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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我省初步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之不足与改进建议

作者:杨芳      来源:本站     浏览:

相比于其他地区,我省府院联动机制设立虽然不是首例,但也基本跟上了整体步伐。只是机制建立尚不健全,覆盖面不够广,还需要进行进一步探索,迈开更宏大的步伐。针对我省已出台的文件及政府各部门对府院联动机制的响应程度,作者认为我省整体的府院联动机制还存在以下不足:


政府办事人员对府院联动机制具体内容的学习力度不够,导致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府院联动机制下有关文件的精神没有得到深入与全面的贯彻落实,没有向基层办事人员开展足够的学习教育,导致真正办事的人员在管理人履职时提出协助的有关请求,因不知道政策的存在而无法提供真正的协助。


联动形式单一。从湘政办函〔2020〕102号文件可以看出,我省的府院联动机制以联席会议与专题会议制度为主要的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进行“一案一提”,侧重个案解决,没有形成常态化的行政配套机制。很多破产案件遇到的难题是具有共性的,而行政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极少将企业破产过程中遇到的共同难题进行归口,提供统一的便捷通道。


联动的部门不够全面,覆盖面不广。一起企业破产涉及到的政府机关非常之多,不同类型的企业牵涉到的政府机关也不相同,比如房地产企业破产,可能涉及到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保险公司破产涉及到保险监督部门;上市公司破产涉及到金融监管部门等等。从我省目前出台的文件来看,仅有税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与湖南省高院进行联动,就企业破产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为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提供了便利通道。


湘政办函〔2020〕102号文件提出府院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由省高院分管负责同志、省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机制由常务副省长担任总召集人,省高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等22个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府院协调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为联络人。该成员阵容非常“豪华”,但是相比于国外为解决破产案件府院联动问题,将破产司法中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我省的府院协调机制显然不够“专业化”与“专门化”,无法在错综复杂且事务繁杂的众多破产案件中就协调法院与政府发挥显著作用。


我省目前出台的法院协调机制有关文件更加注重事后解决,而缺乏事前研判。一家企业达到破产的程度是有一个过程的,在这个逐渐失控的过程中会有许多表征,如企业税收减少、涉诉案件累积、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失踪、企业失信增加等。在此类问题出现时,有关政府部门最能察觉到其风险隐患。我省的府院联动机制在联动内容上更注重企业破产后司法程序上的行政支持,而没有对濒临破产企业的风险提示与把控机制。


针对破产企业府院联动机制以上不足,作者提出改进建议如下:

由湖南省政府及湖南省高院牵头,发动其他尚未配合省高院建立联动机制的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将现在的部分联动扩展为全面联动,建立起覆盖企业破产全流程与全方位的行政配套措施。

已出台行政配套文件的部门与机关要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树立府院联动的理念,设立破产案件处理的专门窗口或专门对接人员,提高破产案件行政处理环节的效率。

由省高院牵头各部门开展研讨,根据破产司法实践总结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面对的共性问题,形成应对共同难题的规范性文件,将个案解决的联动机制上升为能够提升整体效率的配套政策。

在其他方面进行改进,如法院与各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进行风险提示,逐步建立企业破产预防机制;借鉴国外研究建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加强府院与管理人、管理人协会之间的联动沟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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