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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与自己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作者:王朝辉      来源:本站     浏览:

导  读

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个很“奇怪”的咨询,总公司与自己的分公司签订“合同”(自己与自己签合同),究竟意欲何为?特分享给各位,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有所裨益,避免上当受骗。


案情简介:

咨询人及其朋友经人介绍,于2021年12月1日与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签订《股东协议》,约定以咨询人及其朋友作为股东,成立湖南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同日,咨询人及其朋友在以为自己已经是该分公司股东的情况下,以该分公司名义与总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列总公司为甲方,分公司为乙方,咨询人及其朋友为乙方负责人。


由于分公司尚未成立(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22年3月20日),合同尾部签章处乙方仅有咨询人及其朋友签名,并无分公司盖章。合同约定由咨询人及其朋友共同向总公司支付5万元保证金,咨询人及其朋友从事总公司的相关业务。合同签订几个月后,总公司人去楼空,共拖欠咨询人及其朋友2021年2-4月业务佣金20余万元及5万元保证金,咨询人欲起诉,遂来咨询。


律师解答

一、总公司与自己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1.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又根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由此可知,分公司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因业务需要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其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作为公司代理人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要分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即可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2. 总公司与自己的分公司签订的所谓“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此,理论上来说,如果总公司与自己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将总公司的业务交给自己的分公司做,该合同是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的,因为合同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关系,而分公司本身就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其从事民事法律活动只需要总公司授权即可,因此总公司与自己的分公司签订的所谓“合同”,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范畴,实际应属授权法律关系,而非合同法律关系,系“名为合同,实为授权”。


二、咨询人及其朋友该如何维权?

具体到本案,咨询人及其朋友虽然与总公司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实际成立时间在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之后三个月,且分公司的设立并不需要前述入股程序,直接由总公司设立即可,且总公司也并未将咨询人及其朋友登记为总公司的股东,更未将咨询人及其朋友登记为分公司的负责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股东协议》应属无效,咨询人及其朋友在总公司负责人的忽悠下,以为自己已经是分公司的股东,以分公司名义和总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在合同尾部签名,应视为总公司对咨询人及其朋友的授权,且本案实际也系咨询人及其朋友从事相关业务,因此本案如需起诉,以分公司名义起诉总公司恐有障碍,咨询人及其朋友可以以自己名义向总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

笔者总结为“合作三要”:

1.合作前要审查: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及其条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登录“企查查”“天眼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裁判文书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相关网站审查相关公司情况,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免上当受骗;

2.过程中要留痕:签订合同后要注意保留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如对方违约,需保留其违约的相关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陷入被动;

3.维权时要趁早:发生纠纷后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莫等对方人去楼空、转移财产了才开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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