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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早退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作者:匡慧      来源:本站     浏览:

小编在处理工伤认定的案件中,常遇到员工提早下班(有些经过用人单位审批,有些未经过用人单位审批)发生交通事故,员工走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待遇。对于这种未经过用人单位审批提早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能认定为工伤吗?

我们先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周某为某公司项目上的保安,2015年8月4日16时多,周某请假2天,即8月5日、6日休假。2015年8月4日下午6时开始,周某在项目上值班,正常情况下应值班到8月5日6时下班。8月5日0时52分左右,周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仍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案号(2017)湘01行终201号)


案例二

沈某原系某休闲山庄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4日,沈某约提前1小时离开工作场所,回家途中,沈某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休闲山庄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休闲山庄诉讼请求。休闲山庄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仍驳回了休闲山庄的上诉请求。后休闲山庄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维持中院判决。(案号(2018)湘行再24号)


律师分析

不管员工是否经过用人单位审批提早下班,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很有可能认定为工伤,理由在于:


一、员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途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员工只要符合该条第(六)项的规定,就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主要在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而对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两个案例中,员工虽系早退,但均以下班为目的,从工作单位回家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


二、员工早退虽违反制度,但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两案中,一员工提早5小时左右下班,另一员工提早一小时左右下班。该早退行为属于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并未达到故意违法过错程度,不足以影响员工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且早退行为与工伤认定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为无过错认定,受伤害员工是否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等,不是其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


三、员工早退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自杀的。”上述员工不符合该条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

故员工早退、在下班途中发生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情形下不影响其工伤认定,不能让员工丧失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如果员工早退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且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或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员工早退、在下班途中发生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宜认定为工伤。当然,此种情形,需用人单位提供充足的证据。


律师建议

为了规避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事故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同时,采取多元用工,如招用非全日制员工、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业务外包、合作、平台用工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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