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之下,用人单位举步维艰,劳动者的权益随着疫情的影响而大打折扣,于是,劳动者萌生了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想法。通过上网查询、法律咨询,劳动者找到了所谓的胜诉法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胜诉法宝真的能胜诉吗?且由小编为您详解。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之胜诉法宝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恶劣,则有可能涉及未提供劳动保护。然而疫情影响之下,用人单位出现轮岗、缩短工时,甚至停工停产等情况,劳动者据此认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0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当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得确认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如存在: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减少相应的奖金;劳动者业绩不理想、提成工资下降;因疫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量不饱和,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经工会协商延迟支付工资等情形,劳动者则不能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0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如是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主张是否能支持,则具有地域性,如劳动者在长沙走法律程序,则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0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制订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利,但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如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合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常见的违法内容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而当劳动者切实加班,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拒不支付加班费的,则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很大。
0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基于举证的难度,劳动者很难证明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且当劳动合同履行超过一个月,视为双方认可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很小。
0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如果出现这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出现该情形的机会微乎其微。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能性也不是很大。
二、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的资料
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应该准备哪些资料呢?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等系统中查询打印;
3、有委托代理人的,如委托代理人是公民代理,则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则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所函和《授权委托书》;
4、证据材料附上证据目录,一般一式三份(增加一个当事人增加一份材料);
5、仲裁申请书,一般一式三份(增加一个当事人增加一份材料)。
当然,如果劳动者有委托代理人,可让委托代理人处理。
最重要的一点,记得诉讼时效,一定得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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