对方悔过时要求对方写“保证书”(要求写清楚理由)等,将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善意第三方
倘若配偶向第三者隐瞒了自己的已婚情况,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第三者知晓这段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部分法院认为由于第三者主观上没有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故意,是善意的第三方,属于配偶的份额可以不予返还。
结语:婚姻不易,需珍惜,当遭受背叛时,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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