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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程原创】直播艺人与MCN机构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上)

作者:纪浩      来源:本站     浏览:

当前,网络平台的发展带动了许多新兴产业,其中网络直播是近年来快速发展且争议不断的行业之一。主播艺人作为核心人物与mcn机构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和具体的合同履行形式,并结合法律标准进行综合判断。于实际中,如确想规避劳动关系,则需要在合同内容的履行和时间方面,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直播艺人可以自主选择播报场次和时间,只要直播艺人满足了第三方直播平台关于时长的要求,其余时间其可自行安排,不受mcn机构行政人事规章制度的约束;如直播艺人无需日常打卡考勤,不参加例行会议,mcn机构对艺人不进行考勤式的日常管理;在收入报酬方面,艺人的收入完全决定于其直播场次与虚拟礼物的收入,如果其停止直播,mcn机构不支付任何报酬,如果其直播收入额超出一定金额,可获得固定比例提成,双方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简单为mcn机构利益付出劳动。

而劳动关系的成立,则需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

所以,在直播艺人演艺诉讼纠纷中,不能简单的认定艺人与mcn机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mcn机构如何避免与艺人间成立劳动关系,则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析:

1、从人身依附性上来看,双方并无成立劳动关系的意愿,艺人的直播内容、直播时长与直播时间并不固定,艺人的直播行为也无法看出是履行mcn机构的职务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的前提条件,是艺人具有歌唱、表演等方面的才艺,且认同mcn机构的理念,希望在网络直播平台展现艺人的自我特点,实现个人与mcn机构的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且mcn机构基于合作关系对艺人进行的所有管理行为,均应是有利于艺人在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形体与形象的培训,直播时对艺人的同步指导,以及于网络平台推广艺人以让其吸引更多网络用户(粉丝)关注等。当这些管理不被视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的管理行为与制度时,则劳动关系无法成立。

2、从工作内容上看,艺人通过mcn机构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注册,其注册行为是其通过实名认证的,且从事表演平台系第三方网络直播平台提供和所有。直播内容不属于mcn机构的经营范围,mcn机构仅为艺人提供直播策划与包装推广服务,并不提供视听节目等从事直播的内容相关安排,直播内容由艺人自行决定。艺人选择mcn机构从事经纪事业,mcn机构虽有权代理艺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或表演合同,但演艺表演合同内容应征得艺人同意,故mcn机构与艺人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而非隶属关系,是非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同时艺人除合同约定合同期间内不得与其他公司签订类似经纪服务合同外,但不能否定艺人建立其他劳动关系。

鉴于本文篇幅过长,因此关于艺人合同在制定过程中如何设计前提以规避劳动关系,请关注公众号获取内容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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