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收到了“关于公司通过制度从员工当月的工资中扣除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的咨询,现将该事情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0年入职某设计公司,担任设计师。工作期间,李某经常迟到、旷工。对于李某的行为,设计公司根据公司的制度“迟到一次,扣款20元;旷工一天,扣款100元;如一个月之内迟到、旷工天数累计10次(天)以上,员工本人承担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内容予以扣款,导致李某某些月份的工资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为此,李某以设计公司克扣工资为由,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设计公司收到仲裁材料后,向小编咨询克扣工资是否合法,应怎样完善?
一、律师建议
公司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转嫁于员工。因此,公司在制度中规定员工迟到、旷工,由员工承担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内容不合法,公司以此为由扣除员工与公司社保费用相当的工资,为违法扣除。
二、律师分析
1、规章制度内容应合法,公司不能将自己的义务转嫁于员工
针对员工的旷工行为,公司可以通过制度予以规范,但制度内容应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司和员工应依法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设计公司不能因员工的旷工、迟到,由员工承担本应由设计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2、设计公司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违法扣除
根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该内容第二、三项明确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厂规、厂纪中约定减发工资,此处的厂规、厂纪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对于扣减的情形应明确规定,扣减数额相对合理。而在该咨询中,设计公司因员工的迟到、旷工,扣除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的社保费用缺乏合理性。
符合代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呢?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从该内容中可以看出,公司仅能扣除员工应缴纳的个人社会保险费用,不包含公司自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故设计公司扣除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也不符合代扣工资情形。
三、律师建议
针对员工经常迟到、旷工的行为,公司可以改变工资结构,工资中单独列明“全勤奖”,如员工迟到、旷工,公司可以少发或不发全勤奖;同时将员工迟到、旷工行为列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如员工工作月累计数次迟到、旷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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