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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湖南省有关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的规定

作者:杨芳      来源:本站     浏览:

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政策倡导下,为响应国家构建“府院联动”机制的号召,湖南省也在积极行动。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102号),由湖南省政府牵头召集包括湖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在内的22单位共建府院联合机制,该通知对构建湖南省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及工作要求作出了整体规划。湖南省通过出台该部文件,统筹政府不同部门与法院,旨在就民生保障、税收申报、资产处置信用修复[ 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102号)。]等方方面面为企业破产打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桥梁,为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疏通“最后一公里”。

相比于其他地区建立的府院联动实施机制,我省依然侧重于个案联动与解决,以专题会议与联席会议的形式就报请解决的事项展开讨论,形成决议。

尽管我省提出设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时间不长,但已有个别政府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率先出台了政策性文件,就加速困难企业重整,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遇到的行政程序不畅通问题进行全面解决。


PART.01税务


湖南省高院联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便利企业破产涉税事项办理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的意见》湘高法发〔2021〕7号。《意见》就企业破产后管理人进行税务信息查询、纳税申报、非正常户处理、发票领用优化、税务处理、税务注销、税收政策优惠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尤其是对进入破产重整或和解的那些还能挽救的企业,由税务机关给予信息变更、信用修复等政府支持。

但是该意见依然过于保守,由税务机关给予破产企业及管理人的政府支持依然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既有规定之内,没有体现破产企业与正常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独特性,为破产企业税务办理提供足够便利的绿色通道。比如,湘政办函〔2020〕102号《通知》在府院联动机制的职责关于解决企业破产税务问题中提到,要依法调整破产企业的征税方式,对税务发票领用、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等问题进行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存在欠缴巨额税费(含滞纳金、罚金等)导致变为非正常户而不能领用发票,或者企业现有资产不足以支付对外开具发票所需税费,但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为了增加破产财产而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对外开具发票的情况发生。如何将企业非正常户转变为正常户,从而具备对外开票的资格,方便履行合同义务,增加破产财产需要府院联动机制提供进一步的便利,湘高法发〔2021〕7号《意见》并没有给出解决办法。


PART.02工商


湖南省高院联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公司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湘高法发〔2021〕8号)。该《意见》提出要为破产企业管理人开通绿色通道,为管理人(清算组)查询工商内档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变更与注销登记等工商流程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或者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意见》还就破产案件(包括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注销登记适用简易程序需提供的材料、管理人未接管到企业营业执照与公章或者营业执照与公章遗失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工商注销程序、存在股权质押与冻结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规定。

相比于省高院与税务机关共同出台的《通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意见》篇幅更短,规定的内容更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该《意见》第五条与第六条,关于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清算的企业存在股权冻结的情况时由作出破产宣告的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对管理人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办理注销具有很大的帮助。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就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是,股东的股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该冻结行为继续有效,且不受《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约束。如被冻结股东所涉诉讼还未终结或者因破产企业的股权市场价值不大而无人受让等原因,导致股权无法处置的,将会阻碍破产企业的注销流程。该规定给管理人请求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解除股权质押提供了依据,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PART.03银行


湖南省高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及征信相关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湘高法发〔2021〕9号),《意见》提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代债务人办理企业账户信息查询、资金划转、账户撤销、征信相关业务的,视同债务人企业自行办理;鼓励银行简化流程,为管理人办理临时存款账户;管理人可以申请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债务人企业账户信息进行网络执行系统查控;管理人向银行申请办理债务人企业银行业务可以选择自身印鉴(管理人公章、负责人私章、财务章等)或者债务人企业印鉴中的一种;通过向银行机构出具声明公开重整计划,将企业信贷记录结清等。

对于破产企业的银行账户管理,府院联动机制的意义在于,认可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为无法以债务人身份办理银行业务的企业提供了另一种业务办理渠道;初步构建信用重塑机制,为重整与和解案件中的企业重生创造条件。但是,因为政策学习不到位等原因,很多银行的工作人员仍然不认可管理人的身份,要求管理人出具法院的调查令或者其他函件才对管理人办理债务人银行业务提供帮助。


PART.04其他


湖南省高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湘高法发〔2021〕23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涉企案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具体的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并引导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案件,探索适用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方式。湖南省高院协同湖南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湘高法发〔2021〕12号),对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包括资金的适用范围与监督管理等提出了建立府院联动的建议与意见。


未完待续(下一篇,作者将就我省初步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改进建议提出浅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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