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登录 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扫一扫进入微信
服务热线
0731-89800888

公众号微文共享

首页 > 通程动态> 详细介绍

【通程原创】浅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

作者:周弋恒      来源:本站     浏览:

一、问题的提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10月,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在《决定》中作出“完善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北京等18个地区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从立法上对改革试点成果予以确认,同时也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相关程序问题予以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一年的运行后,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原因、范围、条件、程序、权利保障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指导意见》指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借阅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透露,检察机关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持续上升,2020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适用率达86.8%,量刑建议采纳率94.9%,一审服判率达95.8%,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7个百分点。[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1/id/5711912.shtml,2021年7月23日访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刑,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从而换取宽大处理,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为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进步起到了积极作用。律师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缺失的环节,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权益的必要手段。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的处理,这对传统的刑事辩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向刑辩律师提出了“如何面对法定程序简化和实体从宽”的问题。在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下,辩护律师该如何发挥作用?当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发生冲突时,辩护律师是否可以进行独立辩护?由此,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刑事辩护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十分重要。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刑事辩护的完善


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比较短,司法实践的经验在累积的过程中,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律师,都面临着新制度之下工作变化的问题。目前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辩护普遍存在控辩双方地位失衡,难以实现有效辩护的问题,因此,在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律师可以从解决以上问题的思路,开辟完善刑事辩护的路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一)加强控辩双方平等协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借鉴并吸收了域外辩诉交易及其他认罪协商制度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设计。有学者建议,“要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要引入控辩协商制度,使得控辩双方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就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在给予被告人一定‘量刑优惠’的前提下,法院做出宽大的刑事处罚”。[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6年第4期。]该学者还指出,“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并不仅仅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 走向进一步的简易化,而且以英美辩诉交易为蓝本,确立了中国式的控辩协商机制。”[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量刑协商制度在中国的兴起》,载《法学论坛》2019年第7期。]

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控辩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只是用了“听取意见”、“在场”等词语,表达的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控辩双方能否进行协商,协商的范围、协商的程序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受到职权主义的影响,在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一直是司法机关主导整个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律师则是处于被动的位置,包括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体现了一些具有职权主义色彩的规定,比如“告知”、“听取意见”等表述,在其中对于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律师也仅仅是整个程序的见证者,没有足够的权利。因此,要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律师制度,应当赋予律师实质性的权利,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加强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

1、保障控辩双方信息对称

一方面律师应积极主动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依法努力获取对案件有利的信息,敦促检察机关全面收集证据,要求控方及时公示所收集的证据。另一方面,尽可能减少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冗长的流程。对于卷宗中的材料,检察院也应当及时提供给辩护律师。关于调查取证的问题,辩护律师为了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裁判结果,就应当享有更加全面的调查取证权,或者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仅仅是搜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也要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并且要将搜集的证据尽可能地公示于辩护律师。双方获取的信息对称,辩护律师才能够更了解案件情况,以推动平等协商。

2、保证协商程序平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最应转变的理念就是平等协商,这也应该成为该制度的核心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的“平等协商”,应该和其他案件中一样,即控辩双方在程序上平等。律师可以主动请求检察院适用认罪协商程序,以保证在检察院没有主动适用的情况下,让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适用该程序,获得相应的量刑优惠。《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应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因此,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协商程序与辩方对话,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适用程序的规定及后果。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也需要法官保持中立地位,让认罪认罚从宽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的过程排除法官的干扰独立进行。

(二)促进辩护律师全程有效参与

在传统诉讼模式下,办理案件是以庭审为中心,控辩双方的“主战场”是庭审阶段,但在实施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量刑协商时控辩双方达成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也使得量刑协商的结果基本就是被追诉人的判决结果,诉讼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控辩双方的主战场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甚至是侦查阶段。[ 冀祥德、李瑛:《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18期。]因此律师辩护应当伴随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阅卷是辩护律师掌握案件事实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律师只有在进行阅卷后方能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处理步骤,是辩护律师给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等专业性意见的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律师在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阅卷,也就是说只有卷宗到了检察院的时候,律师才可以去查阅或者复制案卷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侦查阶段适用逮捕措施要把认罪认罚作为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考虑因素之一,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法接触卷宗,无法在会见时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供法律帮助。笔者认为,既然控辩双方的“主战场”已经前移,律师要在侦查阶段就开始履行辩护职责,可以考虑将信息获取平等化的时间前移,具体而言,就是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 涉嫌罪名、侦查机关所搜集的相关材料等,这样可以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以便使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下做出认罪认罚的选择。

在后续的法庭审理阶段,如果没有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让被告人独自面对检察机关的控诉和法院的审判,加之法庭辩论和质证环节被省略掉,被告人无法以自己所掌握的法律常识面对庭审,无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导致一个最严重的问题,认罪认罚是否是被告人自愿作出的选择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否具有真实性,甚至最后的量刑意见是不是被告人与检察机关协商一致的结果,都无法保证。所以律师应当及时的介入到案件当中,从侦查阶段就应当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样就可以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明智性,认罪认罚具结书也能保证具有真实性,在协商中通过积极的量刑辩护为被追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在法庭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参加庭审,确认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可以独立于嫌疑人进行辩护,但辩护意见必须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规定“律师辩护时,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可见,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仍然具有辩护的独立性,且就司法体系的整体结构设计而言,是控、辩、审三方参与机制,律师负有相当程度的司法功能。因此,有必要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适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性法律帮助,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闫召华:《辩护冲突中的意见独立原则:以认罪认罚案件为中心》,载《法学家》2020年第5期。]



欢迎关注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请关注hntc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